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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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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保障人权C.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D. 无罪推定2.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是刑事诉讼的程序?A. 侦查B. 起诉C. 审判D. 执行3.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以下哪项?A. 强制辩护B. 指定辩护C. 法律援助D. 自行辩护二、多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证人?A. 案件的被害人B. 案件的证人C. 案件的被告人D. 案件的辩护人2. 根据刑事诉讼法,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A. 伪造证据B. 威胁证人C. 贿赂法官D. 拒绝作证三、判断题1.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

()2.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3.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四、简答题1.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

2. 简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某日,甲因涉嫌盗窃被警方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甲拒绝回答警方的所有问题,并要求见律师。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分析甲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六、论述题论述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D2. D3. D二、多项选择题1. A B2. A B C D三、判断题1. ×(注:根据具体法律条文,此题答案可能因法律版本不同而有所变化)2. √3. √四、简答题1.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权等。

五、案例分析题甲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警方的问题,并且有权要求见律师。

这是被告人的沉默权和辩护权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一及参考答案一、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什么就是管辖?2、、什么就是简易程序?3、简述强制措施得特征4、、简述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得含义与要求5、、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得构成要件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一)、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刑讯逼供原则。

(二)、论述起诉问题。

附答案(一)如下:(一)、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二)、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得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得,比第一审普通程度简便、快捷得方式、方法得总称。

(三)、(1)它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强行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得方法;(2)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采用得;(3)其适用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其目得就是保障侦查、审判顺利进行;(5)必须严格依法采用。

(四)、(1)只有法院才有确定某人有罪得权力;(2)在人民法院得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3)人民法院得一切判决都必须就是依法作出得。

(五)、(1)必须就是被告人得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得损失;(2)必须就是被告人得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得物质损失;(3)被害人得物质损失必须就是被告人得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得;(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二、论述题(一)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要求认定案情与处理案件都必须进行深人调查研究,必须以充分、确实得证据为依据;要求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得其她证据得收集与运用;对于口供必须持慎重态度,绝不能未经查证就轻易相信.但就是,不轻信口供不等于轻视口供。

口供也就是法律规定得一种证据,经查证属实,同样可以作为定案得证据之一。

2、在运用证据上,应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她证据得,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她证据确实充分得,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考试

论述题范围:(6-7题)1.基本原则:(1)公开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审判公开是一项民主的审判原则,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审判公开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

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审判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2、有利于增强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3、审判公开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原则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与国外基本上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其目的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如强奸案件等。

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具体说:(1)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从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四)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为真正实现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两点:1、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前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之于众,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记者到庭采访。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两者的相同之处:(1)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2)两者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3)都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两者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有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4)提起的条件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同;(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

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

2、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答:(一)人民检察院的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了在第1条有与宪法第129条相同的规定外,在第5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这些规定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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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 无罪推定原则C. 公正审判原则D. 罪责自负原则2.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哪项保障?A. 免费法律援助B. 无罪推定C. 公开审判D. 所有选项3. 以下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A. 拘留B. 逮捕C. 取保候审D. 罚款4.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期限是多久?A. 30日B. 60日C. 90日D. 120日5.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A. 可以强制作证B. 可以给予警告C. 可以处以罚款D.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6. 以下哪项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推理7.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哪个阶段有权提出上诉?A. 侦查阶段B. 审查起诉阶段C. 审判阶段D. 执行阶段8.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审判程序?A. 开庭审理B. 合议庭评议C. 公开宣判D. 侦查9.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A. 再审B. 抗诉C. 复核D. 审判监督10.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A. 公开审判原则C. 独立审判原则D. 快速审判原则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起诉B. 审理C. 判决D. 执行2.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措施属于强制措施?A. 拘留B. 逮捕C. 监视居住D. 取保候审3.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哪些?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鉴定意见4.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审判监督的理由?A.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B.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C. 审判程序违法D.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5.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B. 直接审理原则C. 独立审判原则D. 公正审判原则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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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①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

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

②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

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

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

③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

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

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

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

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

③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

④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

⑤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要运用或适用的法律的过程。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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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2004-2005-1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1分)(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1分)(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1分)(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2分)(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1分)(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分)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3分)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分)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分)(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1分)(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2分)(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2分)(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2分)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2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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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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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1、①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

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

②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

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

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

③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

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

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

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

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

③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

④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

⑤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要运用或适用的法律的过程。

⑥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的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试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在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此,法律赋予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处诉;②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为此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走和查询、冻结;③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指挥庭审活动的进行;④决定是否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和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是否延期审理;⑤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等。

人民法院的这些诉讼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职责,法律赋予它的这些权利,它必须履行,不能放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忠于事实其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但是在不同诉讼阶段其名称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犯罪的人称犯罪嫌疑人。

在审判阶段被追究的人称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较复杂,一方面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③其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知道被控告的罪名、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其权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作最后陈述;对与本案无关的问匙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补充修正讯问笔录;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对其实施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控告;自诉案件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④其诉讼义务主要有: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伪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和审判;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1、①法律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概括。

②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略)③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或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刑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讯问被告人、罪犯,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

④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协助时,有务约关系,已明确规定联系途径和办法的,应当按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有关的材料。

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即由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将请求书交木国外交机关转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再由被请求国外交机关将请求书交给其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⑤请求的内容,不得有损于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书及所咐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

对不符合要求的,被请求国有有权拒绝进行司法协助。

⑥认其实行这项原则,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斗争等有重要意义。

2、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应当怎样理解?2、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的概括。

上述法律规定则是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

②这一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互通请况,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又要互相制约,互相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或者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就要求公、检、法机关对这项原则必须全面贯彻,不能偏废。

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目的的三项相互紧密联系的必要条件。

⑤贯彻这一原则对充分发挥方、检、法三"关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闲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及冤假错案等有重要意义。

3、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监督原则?3、①律监督的事日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的概括。

②这项享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安等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人民检察正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办事。

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交付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问题的监督。

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由。

⑤法律监督的原则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比较密切,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⑥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于保障法院、公安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等,有重要意义。

4、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4、①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

②内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核心是服从法律,依法办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职权是各机关独立行使,就是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是不同的。

③理解和执行: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要正确处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者间的关系;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时,还要接受同级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

④意义: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非法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是贯彻其它刑事诉讼原则所必需的。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试述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

①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这有两层意思:一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在诉讼中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不是其所有利益。

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

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

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

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告者、审判者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

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的。

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除阐述对共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告。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③辩护人同审判人员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辩护人对审判人员的协助与配合,应当通过履行辩护职能来实现。

④辩护人在诉讼中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属于执行辩护职能的一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

但是,辩护人并不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他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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