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模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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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更好地引进管理先进、技术雄厚的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大局,同时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为省外企业服务的意识当前,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快速推进,大量省外企业积极加入我省建设行列。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省外企业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努力为省外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指示要求,抓好《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不得增加条件和门槛,不得要求省外企业重复备案,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为有序推进省外企业入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工作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暂受理部颁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加强在闽省外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主要人员管理省厅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省外企业和人员统一信息登记,各地要建立对省外入闽企业在闽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行为的管理制度,督促省外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人员信息登记:1、登记人员范围:在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包括有职称、有岗位证的技术管理人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陕建发〔2019〕1177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19〕117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的系列政策在建筑领域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建设行业创业在优化资质审批管理方面:全省范围内审批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缩短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周期,简化优化申请材料。
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无违法违纪、不良信息记录的到期自动延期,监理、造价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65岁,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70岁。
全面推行建设行业企业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
在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方面: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甲级设计企业,当建造师数量达到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建造师数量,技术负责人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积极扶持外省企业本地化,一级总承包以上外省入陕企业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报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二、支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晋建质字[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266号)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省外入晋施工企业:为深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通过完善制度、典型引路、政策激励和规范监管,引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使企业安全投入、专业管理、技术装备升级、制度建设等方面得到根本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晋政发[199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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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晋政发〔1994〕91号1994年9月24日)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本省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或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一、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工作,统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提供服务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
二、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范围:(一)提供首席代表、代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翻译、秘书、医生、保姆、司机等人员;(二)提供办公、住宿用房。
三、中国公民在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服务或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工作,均须通过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并接受管理。
经我国劳务输出单位派出后又被返派到驻晋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工作的劳务人员,须在回国三十日内,持原劳务输出单位的函件到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手续。
四、凡本省境内需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向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国家其他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书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雇员证,并到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申请单位在办理批准证书前,均须到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聘用人员(至少2人)、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对无上述手续的申请单位,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和注册登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晋建市字〔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1〕5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综改区建设管理部:为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全省住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实现行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建筑业领军企业充分发挥骨干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建造方式变革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标准,重点培育在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领域对我省建筑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成为我省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品牌树立、科技创新、经营发展等方面的帮扶力度,加强与人社、财政、工信、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骨干建筑业企业帮扶措施,重点在资质升级、税收返补、技改支持等方面持续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力争2021年骨干建筑业企业整体完成产值较2020年同比增长20%以上,到“十四五”末培育1-2家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领军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动企业资质提档升级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调整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减少企业资质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
落实骨干建筑业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可使用被划入该企业的既有业绩作为其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进行申报。
实行企业资质申报靠前指导,其中住建部核准资质由我厅负责,省厅核准资质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各市要深入企业调研,挖掘一批具备专业优势及发展潜力的企业,帮扶其尽快提升资质等级,开拓高端市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市字[2010]4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建建字 [2003]327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备案管理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只注重备案登记,忽视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省外企业在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
为了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全省入晋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该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行登记,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入晋建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晋建市字〔2019〕125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晋建市字〔2019〕1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骨干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带动引领作用,强化建筑市场行业乱象治理,结合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总体部署,现就加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骨干建筑业企业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为目标,以提高骨干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导向,按照全省建筑行业监管有关规定和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进一步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科技成果应用和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乱象治理,加大骨干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综合实力提升,推动全省建筑业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着力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骨干建筑业企业的监管,重点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行业乱象,是否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和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是否推广铝模板等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检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响应主管部门号召的骨干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在做出处置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相关处室。
省厅将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中,对各市监督检查情况和骨干建筑业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晋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8日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顺利实现“十四五”末市场主体倍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1.发挥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作用。
鼓励各市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双循环”中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绿色低碳节能改造的中小工业企业,以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创业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批尽批,稳步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3.发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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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晋建市字〔2020〕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
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
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
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
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2.放宽业绩使用范围。
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准予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四)表彰和奖励方面
对在我省信誉良好、市场拓展能力强和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水平高的省外企业,对其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等评优和表彰的,应与我省企业享有相同申报资格,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
报创优工程项目。
有条件的市可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激励措施,对迁入本地区且对提升建筑业产值和拉动投资有较大贡献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外优质企业迁入我省
1.各级主管部门要为迁入我省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开辟资质申报绿色通道,由我厅负责核准的资质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要对满足条件的入晋建筑业企业快速、便捷地办理迁入和核定子公司资质等事宜,核准后即纳入我省建筑市场统一管理,严禁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2.对注册地在外省的总承包特级以及上年度产值超5亿元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迁入我省后,可列为我省当年度骨干建筑业企业,享受我省骨干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并适当放宽资质核准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总公司授权派出;
2.企业有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子公司在当地聘用,应以子公司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数量满足不低于相应资质标
准要求的三分之一(不足人员应自资质核准之日起3年内补齐);
3.子公司的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该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的企业或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切实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力度。
要重点关注长年在本地经营,在我省具有较大市场,且诚信经营的优质企业,建立一对一包保帮扶机制。
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市场准入、业务拓展、项目手续办理等中存在的问题。
2.各市要积极向省外企业宣传我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将注册地迁入我省,对短期无法迁入的企业,可鼓励其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并为子公司资质升级、业务承揽做好服务工作。
对已在我省落户的企业,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帮扶其加快发展。
今年XX市应引进不少于3家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地落户,其他各市应引进不少于1家。
各市可结合本通知内容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