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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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社会本位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它强调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为目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具体而言,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应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鼓励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要求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 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应当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调控,防范和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3. 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本位理念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和全面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就要求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等。

1. 完善法律体系要推进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环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和调控3. 强化司法保护4. 提高社会参与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集体智慧,形成共识,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本位

经济法本位

关于经济法社会本位说的探讨已经不是一个新课题了,但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尤其是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

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对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重新思考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论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商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行政法立足于“国家本位”,而经济法由于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则应该立足于“社会本位”。

从表面上看社会本位貌似为个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加和,实质则不然。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但是,社会利益却不可能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简单整合。

国家利益有时可以涵盖个体利益,但时常又与个体激烈冲突。

而社会利益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

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针对市场失灵,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

尔后,国家干预失灵,过度干预时有发生。

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对其进行规制。

在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经济法一方面促进市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又在保证国家干预的基础上规范干预行为。

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

因此,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为了通过对市场的规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对社会本位的新理解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发展本位”的观点,主张以“发展”本位以代替社会本位。

这应该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说法,但是它把发展独立于社会本位,甚至与社会本位置于平等的地位来谈,也许并不能站住脚。

者认为,经济法仍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只不过是判断社会利益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发展的要求是社会利益的新标准1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宏大的发展问题,本身就是针对市场失灵提出来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当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无与伦比的优势。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案例:环保公司诉某大型工厂污染环境案。

话说有这么一个小镇,原本山清水秀,镇里的居民们安居乐业。

但是呢,突然来了一个大型工厂。

这个工厂啊,那可是赚钱赚得盆满钵满的,可它赚钱的同时,却干了不少坏事。

它每天排出大量的污水,那些污水就像恶魔一样,把小镇附近的河流搞得乌烟瘴气,河水又黑又臭,河里的鱼啊虾啊都死得差不多了;还排放刺鼻的废气,搞得天空总是灰蒙蒙的,居民们都不敢轻易开窗透气,出门还得戴着口罩,时不时就有人因为这糟糕的空气咳嗽生病。

这时候,有一家环保公司站了出来。

这家环保公司呢,它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从整个小镇的社会利益出发。

按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这环保公司就像是小镇的守护者。

环保公司把这个大型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环保公司指出,这个工厂的污染行为严重损害了整个小镇的生态环境,影响了居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这可不是简单的工厂和某个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小镇这个社会群体的大事。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呢,社会本位原则强调的就是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这个案子里,小镇的良好环境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部分。

虽然工厂可能会说自己生产也是为了发展经济,能创造就业岗位,交很多税。

但是,它不能以牺牲整个小镇的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为代价呀。

最后呢,法院判决大型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水和废气的排放,还得赔偿因为污染给小镇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不是只看某个企业的利益或者某个个体的得失,而是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就像这个小镇,环境好了,大家都受益,这才是最重要的,总不能为了一个工厂的利益,让整个小镇的人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吧,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 ,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包 括市场调节、计划指导、 行政干预、法律规范等。 这些方法相互补充、相互 协调,共同作用于经济关 系的调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防范和 化解各种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的主权、领 土完整和经济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的重要战略,经济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 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融合与互动
与民法、商法的融合
01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法律领域存在密切的联系,需要在实践
中不断协调和完善。
与行政法的互动
02
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实施和监
06 经济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趋势
国际经济法重要性和 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 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在 保障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合 作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 变革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 贸易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 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势和需求。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扩大和复杂 化,国际投资法也在不断修订和 完善,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 国际投资合作。
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需要进 一步深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实施
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经济法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创新发展的支持和保障。
01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概 述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 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一、我国经济法概况及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基本含义众所周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影响,又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东欧和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二者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背景、风格和理念,使得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也比较大。

存在诸如综合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说、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和宏观统一说等多种学说,尚无权威统一的认识和定义。

笔者综合这些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经济自由和权利,通过国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公共管理工具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二是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统计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关于国家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经济法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一定的价值理念模式,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模式主要是个人与社会本位的分歧。

因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这使得经济法的立法或施法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孰轻孰重”或者说“如何正确处理或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而“本位”主要包含着“主要”、“主导”、“优先”、“着重”的意思。

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个人本位”指的是经济法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强调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经济法的设计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机器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

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社会利益,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为了社会而牺牲个人利益被认为是正当与合理的。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法的“本位”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人们常常从“本位思想”出发去考察一个法律部门,确定其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

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一个部门法区别于另一个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通过认识经济法的本位去揭示经济的本质,进而确定其调整对象与范围,这是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现象进行解释与论证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这几乎被奉为公理。

经济法基础理论就在这个公认前提之下开展。

然而,众所周知,目前经济法理论界对上述理论问题依然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与其停留在问题的表层作无谓的论战,不如追本朔源,对经济法这一公认前提进行必要的检讨。

一、社会本位:困难与缺陷社会本位即社会利益本位。

当前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涉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存在三种不同的本位思想:国家利益本位、个体利益本位和社会利益本位。

具体地说,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民商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进一步地分析很快就遇到了困难。

(一)社会利益本位的困难1、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是典型的市民社会的法律,既保护个体的利益,也保护市民社会整体的利益。

特别是经过“法律的社会化”,民商法经历了“近代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

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现代模式的重要原则。

民商法不仅通过对个体利益的的保护来促进社会利益,而且通过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之采用直接保护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论对此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

2、经济法与行政法。

社会本位论认为,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这里不仅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是一个理论难题,而且对行政法的认识有失偏颇,受到来自行政法的强烈挑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

1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备“正当性”,这个正当性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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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社会本位说的探讨已经不是一个新课题了,但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尤其是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

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对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重新思考成为必然。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论按照多数学者的观点,民商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行政法立足于“国家本位”,而经济法由于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则应该立足于“社会本位”。

从表面上看社会本位貌似为个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加和,实质则不然。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但是,社会利益却不可能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简单整合。

国家利益有时可以涵盖个体利益,但时常又与个体激烈冲突。

而社会利益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

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针对市场失灵,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

尔后,国家干预失灵,过度干预时有发生。

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对其进行规制。

在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经济法一方面促进市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又在保证国家干预的基础上规范干预行为。

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

因此,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为了通过对市场的规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社会的整体进步。

二、对社会本位的新理解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发展本位”的观点,主张以“发展”本位以代替社会本位。

这应该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说法,但是它把发展独立于社会本位,甚至与社会本位置于平等的地位来谈,也许并不能站住脚。

者认为,经济法仍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只不过是判断社会利益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发展的要求是社会利益的新标准1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宏大的发展问题,本身就是针对市场失灵提出来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政府当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无与伦比的优势。

也就是说,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都是实现发展的手段,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方式。

诸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等问题,都是与发展的策略有一定关系,而要改变这种状况的目的正是满足发展的最高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有效干预解决这些问题,但它并不能满足发展的最终要求。

在我国全面建设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又要求政府适当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就要求其必须找到二者之间的最佳契合点。

因此,只要社会有利益实现的愿望,就有发展的要求,发展是社会利益实现的本质需求。

2发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的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因为没有一个严格的、具体的标准,无法判断如何才能满足社会利益所追求的效果,使得社会本位说曾一度遭到批评。

事实上,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首先是个体利益,然后才是社会利益。

经济法是通过保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与持续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的这三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最大化是前提,普遍化是根本,持续化是升华。

同时,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发展的全面要求,普遍化源于发展的协调要求,同理,持续化也就是可持续要求,这就使发展与个体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只有个体利益得到落实,社会利益才能有所体现。

也就是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才是发展的最终目的。

因此,发展并不能成为与社会利益平起平坐的经济法的本位,它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系、息息相关,无法脱离出来独立成说,而只能说发展所设定的要求就是社会利益的具体标准。

(二)社会本位的现代含义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这过程中,一些人失去原有的利益,另外一些人获得新的利益。

但是,无论怎样分配,社会的总体利益非但没有缺失,还恰好能够保证实现利益的扩张。

经济法也是同样道理,经济法规范的制定是以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配置为目标,利用或市场调节、或政府干预的手段进行分配。

但是以往的社会本位的概念并没有提出社会利益实现的具体标准,没有界定范围和解释含义,使得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分配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现在,发展的观点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方向,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目标给了社会利益的实现一个具体的标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也使得社会利益在理论层面上有了一定的界定。

1现代经济法仍然要选择社会本位首先,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的最大弱点莫过于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

其次,以宏观调控领域为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都存在一个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问题,而这又是社会利益实现的要求,这些没有经济法的作用都是根本办不到的。

同时国家享有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有足够的理由干预经济,这时,个体利益往往受到忽视。

经济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经济法的基础,同时经济法比民法或行政法更加注重于社会的效益,往往是可以以牺牲小个体利益为代价,但也可以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的的。

因此,是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了它必须要始终选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2调整重心的转移确定了社会本位新概念经济法的发展虽然不能抛弃社会利益的本位,但是却有了新的要求。

我国由于政府适度干预的介入,经济法已经由侧重于市场规制法转向于宏观调控法。

实践中,国家干预在原始、积极、消极、全面和混合五个干预阶段中存在着反复和不稳定性,往往呈现出“物极必反”的现象,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临界点。

所以,衡量干预是否有效的最根本的,也是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干预是否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这就由社会利益是否实现来判断。

由于现代经济法调整重心的转移,社会利益的实现标准也有所改变。

我们要求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不但能够实现当前的利益,还要能够实现长远的利益。

这种转变同时也是一种标准的提高所谓的本位是指“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者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泛指事物的基础或计算标准”,其在法律范畴的应用主要指法律的基础、法律考量的出发点。

具体到经济法范畴,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

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一、经济法产生与完善的历程决定了经济法本位为社会本位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经历了“管制经济法”产生阶段、“干预经济法”发展阶段和“调控经济法”完善阶段等三个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各国政府对于社会经济基本上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选择做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在开始的阶段中,它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推广,政府对于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而需要适当地对社会经济加于干预、调节和协调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由此,现代意义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管制经济法”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它的产生直接源于国家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对经济管制需要,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的安全、稳定和发展等出发点而产生发展,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求。

人类社会发展到进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较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而发展,对经济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这些措施、政策、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就表现为“干预经济法”。

对经济的管制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在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反思中人们开始对于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的形式的认识趋于合理、科学,“调控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并得到发展,“调控经济法”的出发点也在于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经济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与完善的里程伴随着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体现,伴随着经济法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本位的落实。

二、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决定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贯穿着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原则性、抽象性指导意义的思想,也伴随着经济法的健全而完善。

在我国从经济法产生,先后出现了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

每一阶段的指导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前两种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片面地强调了社会经济中的经济单方面的发展,缺乏整体协调发展的全局思想,同时,可持续发展观促进了经济法的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比而言,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全面协调发展,体现统筹、协调的功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科学发展观一产生就注定成了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统筹着经济法运行的整个过程。

作为经济法指导思想的科学发展观更直接体现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这一命题。

三、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体现了经济法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从一开始,并不是单枪匹马地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而服务的,它是一个整体,是有一系列的子法规有机构成的部门法。

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从大的方面包括了宏观调控法和微观控制法,宏观层面上包含了财政政策调节法、金融政策调节法和产业政策调节法三者有机组合而成的政策调节法和由调整计划编制和协调以及计划控制的计划管理法与对具体部门如金融、商品流通、物价稳定方面进行监管的部门监管法有机组合而成的宏观控制法两大部分;在微观层面主要包括了供求控制法、秩序控制法和经济主体行为控制法。

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较为具体地从宏观调控和微观控制两方面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较为全面、详细地体现出经济法在于保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本位的正确认识对于正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功能目标与经济法的理论认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实现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和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论考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于中国当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和经济法部门法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关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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