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司法领域任何改革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官法律专业评判的基础上,引进了公众的内心良知尺度,把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结合起来,使法度和情理更好地平衡,这不失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有益尝试。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现状中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有助于制度的完善。
(一)缺乏法理支持1.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这些条款都是从宏观上阐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是任何制度出台以及任何工作展开的共同法理基础,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虽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精神,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2.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制度改革,如何保证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如何确定监督的性质、范围及程序,都需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是因为,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的重要形式,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一切制度都必须以法律作支撑,不能长期以司法解释作为救济立法不足的手段。
因此,借以宏观法条来佐证这项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必要性、有效性,就显得底气不足。
(二)选任方式需要完善1.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機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提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①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
在实践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完善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意义【正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2003 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是在检察系统采取“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循环渐进模式中发展起来的,所蕴含的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是检察系统防止检察权滥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摸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随着这项制度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与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人民监督制度的含义①参见石世安:《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法理基础及现实需要》[ J ],《检察实践》2004 年第4 期,第12 页(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
从权力属性来看,它不属于国家权力属性,而是介于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公民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随后的几年里,高检院先后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以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外部监督问题。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保障人权的作用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保障人权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有益尝试,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機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促进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核心就是司法公正,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化的空间,充分保障人权。
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职能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开展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三类案件的监督,给那些不服从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增强了法律公正的信念,也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同时这一程序的设置可以产生警示作用,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反映,在做出决定时必须非常慎重,因为一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就意味着相关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
而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侧重于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侧重于对执法程序的监督,不仅促进了他们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避免了执法过程中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也实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切实保障了罚罪嫌疑人的人权。
人民监督员制度既监督了检察权,又保护了人权,解决了控制权力与维护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这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一种价值和理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实行由上一级检察 院和 “ 选 任委员 会 ”两 种方 式选任 管理 ,这 种选 任 方式从本 质上来说 ,并没有将选任权独立出检察系统 ,没有从根本 上解 决 自己选 任监督 自己的矛盾 。为 了解决这一问题 ,促进人 民监督员 制度 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高检对人 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 了重大变 革。最高检将人 民监督员 的选任机关 由检察机关替换为司法行政机 关进 行试 点。而尽管将选任权交 由司法行政机关掌握尽管不符合原先 大部分 学者的预期 ,但是 ,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检察系统 ,实际上达到 了将选 任权脱离 出检察机关 的 目的。与此同时 ,由于司法局属于政府机 关 ,负 责律师协会 等事务 ,因此 ,既具备 了人大所没有的法律背景 ,可 以胜任 选任培训人 民监督员 的工作 ,又与检察机关保持了较大的距离 ,使 其不 会 受到检察机关 的影响 。因此 ,将选任权交给司法行 政机关可 以说 是当 前 情 况下 的最 优 选 择 。 在人 民监 督 员 的选 任 方 面 ,还 需 要 注 意 人 民监 督 员 的 选 拔 范 围 。 改 革 规 定 了人 民监 督 员 的通 过 选 拔 符 合 标 准 的 人 建立 信 息 库 ,再 由检 察 机 关 从 中 随机 抽 取 。此 前 ,人 民监 督 员 相 对 集 中 在 和 政府 关 系 比较 密 切 的 单 位 和企 业 当 中 ,而 这 次 的改 革 并 没 有 提 出 相 应 的规 定 ,这 个 问 题 可 能 会持续下去 。我认为如果还是采取推荐加 自荐的方式 来确定候选人 ,那 么就需要加强宣传 ,使得 民众 了解这一制度。除此 之外 ,还可 以借鉴 西 方 陪审员 的选任方式 ,直接在符合条件的公民之间进 行随机抽取 。但采 取这个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就需要消耗较大的人 力物力 。因此 ,对 于 人 民监督员 的选拔方式 ,还需要继续探索。 由于 目前 的人 民监督员制度 中规定监 督程序缺 乏相应 的救济程 序, 而这无疑会影响监督效果 。为此 ,《 工作方案》 中提 出明确 相关的复议 制度 。但是 ,针对复议之后人 民监督员和检察 机关 的处理 意见仍然存在 分歧 的情况 ,仍然缺乏处理办法和强而有力的救济机 制。对于复议仍存 在分歧这种情况 ,我认为可以采取第三方介 入的方式来对 具体案件 的情 况进行审核 ,例如将情况上报至当地的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申请 人 大代表介入 。 除了上文介绍 的几个方面之外 ,《 工作方案 》 中还提 出其 他一些 改 革要求 。这对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 的促进作 用。 ( 作者 单 位 :华 中师 范 大 学 )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从我国现行司法监督制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缺乏权力监督与专门监督,正是出于监督监督者的考虑,检察机关展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型探索,下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了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
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
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公众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促进对司法的信任感。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直接参与,实现了司法中的人民当家做主,公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培养和实现。
另外对公众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价值更为明显。
公众作为人民监督员亲自参加司法活动,这与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相比,无疑对公众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裨益。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监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在中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促进政府的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政。
本文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廉洁化和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参与政府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性,降低政策决策的失误率,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效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增强社会主体的自主监督和责任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人民监督员是由社会公众自愿担任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授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独立行使职责,对政府工作进行独立监督,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包括巡查检查、举报揭发、督促整改等方式,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参与性和公开性,可以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其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一些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执法不严、履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效果。
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和管理,导致监督力量不够强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存在监督权力不清晰、责任界定不明确、利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度量,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解决,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查阅公共服务档案、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从中了解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并通过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人民监督员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才能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
在这个制度中,人民监督员与政府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和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单位中,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
3.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帮助和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而人民监督员的实施可以揭示这些问题,促进保障公众的权利。
4. 增强政府的工作透明度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以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互信和合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政府机关应当对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并接受批评和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提升,也为公民提供了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
5. 提高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口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是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为贯彻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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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人 j { f [ 督 员制 度体 现 了 家 保障 人 权 的 念 。随 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逐 渐觉 醒 以及 l 家保 障人 权观 念 的确 立 , 尊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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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笔者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及法理基础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往往强调对外部监督多,而忽视了对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能否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关系到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大问题。
因此,如何强化人民参与监督的意识,主动地接近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主基础,需要设置相应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和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文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具体体现,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完善检察制度的有益尝
试,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来自于宪法,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主动引入外部机制,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和权力的具体落实。
这种做法符合宪法的规定,也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
如果没有外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容易出现不廉洁的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改变只有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监督的观念,强化了人民监督意识,使人民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遏制司法腐败。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起的作用
(一)、人民群众可以不通过任何机关直接对检察院进行监督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包含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等机制。
这些监督和制约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还没有形成
像人民监督员制度那样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检察工作的法律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弥补了检察制度中的一个空白,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外部监督
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能否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影响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但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如何实现呢?即“谁来监督监督者呢?”根据这一法治理念,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再好的自我监督都难以让人信服。
因此,人民监督制度的实行,就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外部监督来制约检察权的滥用。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能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
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打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不捕、不诉、撤案自行决定的状态。
对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把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决定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工作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它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党风和廉政建设
自侦案件“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参与审查,这对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起到了促进作用。
自侦案件的质量如何,要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请他们把关,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防止和减少检察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检察干警要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进行涉案、涉纪、涉车、涉酒的教育活动,解决队伍中思想作风、学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严格执行《九条禁令》、《六条规定》、《五个不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检察权的依法行使。
三、人民监督员如何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试行)》中对案件监督的范围、监督程序、要求都作了规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对自侦案件提出撤案意见的案件;对自侦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案件。
上述案件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
的准备。
(二)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的步骤
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
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
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
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
(三)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如何处理
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
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
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上一
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的改进和完善
作为新生事物,人民监督员制度代表了检察改革的发展方向,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但还应看到一些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资格和产生程序。
人民监督员应体现其代表性和典型性,应当从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律师协会、工会、妇联、普通公民中产生。
因此,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应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有最基本的候选、公示、异议确认以及更换程序。
(二)补充监督案件的适应范围。
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比较小,监督对象仅局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撤案、逮捕和不起诉决定等。
其实,公安机关和其它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提请逮捕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也可考虑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三)赋予人民监督员更多的权利。
目前,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赋予较强的法律效力,即对职务犯罪中不服逮捕、拟撤案件和拟不起诉三类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的,如果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这种规定值得肯定。
但因为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检察机关,其制约性就显得不够充分。
在上
述情况出现时,能否赋予人民监督员类似人民陪审员一样的权力。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和强化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
(四)规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机构。
对其办公室应进行规范化建设,要充实力量,配齐人员,具备办公条件。
切实保证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
还应建立相关的制度来保障: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三类"案件的情况,相互交流信息。
二是建立法律咨询制度,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寄送最新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以利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新的法律知识。
三是建立检察长约见制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直接与检察长交流,为人民监督员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采取座谈会,专家讲课等形式,向人民监督员讲解检察业务知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案件监督的程序等,使人民监督员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新理念、新探索、新形式,对于国家法制建设,对于检察改革,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切实有效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完善,让国家的主人能够真正成为监督者,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