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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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6•【文号】高检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4]18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之探讨——从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角度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实践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之探讨——从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角度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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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之探讨
从 一名人 民监督 员的角度看我 国人 民监督 员制度之 实践
王 楚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是检 察机 关根 据 宪 法和 法律 而创设 的一种 对检 察权 的新 型监 督模 式 , 立 的主要 目的在 于将人 民 设 检察 院 拟作 不起诉 、 案 或被 逮捕 人 员 不服 逮捕 的 几类案 件置 于监督 之 下 , 撤 防止检 察 院 因这 几类案件 无监 督者 而进行 暗 箱
注 既有 民建 、 民进 等 民主党 善检 察机 关 的工作 , 以说 为推 进检 察机 关依 法办 案开 启 了一个 时 , 重 了监 督 员的代 表 性和广 泛性 , 可
也 其 而 新 的思 路 。从 这一 制度 在各 地试 点 的 情况 以及 所 反馈 的信 息来 派 , 有无 党派 , 中中共 党员 占 了多数 , 且大 多数 监督 员都有 定 的社 会职 务 , 括 人大 代表 、 协委 员 等 , 专 业上 , 包 政 在 也有 两 看, 通过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 检察 机关 建立 了比较 有效 的查 办 职务 犯 罪案件 的监督 机制 , 防止 了案件 办理 中 的偏 差 , 而在 实 践 中 从 位 监 督 员是从 事 法律 工作 的专 业人 员 。 因此 , 上述 人 民监 督员 的 另外 , 在全 市 的人 民监 督员 的构 成 中 ( 括 包 发挥 了实 效 。 笔 者在 2 0 底有 幸 成 为新 一届 肇庆 市 人 民检 组成 是 比较合 理 的 , 0 0 7年
作探 讨 。

根据 规 定 的第 五条 ,成为 一名 人 民监 督员 应 当具 备 五个 条 件 : 拥 护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二) ( 一) ( 有选 举权 和被选 举权 ; ( 三) 年满 二十 三 岁 :四) ( 公道 正派 , 一定 的文 化 水平和 政 策 、 有 法律 知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促使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包括如何保证公诉机关能够正确地代表国家和民众的意志和利益,适当地行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这既要做到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注重保障无辜,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等等,这些现实问题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毕竟检察官不是上帝或天使在人间的化身,而是和法官、警察一样的血肉之躯,同样会有滥权的问题”。①外部行政权力的干预、社会人情世故的影响、检察机关内部长官意志、检察官的个人素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使检察权得不到正确行使,甚至被滥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直接、具体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防止司法腐败。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每年都要依法查办几万起案件,但是,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侦查水平和办案水平不高,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检察机关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其被滥用,必须设置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诉讼内与诉讼外的制约和监督。实践证明,只有内部的制约不足以防止权力被滥用。”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试行,能有效避免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怠慢和恣意。“试点情况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广大检察干警从实行这项制度中切实感受到了压力,强化了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增强了提高业务水平的自觉性。(2)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被社会上誉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阳光作业制度’。(3)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义的前提,是引导正义由理想状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的过程”。④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曾经说,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随着上世纪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试析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异同

试析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异同
2 0 年 1 , 西 省 检 察 机 关 根 据 0 4 0月 山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的决 定 , 全省 检察 机 在
关启 动了人 民监督 员制度试 点工作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是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侦 查 权 及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起 诉 权 进 行 有 效 的 规 制
人 民监督 员经 人 大授权 和管 理 , 代表 人 民行 使监 督权 力 , 样 的监督将 更加 具 这
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 如 果 不 将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归 人 人 大 监 督 权 的 情 况 下 , 以 单 独 考 虑 监 督 主 可
话 , 民 排 忧 , 而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和 人 民 为 从
员介绍 案情 、 旁 听” 问 、 行询 问 、 “ 讯 进 评 议 表决 形 成监督 意 见 、 出建议 等 。人 提 大代 表对 检察权 进行 监督 , 主要 是 对人 的监督 , 即监 督 检察 官 品行 和 法律 素养
面存 在 较 大 区 别 : ( ) 监 督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上 。 人 民 一 在
观层 面和检 察人 员 职务行 为 的监督 , 推
动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办 案 、 正 司 法 。 两 种 公 制 度 在 最 终 目的 上 有 一 致 性 , 监 督 的 在
的。两者都是 从践行 “ 三个代 表” 重要理
调查等 。 ( ) 监 督 的 启 动 和效 力 上 。 目前 二 在 人 民监 督 员 对 “ 类 案 件 ” 行 监 督 时启 三 进 动程 序处 于被 动状 态 , “ 种情 形 ” 对 五 进
的监督和促进 。 其次 , 两种监督根植于共同的法理 学 基础 。我国宪法第 二条规定 :国家 的一 “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赣司法制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司法制字〔2017〕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厅制定了《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两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3月31日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规定(试行)第一条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参加任职宣誓。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宣誓可采取集中或分批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在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任职宣誓。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仪式设领誓人和监誓人,领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一名人民监督员担任,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专人担任。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会场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奏唱国歌。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第六条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宣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人民监督员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二份,一份由宣誓人民监督员收执,一份存入人民监督员档案。

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
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
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
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

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
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
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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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人民监督员制度

名词解释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定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监督员,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选聘,主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代表等。

二、历史沿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监督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是否合法、正确。

4. 监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执行是否合法、公正。

5. 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 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不够规范,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

3.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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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进一步确保了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了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要在监督过程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有效监督,就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认清职责权限,明确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正确认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对检察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只有明确自己的监督职权,才能正确地履行监督权利,在司法权力的人民性与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职业的精英化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之桥梁,让公民的眼睛能够真正看到司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制约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垄断,有效地防范司法权专横和滥用,有效地预防和抑制司法腐败。

二、认清监督性质,正确定位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基层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无法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做出判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部的监督。

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督不插手,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

人民监督员要重点对案件的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素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工作与自身工作的关系,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人。

把工作和监督区别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私利。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是强化自身休养。

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

(作者单位:单县教育局)百度一下您查询的关键词是:人民监督员工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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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建立,检察机的外部监督得到强化。

然而,怎么让人民监督员工作更具公信力,摆脱由“被监督者选择督者”的局限。

日前,郑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检察体制外率先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由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模式。

有关法学专认为,郑州市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开了郑州市人民监督员“升格”之先河。

2007年12月24日,9位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从郑州市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司占中的手中领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证书。

“这标志着郑州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现了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向人大常委会‘外部任命’的转变,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外部性,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威性,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正性。

同时,也大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度,对检察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了实实在在的监督。

”郑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介绍说。

局限: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开始在各级检察机关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制度设计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公的问题,让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社会各界的赞同和认可。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

据介绍,2004年,郑州市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效果和法律效果。

其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的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的9名监督员自2004 10月份以来,先后监督了13件“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对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也碰到一个难题: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原先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选并颁发任命的选任方式,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人、名额、管理、经费保障等权力都与检察机关有密不可的联系,陷入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局限性中。

这一局限也减弱了人民监督员的公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郑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进行改革。

探索: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任命如何更好实现人民监督员监督功能,提升其公信力?从2006年起,每当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时,郑州市检察院都邀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列席全市检察长会议,这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探索人民监督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

与此同时,郑州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伸后延”监督机制。

“前伸”,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请人民监督员对立侦查讯问、取证、权利告知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检察人员是否在讯问犯罪疑人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监督有无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等现象的发生;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护等。

“后延”,是指建立案件跟踪、回访制,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的案件,在案件开庭理时一律实行人民监督员跟庭制度,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对没有启动人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要有选择地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跟庭;对查办的职务罪案件实行回访,可向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审判法官了解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事与证据以及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办案情况。

“检察机关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邀请我这些人民监督员列席,不仅加强了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也落实了民主监的一系列制度,此举扩大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知情权,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真正监督作用。

作为人民监督员,我们不但要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还要充分懂法、熟悉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经常列席全市检察长会议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人监督员杨金军说。

在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列席全市检察长会议、人民监督员工作“前伸后延”监督机的同时,郑州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在检察体制外实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资审查确认”和“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模式。

2007年10月,惠济区人民检察第一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换届选任为契机,积极探索检察体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最终确定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

2007年年初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区人大提出由人大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方案,该方案得到了区人大的肯定和支持。

2007年9月26日,惠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见(试行)》,并任命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赵岭等9名同志为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该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检察机关有了刚的外部监督。

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9名人民监督员接受任命的一幕。

据介绍,这9名人民监督员经基层单位层层推荐选拔,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投票决产生,此次选任充分考虑了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公信力和广泛代表性。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委会代表,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所代行业的普遍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的任期3年。

维护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为人民监督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司占中在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上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要把上级的政策贯彻好,要把上级精神落实好,要取得新的成绩。

人民监督员们也要讲学习,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和质量,要公心、戒私心,做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

惠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禹舜则对惠济区人民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了希望,他希望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步开展,要不断创新,要走到全市的先进行列,惠济区人大将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人民监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

人民监督员、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赵玉岭接过由区人大委会颁发的任命证书深有感触地说:“此次监督与以往不同,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我觉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的份更重了,责任更大了!”人民监督员、惠济区人大代表、郑州市新动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中孝则认“此举使人大的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监督有机结合,也使我们敢于监督、善于监通过参加案件监督,使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更加关注和思考法治进程中的种现象,使我对加快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充满了信心。

”“通过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共同接受人大监督的双重关系,有利于消除社会质疑,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效这是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最佳途径。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文典说,“人监督员经人大任命,满足了其独立性、外源性的内在要求,使其更具有监督权威,监督权行使也更有保障,也为人民监督员规范化管理模式提供了经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吴文立认为,惠济区的这一做法,既较好解决了目前“检察院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也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监督员本身缺乏监的问题,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地行使权力注入了新的活力。

据了解,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密市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实行了“人民监督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这种的新模式,均得到了地区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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