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秋《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

1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制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他又可以被称为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的主义。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公安机关的性质相同。
5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6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7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有某种罪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8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9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最高地位,因为他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果。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官行使。
10检查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利。
检察权只能有人民检察院行使。
1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12特赦是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赦免制度。
13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4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5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6犯罪地从狭义角对来看,犯罪地就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周瑶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
从广义角对来看,犯罪地则还应包括犯罪地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17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8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现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40)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法3.当事人4.诉讼参与人5.自诉6.鉴定人7.证人8.管辖9.级别管辖10.立案管辖11.专门管辖12.回避13.自行回避14.申请回避15.辩护16.指定辩护17.自行辩护18. 辩护人19.强制措施20.拘传21.取保候审22.监视居住23.拘留24.逮捕25.诉讼代理人26.通辑27.上诉28.附带民事诉讼29.当事人30.立案31.侦查32. 讯问犯罪嫌疑人33. 勘验、检查34. 物品检验35. 现场勘查36. 搜查37. 不起诉38. 法定不起诉39. 酌定不起诉40.刑事审判二、简答题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
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
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1、程序本身有哪些价值:(1)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公正,那么实体结论才会是公正的。
(2)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仅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
(3)终局性,保证诉讼的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4)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2、简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
(2)首先,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任何人对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次,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
再次,该原则避免了被告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使控辩双方成为平等的参与者,使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追诉官员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
3、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儿没有委托辩护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4)被告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条件的限制,不利于行使辩护权。
4、我国公诉案的证明责任是怎样分配的:(1)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处于控方的地位,公诉人负有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察、检验、搜查、扣押证物、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3)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有举证则责任,应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控诉的犯罪事实。
举证方式变现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证物、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察、检验笔录和其他方式作为证据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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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指定辩护;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强制措施:公、检、法为了有效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手段。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职能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集中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而无间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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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范围上的分工。
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或条件。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的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原始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公、栓、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发检察院和人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在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走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各强制措施。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式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抻。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立案:即是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依昭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了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政党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主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执行: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编,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邮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执行刑罚时,暂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简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疑人是否犯罪。
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
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
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
其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3、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是: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4.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