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关于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室 加 强工 作 指导 市 院 人 民监 督 员 办公 室 经 常参 加 辖
区院案 件 监督 评 议 活 动 .对 严 格规 范监 督 评议 工 作 提 出具体 指 导 意见 .及 时研 究 解 决试 点 工 作 中的疑 难 问
见 专业 到 位
过 程 人 民监督 员 在 肯定 我 院 开展 学 实 活动 的 同时 . 对
进 ~ 步 加 强 检 察 队伍 建 设 和 检 察业 务建 设 提 出建 议 二 是 主 动邀 请 人 民监 督 员 参加 我 院开 展 的 恪守 检察 职 业道 德 , 进 公正 廉 洁 执 法 ” 促 主题 实 践 活动 。组 织 召 开 座谈 会 .向人 民监 督 员及 时通 报 我 院深 人 推 进三 项
结 的有 8 7件 .均 向人 民监督 员 反 馈 最 终处 理 结 果 . 另
部署 在 检察 机 关全 面 推 行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全 面推 行 人 民监督 员 制度 , 贯 彻落 实 中央决 策 部 署 、 是 深化 检 察 体制 和 工作 机 制改 革 的重 大任 务 .是 完 善 自身监 督 制
员 制度 的规定 》 分 析研 究 新 规定 实 施 后 可 能 出现 的 新 ,
情 况 、 问题 . 出全 面推 行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的对 策 思 新 提
考。
一
区试 点 工作 的主要 特 点 和做 法 有 : 第一 。 加强 试 点工 作 的组 织 领 导 。 是 院党 组加 强 一
题。
8 9件 , 中 不 服原 逮捕 决 定 的 7件 、 作 不 起 诉 的 4 其 拟 6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从我国现行司法监督制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缺乏权力监督与专门监督,正是出于监督监督者的考虑,检察机关展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型探索,下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了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
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
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公众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促进对司法的信任感。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直接参与,实现了司法中的人民当家做主,公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培养和实现。
另外对公众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价值更为明显。
公众作为人民监督员亲自参加司法活动,这与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相比,无疑对公众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裨益。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研究 ・ 6 ・ 2 1 00
对 完 善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几 点 看 法
朱 肃 建
( 新疆 兵 团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法 律 教 研 室 ,新 疆 五 家渠 8 1 0 ) 33 0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在 监 督 检 察 权 的行 使 等 方 面起 了积 极 作 用 ,但 也 暴 露 出不 足 ,本 文提 出相 应 的
陪审 制度 就 是 典 型 表 现 。除法 院 审 判 之 外 ,检 察 权
正 是在 这 一 系 列 背 景 下 ,2 0 0 3年 8月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 法 》 《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等 有 宪 、 人
及其运作过程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范畴 , 竞争政策 的国际合作 ,联合 国制定反垄 断法多边规 则 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因此 ,中国要 呼吁和推动符 合 中国国家利益的多边竞争规则的制定 ,以完善我
术贸易中的利益 ,保 障我 国国家经济 的安全 。
E3 7 尚明. 反垄 断——主要 国家与国际组 织反 垄断法律 与
实践I . - M] 中国商务出版社 ,0 5 20 . E3 8 白莹. 国际技术 贸易 中的限制性商业 条款 及对我 国相
关立法建议.
参 考文献 :
[] 1吉尔霍斯 . 反垄 断法律与经济 E . M3 王晓晔 , 北京 : 译.
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0 6 1. 20()
[ D AT 3从 &T到微软——美 国反垄断透析 [ . 京 : M]北 经
济 E报出版社,0 4 l 2 0. E3 4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E . M3 北京 : 国社会科 学出 中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一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就人民政协工作再一次作出了新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意见》对人民政协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民主监督职能,从理论、政策和措施上都有一些新的提法,在内容、形式和程序上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对推进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创新民主监督方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既是各级政协必须极大关注和深刻思考的一个理论课题,也是基层政协组织需要认真研究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现状近年来,各级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党政领导关心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充分利用例会、视察、提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民主监督,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了较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虽然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就当前政协履行职能情况而言,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与新时期新阶段政协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上有误区。
一些部门和人士对民主监督的性质把握不准,对民主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从而产生政协民主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可有可无等思想;而有的同志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求加大力度,力争达到人大那样的监督权利和效果,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党派界别性、民主协商性、内容广泛性、形式灵活性、相对客观性等方面的认识简单化,进而导致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二)民主监督的主客体在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没有真正消除。
人民监督员制度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是检 察机 关为 了加 强 对查 办职 务犯 罪案件 实 际 困难 , 就 需要 制定 相应 的制度 加 以补充 和细 化 。 者建 议 这 笔 的外部 监督 而设立 的一项 重要 制度 , 司法 改革 的重要 举措 。 是 制 以下制 度作 为 参考 :人 民监督 员参 加检 察机 关执 法检 查 活动 制 度 建立 以来 , 发挥 的作用十 分 明显 , 推进 了查 办职 务犯罪 案件 的 度 、 通报 制度 、 联系 会议 制度 、 知制度 、 告 列席会 议制 度 、 旁听制 规 范 , 少 了办 案 中的干扰 和 阻力 , 进 了检 察 队伍 执法 观念和 度 、 减 促 回访 制度 、 报制 度等 。 举 执 法方 式的转 变 , 一定程度 上 体现 了诉讼 民主 的要 求 。 好地解 较 第四, 选任 方 式要 进行 调整 。 《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于 人 民检 最 决 了职 务犯罪 案件 的监督 问题 , 在立 检 为公 、 法 为 民方 面迈 出 执 察 院直接 受理 侦 查案 件实 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 中, 》 了扎实 的一步 。由于该 项制 度是 一种 创新 , 缺少 司法 实践 可供借 对人 民监 督员 的选任 规定 是 : 民监督 员 由机 关 、 人 团体、 企事 业单 鉴, 因此 在实践 中暴 露 出一 些不 适应 的 问题在 所难 免 。为此 , 人 位推 荐 , 得 本人 同意 , 征 由检 察长 颁发 证书 。其 中有 两个 问题值 民监 督员制 度在实 施过程 中不断 加 以完善 , 是保证 制度健 康成长 得商 榷 , 是推 荐 范 围窄 , 单位 公 民无法进 入人 民监 督 员推荐 一 无 的要 求 , 人 民群众对 推进 检察 工作 改革 的企 盼 。 是 序列 , 以保证监 督 的广泛 性和人 民性 ; 难 二是 由检察 长颁发 证书 。 第一 , 理论 研究 上要有 新 的突破 。 理论 是实 践 的先导和 行动 的指 南 , 且越 是实践 中急 需解 决 的问题 , 而 越要 首先在 理论 上作 出 回答 , 以便通过 理论 研究及 其成 果来 指 导实 践 。 为一项 新的 作 制度 , 需要 总结 的内容 比较 多, 需要 改进 提 升 的地方 也会不 断显 现 , 该针对 目前人 民监督 员制度 亟待解 决 的问题 , 应 梳理 出重 点 , 问计 于社会 , 问计 于理 论研究 部 门。 第 二 , 快立 法予 以规范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的施行 , 检察 尽 使 机 关有 了一种有 效的外 部监 督形式 , 较好 地防止 了案件 办理 中的 偏 差 , 得 了明显成 效 , 取 得到 了社会 的 普遍 认可 。 仅如此 , 不 该制 度 还丰 富了社会 主义司法 民主 的 内涵 , 进 司法公 正进程 中的 是推 个有 益尝试 , 具有 重要价 值 。因此 ,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进行立 对 法, 既是对 该 制度权威 性 的有 效提升 ,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又 第三 , 大对 “ 种情 形” 加 五 的监 督力 度 。人 民监督 员对 “ 三类 案件 ” 的监 督 , 由于程 序清 晰 , 性强 , 确定 因素 少 , 刚 不 实行起 来 比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一
和 参考 作用 。正 因为如 此 ,有人 认 为检 察机 关是 在花 钱请 人 做
是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本 身是 否具 法律 上 的正 当性 。有 学 者 秀 。对 此 , 笔者 认 为检 察机 关 自我监 督的 意识值 得 肯定 , 况且在
成效。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监督 途径 监 督 成效 作 者 简介 : 张静 , 广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0 . 4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5 1 . 0 2 办, 人 民监督 员是否 合格 能否续 任仍然 是 由检 察 院考核 决定 。 “ 让
面 推行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电视 电话会 议 , 部署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全面 局 限性 , 因此建议 对主 要证据 的展 示应该采 取“ 主要证 据复 印件”
推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 下发了《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实 行人 民监 的形 式或 者指 定一 定 的时 间让人 民监 督员通 阅 案卷 的形 式 。 0 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 , 将 人 民监 督员监 督 范 围调整 为“ 七 种情 形 ” 。
以及司法实践工作者对其予以高度评价 , 如樊崇义教授 曾称其为 二, 监督 员 的选任 和 管理完 全操 纵在 检察 机关 手 中, 不具 有独 立
一
项“ 有 生机和 活力 的制度 ” , 龙宗 智教授 认 为它拓 展 了检察机 关 性 , 容 易受制 于检 察机 关 。第三 , 监督程 序 的启动 也 完全 受控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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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
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
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
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
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但同历史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
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算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不
完善的地方。笔者试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
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
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
化和大众化特征。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
业化和司法化这一特征。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
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
第 2 页
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
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
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
中级以上法律职称。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
实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
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
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
监督效能有所减损。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
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由此看来,
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
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
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
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
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
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笔者认为,人民监
第 3 页
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
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
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因此,笔者建议:从兼顾合法性和
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和人
大常委会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可以
自行申报担任人民监督员,或由检察机关商请有关单位推荐,征
得本人同意后,报请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任命。经过
上述程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民意,真正
起到代表人民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
3、缩短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
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从操作的角度,建议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
短为两年。因为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三年过长,容易造成"职业
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
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辨证地看: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
为两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必然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
增强;而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又会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增
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由此可见:更多的人参与人民监督,对法
律的普及、对司法改革的促进都是积极有益的。
4、完善文书规范。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
第 4 页
范文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其法律效力
在检察工作的许多环节需要固定和体现,而现在却没有相应的规
范法律文书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此也只作了
原则性规定,《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等规定的申
请监督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公诉部
门拟不起诉案件意见书、人民监督员意见书等文书的内容和格式
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各地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做,五花八
门,不伦不类,有损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
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
程序的终结,且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两种情况下,案件的全
部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具体操作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外部监督显
得比较薄弱,对其加强外部监督是必要的。同时,从法律规定来
看,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条件较为明确、具体,且
一般情况下主要涉及的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以及案件
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
社会的价值评判,并不仅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因此,将这两类
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 5 页
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是否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
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对于一般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而
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因为往
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一些法律专业技术问题,对不具
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讲,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实践中,对于
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在这种情
况下,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是否适当,显
然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
定,外部监督制约是比较强的,特别是检察机关本身承担着由错
误逮捕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且,对于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赔偿,
也并非是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要由法院的赔偿委员
会最终决定。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
执法经验不足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能会
使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建议不再将这类情况交由人民
监督员监督。
6、完善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要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
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
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
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
第 6 页
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
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
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
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必要的。这种补
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
保障。但这种保障措施应当与检察机关经费进行严格的区分,现
行规定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设置是不妥的,自己负担对自己监督
人员的费用和报酬,将使监督工作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人
民监督员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置身事外,理性监
督,而慢慢变成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工作部门,从而使人民监督
员制度改革的目标落空。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财
政统一管理和支出,完全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而有活力的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历史上一次伟大而有价值
的尝试,它首次把外部监督的运作与个人监督的实践紧紧结合起
来,使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实在的行使自己的神圣
权利,虽然它有些许的不足和缺陷,但诚如小平同志的"摸着石
头过河"的著名论断,只要广大司法工作者能在充分考虑人民监
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司法理论
和实践运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就必定能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把我国的司法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第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