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类人 员 设置相应 的 比例 , 顾部 分特殊 人群 , 兼 充分 体现 民主 的广
泛 性和 群众性 。人 民监督 员选任 后要 加 强业务 培 训和相 关法 律 定 ( 行) ,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 检察机 关 直接受 理侦 查案件 试 》人 对
知识 的学 习 , 一步提 高人 民监 督员 的监督 工作 实效 , 强人 民 的监 督, 进 增 目前 , 民监督 员可 以监督案 件的面 较窄 , 人 可考虑 尝试适 监 督员 的代表 性和 社会 公 信力 。并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工作 的开展 当扩大 人 民监 督员 的监 督 范围, 从仅对 检察机 关 查办 的职 务犯 罪 对 社 会起 到法制 宣传 和普 法教育 的积 极作用 。
职 务犯罪 案件 的专 业性 比较强 , 让非 专业 的人 民监 督员做 要
好 案件 监督工作 需要进行 一定 的培训 , 且新选 任的人 民监 督员在 同时一 股根据 《 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规定 最
有选 举权和被 选举 权 ; 满二十三 岁 : 道正派 , 年 公 有一定 的文化水 参加监 督工 作中 , 检察 机关 需要有 一段 时间 的适应 与磨 合期 , 与
20 09.1 1(下 )
关于人 民监 督员工作 的几点思考
李 颖 颖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工作作 为一项 重 大的 司法改革措 施 ,自20 年 在全 国检 察机 关试行 以 来 , 到 了社会 各界 的广 泛 关 03 得
强化人大监督 几点体会

强化人大监督几点体会
以下是关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几点体会:
1. 增强监督意识:人大代表应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2. 提升监督能力:人大代表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法律知识、政策理解和调查研究能力等。
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强监督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 突出监督重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大监督应关注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5. 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作:人大监督应与其他监督机构,如纪委监委、审计等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6. 注重监督结果的运用:人大监督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
问题的解决。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7. 增强公众参与:人大监督应增强公众参与度,通过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民意,提高监督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8. 强化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监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在中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促进政府的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政。
本文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廉洁化和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参与政府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性,降低政策决策的失误率,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效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增强社会主体的自主监督和责任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人民监督员是由社会公众自愿担任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授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独立行使职责,对政府工作进行独立监督,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包括巡查检查、举报揭发、督促整改等方式,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参与性和公开性,可以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其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一些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执法不严、履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效果。
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和管理,导致监督力量不够强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存在监督权力不清晰、责任界定不明确、利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
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
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
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人民监督员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和监管企业员工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改进。
以下是一些主要问题和相应的建议:1.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一些人民监督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佳。
建议加强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监督员工的工作。
2. 信息获取不足: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工时,往往缺乏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监督结果不够客观和有说服力。
建议加强监督员对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培训,提高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不独立、不公正:一些人民监督员可能受到利益关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在监督员工时不独立和不公正。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评估,确保他们的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独立。
4. 缺乏有效沟通和引导:人民监督员在对员工进行监督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引导能力,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建议加强监督员的沟通技巧培训,提高他们在与员工交流和引导时的能力,增加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惩罚手段不足: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员工,人民监督员往往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制裁。
建议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为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应的惩罚权力和手段,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总之,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信息获取、独立和公正、沟通和引导、惩罚手段等方面。
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信息获取能力、确保独立和公正、加强沟通技巧培训、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工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人民监督员有时缺乏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他们难以准确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研究 ・ 6 ・ 2 1 00
对 完 善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几 点 看 法
朱 肃 建
( 新疆 兵 团警 官 高 等 专科 学校 法 律 教 研 室 ,新 疆 五 家渠 8 1 0 ) 33 0
摘
要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在 监 督 检 察 权 的行 使 等 方 面起 了积 极 作 用 ,但 也 暴 露 出不 足 ,本 文提 出相 应 的
陪审 制度 就 是 典 型 表 现 。除法 院 审 判 之 外 ,检 察 权
正 是在 这 一 系 列 背 景 下 ,2 0 0 3年 8月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 法 》 《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等 有 宪 、 人
及其运作过程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范畴 , 竞争政策 的国际合作 ,联合 国制定反垄 断法多边规 则 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因此 ,中国要 呼吁和推动符 合 中国国家利益的多边竞争规则的制定 ,以完善我
术贸易中的利益 ,保 障我 国国家经济 的安全 。
E3 7 尚明. 反垄 断——主要 国家与国际组 织反 垄断法律 与
实践I . - M] 中国商务出版社 ,0 5 20 . E3 8 白莹. 国际技术 贸易 中的限制性商业 条款 及对我 国相
关立法建议.
参 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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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0 6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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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E报出版社,0 4 l 2 0. E3 4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E . M3 北京 : 国社会科 学出 中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弥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外部监督不足为制度探索初衷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部署试点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解决了“监督者由谁监督”这一历史难题,促进了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改变了从内部寻求完善监督机制的惯性思维,推动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
笔者试着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制化进程、任职条件、监督范围等角度,谈谈自己几个粗浅的看法:一、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可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人民监督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赖以依据的明确的法律基础,目前处于试行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其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位阶层次还比较低。
比较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看,大陪审团制度依据美国宪法而设立,日本检察审查会依据《检察审查会法》而设立,都有比较权威和规范的立法基础。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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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推出的一项提高案件质量的改革措施,该制度从2003年底开始在各地检察机关中试行,它是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民意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增设一道有组织的社会民主监督程序,以弥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从立案、逮捕到提起公诉等诉讼环节中,缺乏外部刚性监
督的缺陷。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
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
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
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
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
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
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这些重要的决定和文件中,都明确具体地强调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法律环节,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极其明确的和非
常完善的,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都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表述。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都有明
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至今,9年来的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
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和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
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素质如何,关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效,所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
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则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检察机关确定;或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确定;有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有的由检察院与推荐单位商定后
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什么模式合理的呢?
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监督的
相对独立性。
相对独立的主体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基本前提,人民监督员本身不应受制于检察机关。
故在选任中:一是要完善人民监督
员选任程序。
选任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推荐条件,明确产生候选人的比例,确定正式人选后,应向社会公布。
同时,对《规定》第六条应作予修改,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的表述应改为“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人大常委会备案认可后,委托检察长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
因为通过人大的认可,能充分体现出人民监督员的相对独立性、合法性和履行职责的权威性。
二是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四项任职条件,笔者主张应增加一项即具备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因为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其受教育程度和个人素质不宜过低,否则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同时该条款对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未作出规定,笔者主张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曾因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刑事追诉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工作人员。
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申请回避。
《规定》第十九条仅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具有回避的情形,而未明确如何回避,笔者主张应写明检察机关在案件监督小组成员确定之后,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口头
或书面的的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回避。
其次,应对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的案件范围问题进行研究,
扩大现有的监督范围。
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公诉部门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采用随机确定的方式,组成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小组,启动案件监督程序,进行评议,形成表决意见。
第三,应对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问题进行研究。
作为监督工作的实施主体,人民监督员们不应该是离散的个体,他们整体应有一
个相对固定的组织体形式,以解决其日常工作开展问题,解决它如
何规制每个成员,如何就其整体的监督绩效向民意机关、公众负责等问题。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等,同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办公场所,配
备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承担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力求在检察业务经费内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理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归口协调,明确职责性。
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笔者主张对人民监督员的推选、选任、业务管理等事项进行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推荐,
对其考核等事项可由检察机关政治部门负责,人民监督员人选的选任还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监督员业务管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
室归口承担,可设在检察院办公室,同时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六项主要职责: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5、作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6、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应建立人民监督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仅赋予了人民监督员权利,对人民监督员履行哪些义务,违反义务该承担哪些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完善,因为在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案件材料可能会出现一些涉及其他案件的线索和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审阅后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既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性质、组织模式、产生条件和职权范围,又要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具体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
最好是先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再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最终从法制化的层面全面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