汽车配件专项打假

合集下载

汽车配件专项整治方案

汽车配件专项整治方案

汽车配件专项整治方案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配件作为支撑汽车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不少汽车配件厂商和销售商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如生产过程不规范、使用低劣材料等,这些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安全,也破坏了汽车市场的形象。

因此,加强汽车配件专项整治,成为当前汽车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危害不规范的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降低汽车质量安全,增加行车安全隐患;•对消费者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增加日常用车开支;•破坏汽车品牌形象,损害行业发展信誉。

目标为了加强对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不规范行为的整治,建立健全汽车配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以下目标:•建立汽车配件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增强汽车配件市场监管能力;•提高汽车配件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消费者对汽车配件质量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针对措施加强生产监管1.强化厂商自检制度,要求厂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坚持防控质量问题的“前移”,即从生产的最初环节开始监管,而非将问题留给质检环节去解决;3.通过技术评估、质量检测、采购场所管理等方式,杜绝采购劣质原材料的现象。

增强市场监管能力1.加强市场监督执法力度,针对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非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2.加大对汽车配件市场的巡查力度,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3.制定和完善汽车配件行业标准和监管政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提高质量安全水平1.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确保配件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2.强化对质量监督检验的力度,扩大抽检范围;3.开展相关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素质。

提高消费者认识和意识1.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辨别劣质、伪劣配件的能力;2.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向消费者及时宣传有关汽车配件的质量安全知识;3.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管劳动,协同开展监管工作。

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

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

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安全构成威胁,也损害了正规汽车零部件市场的利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针对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问题,应采取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打击手段。

1.问题的严重性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消费者安全的威胁。

汽车零部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假冒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假冒零部件的存在还损害了正规零部件市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监管措施为了打击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对涉嫌销售假冒零部件的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

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销售假冒零部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3.加强宣传宣传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宣传,可以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增强他们对正规零部件的需求意识。

同时,宣传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假冒零部件的辨别能力,减少购买假冒零部件的风险。

4.加强配件品牌认证为了提高消费者对零部件质量的信任度,应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品牌认证工作。

只有经过认证的品牌才能被销售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假冒零部件的市场流通量。

同时,加强品牌认证还可以提高消费者对正规零部件市场的信任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5.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举报违法销售假冒零部件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6.国际合作对于销售假冒零部件行为,应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可以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共同制定打击销售假冒零部件的方案和政策。

同时,也可以加强国际间对假冒零部件的溯源和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全球汽车市场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违法销售假冒汽车零部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安全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配件从源头专项打假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配件从源头专项打假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配件从源头专项打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8•【文号】国质检函[2001]146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配件从源头专项打假行动的通知(2001年6月8日国质检函〔20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局决定7月上旬至8月底集中力量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汽车配件从源头专项打假联合行动。

现通知如下:一、查处对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市、县局对交通干线沿线和城镇各汽车维修厂、点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维修环节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伪造、冒用名优企业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汽车配件的违法活动。

2.据企业反映,在河北清河、霸州,江苏武进、丹阳,浙江玉环、坎门,广东广州,湖北十堰等地发现了一批生产假冒伪劣汽配的企业和窝点,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的已经被执法部门查处过。

具体情况请河北、江苏、浙江、广东、湖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联系,组织查处。

3.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严厉查处进口假冒伪劣汽车部件和配件。

凡发现制假源头在国内的,要积极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查处。

二、几点要求1.深挖案源。

一是要迅速召开企业座谈会,发动企业和行业协会举报制假售假案件线索,查找一批拼装车和假冒伪劣汽配的生产源头,作为这次联合行动的目标;二是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对去年10月以来查办的非法拼装车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案件深度挖掘,扩大案源;三是从查处维修厂、点入手,追溯制假源头。

2.联合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密切联系,搞好打假联合行动。

产品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要点

产品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要点

产品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要点一、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一)探索产品质量监督新模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改革创新的原则,逐步建立以企业质量自我声明、风险监测、质量申投诉处理、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为主要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体系。

(二)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

根据职能分工,适时启动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查,并率先对儿童用品、家用电器、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生产企业状况调查,摸清底数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加强消费品监督奠定基础。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加强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儿童用品、纺织服装、电子电器等重点消费品的监督抽查。

综合应用监督检查、执法打假、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管等监督手段,严查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品安全。

(三)扎实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组织全市系统认真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食品包装材料等8类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各县要结合区域实际,确定重点提升的产品类别,加大工作力度,凸显质量提升成效.(四)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以关系民生、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提出和实施风险处置措施,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通报预警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逐步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五)推进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定《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总结新干县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监督工作经验,并在全市系统推广。

探索建立分类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分类监管信息管理,为动态调整分类评价、落实分类监管措施奠定基础。

(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质量监督,发挥大学生产品质量安全志愿者和产品质量安全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策划形象传播,普及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反映质量监督成效,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特邀和义务监督员的作用,结合3·15、质量月等时间节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筑府办函〔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4日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为强力推进全市汽车配件市场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全市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汽车配件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202号)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贵阳市汽配市场现状,完成规范整改9家,关闭取缔3家。

逐步引导全市汽配经营户向合法合规市场聚集,全面促进全市汽配市场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时限2019年1月—6月。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一)整治范围。

1.规范整改类。

南明区:金五汽配市场、升华汽配城、太慈桥汽配城、公交汽配城;观山湖区:陆航汽配市场、悦城汽配城;花溪区:合朋汽配市场、孟关国际汽配城;清镇市马上到汽配城。

2.关闭取缔类。

南明区东联汽配市场、白云区沙文镇尖坡村汽配市场、云岩区博德汽配市场。

(二)整治重点。

1.对不符合立项规划、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相关手续不全的市场主体进行整治。

2.对市场内未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商户进行整治。

3.对市场内销售侵权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整治。

4.对市场方以及场内经营户纳税情况进行清理核实。

5.对市场方消防安全进行整治。

(三)具体要求。

1.规范整改类,市场管理方和经营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土地、规划、消防、住建、工商、税务、环保等营业手续,如无法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经营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外,市场方将不得继续开展汽配汽饰经营活动,市场内经营户全部出清转移至合法合规的市场开展经营。

汽车配件打假知识讲座

汽车配件打假知识讲座



我们可以从假伪产品产生的原因中入手,研究解 决问题的方法,重点关注: 地方保护——坚决向地方保护主义开战,以铲除滋生 造假的土壤; 制度不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 度,时刻运用法律对造假者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能力不够——这里所说的能力,包括人员的能力和设 备能力,要依靠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利用 技术手段对假伪产品进行鉴定; 抵制不力——加大宣传力度,唤起广大群众对假冒伪 劣商品的抵制意识。
许可证标志


相配套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 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 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 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 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 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发动机前置前轮驱动(FF)——即发动机前置、 前轮驱动,这是目前轿车主流的布置方式,它 具有结构紧凑、减少重量、降低地板高度、改 善高速时的操纵稳定性等优点。 这种型式操 纵机构简单,发动机散热条件好,但上坡时汽 车质量后移,使前驱动轮的附着质量减少,驱 动轮易打滑;下坡制动时则由于汽车质量前移, 前轮负荷过重,高速时易发生翻车现象。

发动机前置后轮驱动(FR)——即发动机前置、 后轮驱动,这是比较传统的布置型式,一般多 用在货车上,轿车及客车上就相对应用得少些。 对于前置后驱的汽车来说,发动机发出的转矩 依次经过离合器、变速箱、万向节、传动轴、 主减速器、差速器、半轴传给后车轮,所以后 轮又称为驱动轮,驱动轮得到转矩便给地面一 个向后的作用力,地面对驱动轮产生一个向前 的反作用力,这个反作用力就是汽车的驱动力。 汽车的前轮与传动系一般没有动力上的直接联 系,因此称为从动轮。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署法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12〕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领导小组重点工作安排和总署“国门之盾”行动方案,总署决定近期开展为期一年的“对假冒药品、食品、汽车配件进出口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制订周密方案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容易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

进出口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属于“中央重视、群众关注、社会反响大”的领域。

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总署将“专项整治”作为海关继续深入开展“双打”工作的重点,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因此,各关要对此次“专项整治”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总署“国门之盾”行动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订本关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关的工作方案请于2012年3月16日前报总署(政法司)。

二、明确工作重点,确保整治成效各关要根据本关区业务特点和此前查获相关案件的情况,确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口岸和重点运输渠道。

根据境外海关的反映,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广州、深圳和黄埔等口岸出口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情况比较严重,上述海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出口货物的监管,力争在“专项整治”期间查获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案件的数量在原有水平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加大执法力度,及时进行通报对属于此次“专项整治”目标的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各关应当在各个执法环节加大执法力度。

汽配打假再次被列为重中之重

汽配打假再次被列为重中之重

汽配打假再次被列为重中之重
佚名
【期刊名称】《汽车与驾驶维修:维修版》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 国务院10月26日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假"联合行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雷厉风行地开展起来.汽车配件打假再次被列为全国"打假"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为例,其纯正配件的年销售额约14亿元,这个数字仅仅是上海大众汽车配件市场只占有1/3左右的份额,其余2/3的市场均为仿制配件和假冒配件.马路边的许多汽车修理厂和配件销售商店不仅销售假冒配件,而且冒用该公司名称、商标.更有甚者,伪造其公章,通过书信方式以提供售后服务为名进行敲诈勒索.
【总页数】1页(P8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消费品质量安全被列为监管重中之重 [J],
2.联合打假号角再次吹响--近期全国打假联合行动战况综述 [J], 李滨
3.把水的问题列为重中之重 [J], 柯文仲
4.中华全国总工会把农民工维权列为工会维权“重中之重” [J],
5.汽配打假刻不容缓——全国汽车配件打假工作座谈会概要 [J], 叶柏林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配件专项打假
许可证类:
1、汽车V带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汽车V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汽车V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汽车V带产品。

汽车V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类别分为4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汽车V带产品单元
2、铅酸蓄电池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产品。

3、内燃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
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不包括摩托车用汽油机),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上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产品。

4、橡胶密封制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2、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5、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依据GB 12981《机动车辆制动液》将产品单元划分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及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

6、摩擦材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用盘式制动器衬片、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
2、汽车用离合器面片(缠绕式汽车用离合器面片、模压式汽车用离合器面片)
3、汽车制动器总成(轿车盘式制动器总成、轿车鼓式制动器总成货车、客车盘式制动器总
成货车、客车鼓式制动器总成)
4、汽车离合器从动盘总成(汽车干摩擦式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农用运输车用干摩擦式离合器从动盘总成)
CCC类:
1、机动车辆
实施规则修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M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汽车安全带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3、轮胎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摩托车轮胎。

4、安全玻璃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5、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M、N、L 3 L4 L5类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包括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9、汽车后视镜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10、汽车内饰件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1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12、汽车燃油箱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13、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14、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15、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