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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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实际,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成功做法,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

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意义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长的耐久性且满足消防防火要求的技术。

推行一体化技术符合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发展理念,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等,扎实开展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体化技术实施目标推行一体化技术要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实施。

凡具备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条件的市、县(市),2014年主城区的新建工程应全面推行一体化技术;其它市、县(市)2014年底前在主城区启动一体化技术试点示范。

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

2015年,全省采用一体化技术的新建建筑,力争达到城镇建设工程总量的6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80%以上。

三、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是一体化技术实施的保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政字[2013]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政字[2013]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水平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意见(政字〔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于2008年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太阳能建筑专业委员会联合授名为“太阳能建筑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把好机遇,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阳光经济,建设和谐邢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实施“太阳能建筑城”的基础与优势(一)太阳能资源丰富。

我市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900MJ/㎡,全年平均日照数为2800-3000小时,日照率为50-70%,具有良好的太阳能资源优势。

(二)太阳能热水器产业形成规模。

我市太阳能产业始于70年代,是全国起步最早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太阳能生产企业10余家,从业人数近2万人,年生产太阳能热水器达50余万平方米,年产销量占河北省总产量的70%左右。

(三)高新技术研发全国领先。

我市太阳能行业有多家高新技术企业。

河北晶龙集团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宁晋太阳能硅材料产业基地”。

河北光源太阳能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13项国家专利,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多流道真空管集热太阳能开水器(系统),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列为河北省太阳能利用科研生产基地,首批获得国家CGC产品质量认证企业。

节能交底

节能交底

节能工作交底会议一、准备工作一、需提供的资料1、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备案表;2、施工图纸(节能设计专篇);3、涉及到建筑节能的工程变更手续(原审图单位审查合格);4、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各个节能分项);5、监理细则。

二、交底会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节能办监督人员。

二、节能交底会议程序1、工程建设单位介绍参会的建设、施工和监理人员及职务;2、节能办介绍参会的监督人员;3、建设单位对工程节能分项设计和施工计划等情况进行介绍;4、节能办监督人员根据工程情况进行技术交底;5、节能办监督人员就工程各方对交底内容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6、建设单位进行会议总结。

建筑节能工程交底会议记录时间地点交底人工程名称参加人员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监理单位联系人电话会议记录:三、交底内容(节能篇)一、工作职责节能科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1、负责对在建工程墙体、屋面、地面、外窗等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2、对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及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节能保温材料进行抽检;3、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监督。

二、监督内容依据节能设计备案表、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对工程及各方主体实施监督检查,监管的重点分项工程有:(1)、墙体节能分项工程(外墙样板墙、外墙、不采暖楼梯间、分户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样板墙,节能办监督人员应到场确认(样板墙应选定窗口部位粘贴、并留有影像资料),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报告经节能办监督人员核查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屋面节能分项工程;(3)、地面节能分项工程;(4)、外窗节能分项工程;(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

)(5)、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6)、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向节能办主管科室报送进场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备案证、合格证、耐候性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材料复验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全面推进的原则,严格规划设计把关,严格建设运营监管,全面落实支持政策,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全面执行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落地,到2025年,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40%以上,鼓励发展二星、三星等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探索绿色生态城区(园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冀建质[2008]579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冀建质〔2008〕5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编制单位:
现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编制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编制计划按时完成。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目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北 12层以下新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河北 12层以下新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日前 ,从 河北 省发 改委 获悉 ,2 1 年 ,河北 将加 快能 源结 00 厦 门 强调 新 建 住 宅 “ 阳光 权 ”
设计 、施工 单位 违 反节 能设 计标 准 的现 象 ,从而 尽 可能避 免 由
此造 成 的建 筑节 能 不达 标 。同 时 ,该专 项检 查还 将 对施 工图 设 计 文件 内容 擅 自变 更 、建筑 节 能未按 现 行 国家节 能设 计标 准设
计 、施 工单 位 不按 已审 定节 能 方案 施工 等 常见 建筑 节能 违规 行
住 宅 工程质 量 的好 坏直 接 关 系到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利 益 。据
析 、建筑 间距 等 方面提 出 了具体 要求 。 在 建 筑 间距 控 制上 ,新 版 技 术 规 定 增 加 了对 山墙 间 距 的
要 求 。相 邻 建 筑 山墙 投 影重 叠部 分 小 于 1 米 时 ,山墙 间 距 不 6
为 了尽量 照 顾每 一套 住宅 的 日照 时间 ,新 版技 术规定 作 出
了明确 的规 定 ,特别 是 针 对 2 米 以上 与2 米 以下居 住 建 筑 间 4 4
的 间距 ,新 版技 术规 定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当2 米 以上建筑 位 于 4
西 、北侧 ,平行 布置 时 ,按2 米 以下 建筑 高度控 制 ,且北 侧 建 4
I ndus r al I or at on l t i nf m i 行业动态
积 金使 用率 ,并 将 在 非公 有经济 组 织 中建 立住 房公 积金 制度 , 提 高住 房公 积金 制 度覆 盖面 ,让 住 房公 积 金 的互助 、保 障作 用
惠 及更 多人群 ,让 更 多职工 享受 到社 会发展 成 果。
据 银 川 市 住 房 保 障 局 工 作 人 员 介 绍 ,此 次性 能 认 定 成 果 将列 入银 川 市房 地产 行 业 “ 人居 小 区环 境奖 ”、 “ 十强 五优 企 业 ”和 “ 信 企 业 ”评 审考核 范 围 。对 于住 宅小 区 获得 年度 住 诚 宅 性 能认 定 2 级 以 上 的房 地 产 开 发 企业 ,在 企 业 资质 升 级 和 A 信 用等 级评 定 中将 给予 支持 。通 过 对新 建住 宅开 展 住宅 性 能认 定 ,将 提升 住 宅 适 用 性 、 安 全 性 、 耐 久 性 、环 境 性 和 经 济 性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 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 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 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 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 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 (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 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 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 总预算。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 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合肥市

自2007年8月起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 利用规定,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 达到30%。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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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8〕611号日期: 2008-10-13 00:00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决定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五、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2008年11月1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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