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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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2804篇)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280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法律顾问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B、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法律顾问,但不包括兼职法律顾问C、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精神独立做出判断D、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B、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C、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D、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47题,单选)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B、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C、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D、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越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9题,单选)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6•【文号】高检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4]18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5286篇)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52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法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官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其中,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是考核重点B、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D、国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法官【答案】:A【解析】:①法官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其中,审判工作实绩是考核法官的重点。

A选项错误。

②B选项正确。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③CD选项均正确。

2.关于我国的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其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B、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矛盾C、审判独立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要求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D、检察独立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独立要求检察官在执行检查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检察官>>>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答案】:D【解析】: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其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

在我国,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审判独立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评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评析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规定》评析
龙婧婧
摘 要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发布 的 《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的规 定》在 对人 民监 最
督 员的 身份 、选任和 监督 范围、监 督程 序等 方 面的规 定上 有很 大的进 步。然而 ,令 人忧 虑 的是 《 定》 规 未 能完 全消解 制 约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发展 的 深层 因素 。 吸取 试 点实践 的 经验和 借 鉴域外 制度 的基 础上 , 在 推进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的法制 化 、确 立 独立 的选任 主体 、形 成正 当的监督程 序 、 强化监 督 的程 序 性 效力 是进 一 步完善 《 定》 规 、推动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深化 发展 的 可能选 择 。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 检 察体 制 司法改革
三 者相 辅相 承 ,辩 证统 一 。保证 选 任标 准科 学化 ,应 当充分 考虑 被选 任者 是 否公道 正派 ,是 否具 有广 泛 的代 表性 和社 会 公信 力 ,是 否能够 充 分反 映社 情 民意和 对 案件 的社 会评 价 。 2 规 定 》促使 人 民监 督 员的选 任 更加 规 范 。人 民监督 员 的选任 关系 着 司法 民主 、公众 参与等 人 .《 民监督 员制 度根 本 价值 的体 现 ,关 系着 能否 实 现人 民监 督 员外部 监 督、异 体监 督 ,避 免选任 倾 向性 、 主观 性 等弊 端 。《 定 》显 然注 意到 这 些 问题 并 有所 改 革 ,使 得 人 民监督 员 的选任 由简 单步 入正轨 。 规 改 革之 一 是拓 宽 了人 民监 督 员的来 源 渠道 。《 定 》第 9条 ,除 了继 续保 留传 统 的 由各 机关 、团体 、企业 规 事业 单 位和 基层 组 织推荐 人 选 以外 ,还 增加 了 “ 民个 人 向本 人 工作 单位 所在 地或 者住所 地 的人 民检 公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作者:刘磊包家新蔡宏图寇桂君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4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肇始于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验田”,从此人民监督员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2010年10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实行;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获得“法”上之依据;2016年底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剥离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2019年8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及时调整监督对象,“重装上阵”,人民监督员制度迎来重大转折。

关键词: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史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4-0093-05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之缘起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机器日臻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神圣的法律监督机关,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予以明确规定。

不可否认,这一权力在握的人民检察院在惩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也引致了人们的担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逮捕、起诉等环节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完美地诠释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宪法》规定。

那么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呢?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检察机关自行逮捕、检察机关自行起诉等,长期以来缺乏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力监督,不利于检察权力之公正规范运作和公民权利之保障,自说自话的权力垄断格局饱受诟病,备受质疑。

面对持续的、广泛的批评,检察机关一直不懈努力,探索和实践自侦权监督之道,一方面强化自身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寻求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呱呱坠地”。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演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肇始于2003年8月,此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验田”,率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期谋求经验,化解风险,人民监督员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题库1-2-10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题库1-2-10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题库1-2-10问题:[单选]夏某因玩忽职守罪被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下列各位律师中可以为夏某进行辩护的是哪一位?()A.四年前从甲县人民检察院离任的胡律师B.一年前从乙县人民检察院离任的金律师C.孙律师,系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侄子D.陆律师,系甲县人民检察院丁检察官的配偶考查检察官的回避。

问题:[单选]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处室在办案过程中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同时为了添置办公用品,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

关于该处室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并不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B.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并不一定会影响案件进程,因此也不一定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省人民检察院给予该处室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处罚过重D.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问题:[单选]在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年度考核中,褚检察官被评为不称职。

褚检察官认为其检察业务水平较高,对考核结果提出了异议。

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褚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B.虽然被评为不称职,但也不影响褚检察官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培训C.在检察官考核中,应重点考核检察业务水平D.考核结果应当由检察长口头告知褚检察官《检察官法》第27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所以B选项错误。

《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所以C选项错误。

《检察官法》第28条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所以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球探网足球即时比分 /)问题:[单选]在出庭公诉的前1天,某甲检察官的儿子突发重病,但是某甲并未要求另外派人出庭公诉,而是在开庭当天圆满地完成了其公诉任务。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卷一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卷一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单选:45.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说法正确。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说法错误。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说法正确。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

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

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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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第九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公民个人可以向本人工作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

第十条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第十二条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后,由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二)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的;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增补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不得有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交通、区域等情况确定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监督地点。

第二十二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六)、(七)项情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下列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二)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延长羁押期限不当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控申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四)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的,由涉案款物处理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五)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承办。

(六)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承办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

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

第二十六条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当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的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并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八条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三)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四)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案件监督中,案件承办人必要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

第三十条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并推举一人主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意见)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实际,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期羁押。

第三十二条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及表决意见移送提交监督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提交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

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规定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经监督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第五章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一)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二)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三)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四)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五)帮助人民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了解检察业务知识;(六)提供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

第四十条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第六章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职责第四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等工作;(二)受理人民监督员或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三)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办理情况;(四)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五)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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