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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

目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

在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

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

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

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法。

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

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

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

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法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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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上述内容涉及检察业务的多个部门,不但检察机关原有的内部监督制度已经涵盖,而且也是历次执法检查的重点。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
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以致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主要为三类案件的评议、组织法律学习和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监督的内容还是比较Fra bibliotek窄、形式略显单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此,笔者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实际,对监督活动形式提出如下建议一、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拟撤案、拟作不起诉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实行监督。
这一制度,通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
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在形式上没有成型的工作模式。

改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建议与思考

改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建议与思考
作 用 , 也 被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所 沿 用 。 高 检 院 关 于 人 民 监 督 员制 度 的有 关 规 定 中 , 在 必 须 启 动 人 民 监 督 员程 序 的 “ 类 案 件 ”外 ,还 规 三 定 了 “五 种 情 形 ” 的监 督 。 这 “ 种 情 形 ” 五 涉 及 检 察 业 务 的 多 个 部 门 ,不 但 检 察 机 关 原
察实 践,对案 件全程 实行动 态监 督 ,有利 于 防 止 和 纠 正 “ 种 情 形 ” 的 出现 ,有 利 于 提 五
高 “ 类 案 件 ”监 督 的质 量 。 三
当 然 ,我 们 在 探 讨 这 个 问题 时 , 有 人 就
提 出 了 人 民监 督 员 介 入 案 件 有 没 有 时 间 和 精 力 ?会 不 会 泄 露 案 情 等 问 题 。 我 们 认 为 ,这 些 担 心 和 疑 虑 是 有 一 定 道 理 的 。 因 为 长 期 以 来 ,检 察 机 关 是 一 个 准 军 事 化 的 单 位 , 还 没 有 完 全 脱 离 “ 闭 式 ” 、 “ 秘 化 ” 的 办 案 封 神 模 式 , 现 在 突 然 有 人 提 出 让 局 外 人 介 入 案 件
采用 的监督形式仍有改进的必要 。 关 键 词 :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监 督 形 式 ; 改进建议 人 民监 督 员 工 作 目前 还 尚 处 于 试 点探 索 阶 段 ,许 多 工 作 还 没 有 成 型 的 模 式 。通 过 几 年 来的试 点实践 ,笔者认 为 ,该项工作 的 内 容还 比较狭 窄 、形式还 显得单 一,在 不同程
轮 流 介 入 某 一 序 段 的 工 作 ,事 后 , 由 人 民 程 监 督 员对 参 案 情 况 写 出 书 面 意 见 , 交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 室 存 档 , 并 由 人 民监 督 员 办 公 室 向 参与其 他阶段 工作的人 民监督 员通报情 况 , 形 成 全 案 跟 踪 监 督 的 效 果 。 对 于 人 民监 督 员 介 入 案 件 会 不 会 导 致 案件 泄 密 的 问 题 , 我 们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弥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外部监督不足为制度探索初衷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部署试点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解决了“监督者由谁监督”这一历史难题,促进了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改变了从内部寻求完善监督机制的惯性思维,推动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笔者试着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制化进程、任职条件、监督范围等角度,谈谈自己几个粗浅的看法:一、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人民监督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赖以依据的明确的法律基础,目前处于试行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位阶层次还比较低。

比较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看,大陪审团制度依据美国宪法而设立,日本检察审查会依据《检察审查会法》而设立,都有比较权威和规范的立法基础。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来讲,是实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

因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为此,旨在通过对人民监督员既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进一步通过该项制度来完善自身监督的途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刚性;立法授权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020—02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国检察机关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全面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去年10月开始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

去年共有3 341件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3 189件。

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52件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70件,其余未采纳的案件均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

实践表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

去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起诉率上升了3.4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这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分不开的。

虽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中的一些刚性问题可能影响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监督实效。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作者 对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科学性 产 生 了疑虑 , 这 些疑 虑主 要有 :

和 参考 作用 。正 因为如 此 ,有人 认 为检 察机 关是 在花 钱请 人 做
是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本 身是 否具 法律 上 的正 当性 。有 学 者 秀 。对 此 , 笔者 认 为检 察机 关 自我监 督的 意识值 得 肯定 , 况且在
成效。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监督 途径 监 督 成效 作 者 简介 : 张静 , 广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5 1 . 0 2 办, 人 民监督 员是否 合格 能否续 任仍然 是 由检 察 院考核 决定 。 “ 让
面 推行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部署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全面 局 限性 , 因此建议 对主 要证据 的展 示应该采 取“ 主要证 据复 印件”
推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 下发了《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实 行人 民监 的形 式或 者指 定一 定 的时 间让人 民监 督员通 阅 案卷 的形 式 。 0 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 , 将 人 民监 督员监 督 范 围调整 为“ 七 种情 形 ” 。
以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其予以高度评价 , 如樊崇义教授 曾称其为 二, 监督 员 的选任 和 管理完 全操 纵在 检察 机关 手 中, 不具 有独 立

项“ 有 生机和 活力 的制度 ” , 龙宗 智教授 认 为它拓 展 了检察机 关 性 , 容 易受制 于检 察机 关 。第三 , 监督程 序 的启动 也 完全 受控 于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四化”建议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四化”建议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四化”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该制度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通过在程序上对检察权的制约,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而且有助于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破除民众对司法运作的神秘感,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着与时俱进的时代价值,但在其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也存在诸如人民监督程序启动慢,人民监督结论形式化,人民监督权利难发挥及人民监督员经费难保障等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时代价值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二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它有着弥足珍贵的时代价值。

它有助于提高检察部门依法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破除以往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封闭运作的决策方式,从而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一)丰富了检察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全新的民主监督机制,是在司法改革中用发展的思路,创新人民直接参与反腐败的民主法治的有益探索。

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除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和代表制度外,就是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和直接参与制度,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一种直接参与制度。

(二)彰显了司法价值司法公开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其要义是公众参与到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来。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实现对职务犯罪和司法腐败的双重打击和预防。

该制度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司法信息、依法参与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之外,其与生俱来的权力制衡功能,在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垄断、保障公诉权的良性运行等方面也彰显了司法价值。

(三)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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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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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

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

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

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

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

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必要的执法检查
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前,检察机关对于办理自侦案件活动出台了许多内部监督规定。

如“一案三卡”、回访制度以及针对自侦案件逮捕质量检查、取保候审检查等等专项行动。

客观地讲,这些措施对于规范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加强公正、文明执法起
到了很好的作用,也被各级检察机关所沿用。

高检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在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三类“钢性案件”外,还规定了五种“弹性条款”。

主要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上述内容涉及检察业务的多个部门,不但检察机关原有的内部监督制度已经涵盖,而且也是历次执法检查的重点。

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当前形势下的外部监督制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零散的、个案性的监督。

此时内部的监督制约,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就显得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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