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引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迅速的现代化进程,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财政制度的变迁。
财政制度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权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现代化进程为背景,探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时期,中国财政制度所经历的变迁,旨在深入分析这一变迁对中国现代化的影响与启示。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财政制度主要受到国家控制和计划的影响。
国家在经济领域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财政制度也被明确规定为政府控制的工具。
中央政府通过控制和分配资源、制定经济计划和政策,实现了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绝对控制。
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的利润、税收和国有资源的出售,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中央政府决策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
这一时期的财政制度特点是高度集中、政府主导,市场因素较弱。
财政收入和支出完全由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残留的财政自主权较少。
此外,由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资源配置不均衡和效率低下,财政制度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市场经济时期的财政制度变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型,相应的财政制度也迎来了变革。
中国逐渐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中,财政制度变革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1. 财政收入结构的转变市场经济时期,中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过去的依赖国有企业利润和资源出售的模式,转变为更加多元化的模式。
税收逐渐成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且税制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此外,其他收入来源如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也逐渐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多元化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同时,税制改革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2. 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在市场经济时期,财政支出结构逐渐优化,更加注重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2020年(财务知识)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财务知识)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于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经历了由高度集中、壹灶吃饭到分级管理、分权分税的发展过程。
沿着这条制度变迁的轨迹,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无疑会发现且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进壹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壹、财政体制的变迁历程(壹)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阶段(1950年-1952年)建国初期,为了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恢复经济,中央做出了《关于统壹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壹全国财政收支,统壹全国的物资调度,统壹全国现金管理。
之后政务院又发布了建国后第壹个关于国家财政体制的文件,即《关于统壹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规定国家预算管理权和制度规定权集中于中央,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均由中央统壹制定;财力集中于中央,各级政府的支出均由中央统壹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预算收入同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年终结余也要全部上缴中央。
1950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又称为收支俩条线的管理体制。
1951-1952年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开始好转,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实行于中央统壹领导下的初步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管理。
可是,于这种体制下,财权和财力仍然集中于中央,划归省级财政的收入只充抵原来的中央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有限。
因此,1951-1952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仍是统收统支的办法,但于壹定程度上开始向分级管理的体制过渡。
(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阶段(1953年-1957年)1953年,我国进入第壹个五年计划时期。
随着大行政区机构的改变和撤销,县级政权的建立和健全,国家的财政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变,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且划分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
财政体制分析(5篇可选)

财政体制分析(5篇可选)第一篇:财政体制分析财政体制分析一、主要发达国家财政体制的基本情况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实行分级分税制财政体制。
国际上通行的分税制按集权、分权的程度区分,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以美国最为典型,另一类是管理权限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法国是其代表。
(一)美国的财政体制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政府体系包括联邦政府、州和特区政府、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学区和特殊劳务区)三个层次。
美国财政层次与政府层次是一致的。
自建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以来,美国一直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
由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构成。
三级财政各有其相对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和专门法,各自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预算。
上下级预算之间的主要联系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和拨款。
美国的财政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预算制度,并依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确定三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美国作为典型的联邦制财政体制,没有全国统一的税法,仅是在联邦宪法中对若干税收问题作约定。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拥有其各自的税法,拥有独立的税收体系和主体税种以及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
包括联邦政府的税收体系、州政府的税收体系、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90%以上的联邦财政收入来自联邦税收收入。
为保证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财力,能够提供其事权范围内的服务,每级政府都有一个主体税种作为它的主要财源。
联邦政府开征除财产税以外的各种税,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州政府开征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并决定税率,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地方政府一般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
同时,三级政府之间还存在着税源共享关系。
主要包括:税收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分享、税收免征。
总体上,在国家的财政总收人中,联邦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政府收入占4o%左右。
(二)法国的财政体制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法国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个层次,财政体制由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构成。
我国财务制度的变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财务制度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经济时期,我国财务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将就我国财务制度变迁的历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财务制度的发展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财务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财务制度主要受到中央计划的控制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个时期,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基本上是由国家控制和安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只需按照国家的指令履行各项财务工作,几乎没有自主权和自主决策的空间。
这种财务管理模式虽然能够满足当时的国家经济需要,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弊端,比如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财务管理缺乏灵活性等问题,限制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税收制度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按照中央计划来征税,地方财政对财政收入的管理权力非常有限。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通过中央分配和调剂来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转,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则很难有所改善。
总的来说,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财务制度是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以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财务管理缺乏市场化和自主性,这对经济的长远发展没有好处。
二、市场经济时期的财务制度随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的财务制度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的财务制度逐渐向着市场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资源配置优化、效率最大化,因此,我国的财务制度也在这个时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首先,我国在市场经济时期开始实行“税收下放、责权明确”的改革方针,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得到了改善。
地方政府开始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财政支出权,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财政政策,更好地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在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得到了深化和改革,各种税种逐渐走向多样化,税收征管逐渐规范化。
税收制度的改革,使得财政收入逐渐增加,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经济学视角下的财政体制改革

经济学视角下的财政体制改革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财政体制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财政体制改革不仅关乎国家的经济运行和发展,也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财政体制,简单来说,就是规定政府如何筹集资金、如何分配资金以及如何管理资金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个良好的财政体制应当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社会公平、维持财政稳定,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过去,我国的财政体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例如,在财政收入方面,税收结构不够合理,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在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些领域的投入不足,而另一些领域可能存在浪费和低效的情况。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合理的财政体制能够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的引导,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例如,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可以鼓励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流入这些领域,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其次,保障社会公平。
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
例如,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高比例的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再者,维持财政稳定。
良好的财政体制能够确保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避免出现财政赤字过大或债务危机。
通过合理的预算管理、债务控制和财政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
在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是效率原则。
改革应当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和低效支出,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是公平原则。
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享受公共服务和承担税负方面的公平性,避免出现贫富差距过大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经济学视角下的财政体制改革

经济学视角下的财政体制改革在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财政体制改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资源配置效率,更对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着深远影响。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财政体制改革,能够为我们提供更为深入和全面的理解。
财政体制,简单来说,就是规定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它涵盖了财政收入的划分、财政支出的责任界定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诸多方面。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适应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关键。
在财政领域,这意味着要通过合理的体制设计,确保财政资金能够流向最需要、最能产生效益的地方。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财政资源的配置往往并非尽善尽美。
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划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够合理。
例如,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但税收政策却未能充分体现这种差异,导致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满足当地公共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财政支出的责任划分也存在模糊之处。
某些事项的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影响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和质量。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地区间的财政不平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可能不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落后地区的财政困境;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置和资金分配有时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在经济学中,激励机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一个良好的财政体制应当能够为各级政府提供正确的激励,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财政管理效率。
然而,当前的财政体制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激励扭曲的现象。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财政收入,过度依赖土地出让等非税收入,忽视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公平高效、可持续的财政体制。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变革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巨大的变迁。
财政制度的改革与进步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它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具有深远的影响。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那个时期,中国尚处于封建社会,财政制度非常落后且不健全。
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地方财政和战争财政,而非中央政府。
这导致了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财政支出极不透明,常常被用于满足统治者的个人利益,而非为了民众福祉。
20世纪初,中国迎来了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
在新中国的建设过程中,财政制度改革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发展,中华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制度改革。
这其中包括建立中央银行,制订现代税收制度和预算法,以及推行国有经济和计划经济。
这些改革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也提高了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效率。
在这一时期,财政制度的变迁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中华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政治动荡和战争的影响,财政制度改革的成果大部分未能得以持续和完善。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中国开始了一系列全面而深入的财政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即计划经济时期。
在这一时期,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决定了财政制度改革必须紧密配合国家计划经济。
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福利。
虽然在这一时期,财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受到了政治因素的限制,但它仍然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即改革开放时期。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自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经历过多次变动,总的趋势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实行各种形式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的体制。
尽管分级管理的形式有许多种,集中和分散的程度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各个时期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多数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其发展变化的需要相适应的。
(一)、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生产停顿、职工失业、通货膨胀等残破不堪的经济局面,只能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
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把国家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集中在中央,即“统收统支”制度。
(二)、“一五时期”我国从恢复国民经济开始转向有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财政下放了权限,实行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财政。
把地方收人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三)、1958年~1959年这一时期,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是扩大地方的权限。
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作了重大的改革,即中央企业下放给地方,收入归地方,支出也相应地下放,实行以收定支,确定收支比例、五年不变,但只执行了一年,而后改“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做法。
(四)、1961年~1966年1961年中央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与国民经济调整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作了必要的改进,主要采取集中财政,加强财政管理,强调“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
(五)、“十年动乱”时期国家的经济管理、财政管理处于半计划、半无政府状态。
1971年开始实行企业下放,财政收支实行大包干。
企业大幅度下放后,中央各部几乎没有直属企业,而地方又没办法把这些大企业管好。
(六)、1980年~1984年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这个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国防费、中央级的事业费等由中央支出;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流动资金、地方各项事业费及行政费等,由地方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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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经历了由高度集中、一灶吃饭到分级管理、分权分税的发展过程。
沿着这条制度变迁的轨迹,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无疑会发现并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财政体制的变迁历程(一)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阶段(1950年-1952年)建国初期,为了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恢复经济,中央做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的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
之后政务院又发布了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国家财政体制的文件,即《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规定国家预算管理权和制度规定权集中在中央,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财力集中在中央,各级政府的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预算收入同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年终结余也要全部上缴中央。
1950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又称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
1951-1952年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开始好转,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初步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管理。
但是,在这种体制下,财权和财力仍然集中在中央,划归省级财政的收入只充抵原来的中央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有限。
因此,1951-1952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还是统收统支的办法,但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向分级管理的体制过渡。
(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阶段(1953年-1957年)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随着大行政区机构的改变和撤销,县级政权的建立和健全,国家的财政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变,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并划分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
1954年根据周恩来、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开始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调剂收入三大类。
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收入弥补。
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一五”期间,财政体制虽然每年都有一些变化,但主要倾向仍然是在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三)划分收支、总额分成阶段(1958年-1979年)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这次重大改革的背景是,“一五”期间建设的156项骨干工程已陆续建成投产,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剧增,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的论断,“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设计的。
它把三种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划归地方,分类分成,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只能少支。
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传统体制下的第一次财政分权。
但是由于财力下放过度,中央财政收支所占比重锐减,于是在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各地的财政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收大于支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
从1959年到1970年,以及后来的1976年到1979年,“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共存续了16年。
(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阶段(1980年-1993年)为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过渡体制。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其要旨是,把收入分成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实行分类分成,财政支出主要按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地方财政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可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
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交税金,同时开征了几种新税,完善了税制体系。
从1985年起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体制在某些方面与之不相适应。
1988年,根据财政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始全方位实行财政承包制。
财政包干体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它从本质上看仍未摆脱集权型的财政分配模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问题,但它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吻合的,为后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五)分税制财政体制阶段(1994年至今)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从1994年开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三分一返”,即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体制改变了原来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现象,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既保证了中央财力不断增强,又有利于实现对现存关系的逐步平稳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
为此,在分税制实施8年后即2002年,中央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完善,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财政体制的特征分析(一)财政体制变迁的主线是由集中到分权。
通过上述对财政体制变迁历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始终围绕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变化进行,可以说财政体制的变迁史,实际就是从集权到分权、从收权到放权的循环变化过程。
图1给出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的面积图,图2则描述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比重的变化情况,通过图示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这种制度变迁的主要脉络。
50年代基本上属于高度集中阶段,1953年中央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3.0%,中央财政支出占到73.9%。
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建国来的第一次财政分权,尽管当年中央财政收入仍然占到80.4%,比1957年提高了6.9个百分点,支出比重却由1957年的71.0%骤降到44.3%。
之后到60年代末仍然属于集中阶段,将1958年下放过头的权力逐渐收回,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总体上呈现出逐渐回升的趋势,到1968年达到60.7%。
1969年以后国家再次实行以“块块”为主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从1971年开始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体制,扩大了地方预算管理范围,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萎缩到16%,1975年达到最低点11.8%。
有人把这个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称为传统体制下第二次大规模的财政分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行了又一轮的财政分权改革,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施,承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自的地位和利益,是迈向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一步。
从1988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财政承包制,运用边际增量分成的手段激励地方政府组织收入。
这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总体呈现下滑态势,由1985年的38.4%下降到1993年22.0%。
1994年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进行了较为规范的财政分权改革,即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突破了50%。
分税制体制的实施,极大地刺激了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再一次导致中央财政收支呈现下滑态势,到1998年中央财政收支所占比重分别降到49.5%和28.9%。
(二)财政体制改革往往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指在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福利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它人的福利水平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
属于“帕累托改进”的改革是不会受到改革阻力的。
在实践中,越接近“帕累托改革”的体制改革,所引起的利益摩擦和震动也越小,改革越容易推进。
财政体制规定了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对政府间的财政资源进行重新配置。
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实质上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或者是中央(或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以地方(或中央)财政收入的损失为代价,或者是部分省(市)财力的增加要以其他省(市)财力的减少为代价。
即使通过财政体制改革最终能够使中央与每一个地方政府从中受益,但各方获益多少是不一样的,这就可能引起地方政府财力位次的升降,位次下降者也会感到自己受到了损失。
2002年实行所得税体制改革时,财政部最初估计东部发达省市肯定会反对改革,而中西部省份应该支持改革,因为所得税改革的初衷就是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将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出乎财政部预料的是改革方案也遭到了中西部省份的反对,因为所得税改革也同样集中了他们的部分财力由中央统一安排,对他们而言与其等待中央的转移支付还不如自己收取放到自己的腰包里放心。
所以说,财政体制的改革往往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非帕累托改进意味着阻力,改革的设计者一般运用“补偿”的手段来减缓阻力推进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调整,基本上是用“基数法”确定体制的收支划转,从而保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
承认地方的既得利益是中央政府为了推行财政体制改革所采取的最大的补偿措施,很多人对这种补偿措施提出批评,认为基数的长期延续承认了原有分配结构中的不合理部分,使一次性体制受益或受损永久化,使财政体制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性的连续的演变过程,是通过制度在边际上的不断调整而实现的。
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是吻合的,正是“增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这两大特点,才使得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稳步进行。
在一个更加标准和优良的体制办法出现之前,通过保证既得利益、调节增量的手段,能够避免“鞭打快牛”的现象发生,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达到调节政府间财力状况的目的,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总体要求。
通过这种承认既得利益的补偿措施,可以把“非帕累托改进”向着“帕累托改进”的方向转化。
(三)中央与地方“经济理性”的特征十分明显。
尽管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没有摆脱“经济人”的本质属性,博弈味道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