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及登记程序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第三章出版行政管理(中级)

第三章 出版行政管理
(中级)
主讲人: 叶 新 副教授 (北京印刷学院)
一、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
(一)掌握(5)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的有关要求 3.图书的质量标准 4.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和专项选题报批 5.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规定
(二)熟悉(5) 1.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2.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种类 3.保障图书质量的宏观调控机制 4.国家保障出版活动的措施 5.国家有关出版的奖惩措施内容 (三)了解(6,略)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 关出版工作的规定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 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 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 证书。该类人员永远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考题与练习
5.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凡在一个登记期内( ),缓登1年。 A.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B.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 C.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D.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答案:A
二、2005年考题 1.某地理类专业期刊拟调整栏目的设置,进行这种 变更应( )。 A.由期刊主编自行决定 B.按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C.报请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D.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答案:A
二、出版行政部门(了解)
(一)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1.主要职责 全国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其他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教育部 门、科技部门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1.省级出版行政部门 省(区、市)新闻出版局。 起草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审 核出版单位设立申请,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出版 物质量、出版物市场。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各自职责范围内。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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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工作管理模式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模式。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规程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
(二)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出版单位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报纸、期刊的创办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
(三)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的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
(六)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
(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年5月10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文件精神,我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从1990年1月15日起,全国出版社开始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1.所有接到我署核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批复文件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持批复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及时登记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批复文件要严格核对,批复文件不得改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手续的工作要在5月底之前结束,并将出版社登记表、登记证各一份于6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3.《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第五项曾规定“经重新注册登记的出版社,每种正式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上必须注明出版社登记证号码”。
为统一执行有关“中国ISBN”前缀号的规定,关于版本记录页上加注“出版社登记号码”停止执行。
4.凡是停业整顿未结束,暂缓登记的出版社从1990年4月1日至9月底为缓登记期。
在此期间,除经批准的教材出版任务外,不得出版其他图书。
在此期间出版的其他图书,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逾期未达到重新登记基本要求的出版社,由新闻出版署通知撤销社号。
5.今后,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更改社名或改变主办、主管单位的出版社都要到当地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注册。
二、有关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问题1.所有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专业分工,按照重新登记所核定的出书范围出书。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3月2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一、为具体实施《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定方法,以确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
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定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1.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即《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下称《标准》)第三条的质量评定标准(30分)。
报社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
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报纸的新闻报道和所刊载的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和超越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载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
报纸未达到以上要求时,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全部减去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报纸依法出版情况的质量评定标准(20分)。
报纸的各项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登记项目的变更、经营及各项有关活动,都必须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审批登记程序。
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方面不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20分以下分数,一般性违规一次减5分,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全部减去2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3.报纸版面的综合质量评定标准(30分)。
(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一般的失实内容,一次减去5分;对重要新闻报道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失实,可全部减去30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出版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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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及登记程序
审核项目名称报纸、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及登记程序
审核项目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审核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变更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登记5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人员。
受理对象北京市属报纸创办、报纸出版单位变更登记;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报纸变更登记。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下材料: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主办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名称、地址);
2、《报纸登记表》;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管、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6、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8、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0、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办报宗旨、文种)
1、主办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2、《报纸登记表》;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管、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6、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7、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8、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0、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1、原主办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2、拟任主办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3、主管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同意申请文件;
4、拟任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原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6、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7、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8、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0、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
1、原主管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2、拟任主管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3、主办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4、原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拟任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6、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7、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8、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9、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10、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报纸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
1、《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2、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前后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变更前后出资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其它资金信用证明。
(六)报纸变更刊期
1、报纸出版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及《报刊变更登记表》;
2、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变更刊期文件。
(七)报纸变更开版
1、报纸出版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及《报刊变更登记表》;
2、主办单位同意变更开版文件。
(八)报纸创办、更名登记
1、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原件(可先传真);
2、网上填写《报纸登记表》,经网上批准确认后,下载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3、持出版单位介绍信及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
受理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提出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初审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工作人员
复审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一)报纸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变名称、刊期的,比照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审核程序办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报纸出版单位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比照核准程序办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审理岗位职责
(一)对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变名称、刊期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二)对报纸出版单位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在《报纸出版单位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理时限变更10个工作日
登记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市新闻出版局主管报刊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报纸出版单位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对报纸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名称、刊期的,在《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上签署意见。
同意变更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变更5个工作日
登记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
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出版单位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收回《报纸出版许可证》,并通告工商行政部门。
(二)对同意报纸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变名称、刊期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
(三)核准变更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变更《报纸出版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未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变更5个工作日
登记1个工作日
【宝家公司】可以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