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4)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0•【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下列机构和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三、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一、单选题(每题10分,共40分)1.《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从()开始施行。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B:2024年2月1日C:2024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4年4月1日2.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单选题] *A:强制购买B:礼品营销C:强制搭售(正确答案)3.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
[单选题] *A:执业证件(正确答案)B:身份证C:户口本D:公司营业执照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
[单选题]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多选题(每题10分,共40分)5.《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A:保险销售前行为(正确答案)B:保险销售中行为(正确答案)C:保险销售后行为(正确答案)D:保险服务行为6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确保保险销售宣传符合下列要求()。
*A: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未超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及区域;(正确答案)B: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正确答案)C: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正确答案) D: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正确答案)E.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不得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正确答案)F.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解读(第二部分)

基本要求:①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②并就五个方面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
示。③经投保人同意,对于权利义务简单且投保人在三个月内再次投保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保险产品的,可以合理简化相应的提示
内容。
五个提示:①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②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7项;③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④保险公司、保险中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根据不同销售方式,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 记录等方法,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对可回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应当做好备份存档。
解读:销售行为可回溯(双录) 操作重点:①根据不同销售方式,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法,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
解读:销售中订立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基本要求::①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询问;②以投保单询问表方式进
行询问的,投保单询问表中不得有概括性条款,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③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限于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询问范围和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溯管理。②对可回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应当做好备份存档。
第三十二条详细解读
第三章 保险销售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共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收付管理 。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 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保监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3〕4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各总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排查的组织工作,在总、分两级机构成立风险排查工作责任部门,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风险排查报告(含附表)应于9月30日前上报。
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分公司向保监局报告。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将文件电子版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自2014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
三、我会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排查情况和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对风险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会将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19日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提供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保监局应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
已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试点工作的保监局,可在落实《办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已试点销售行为可回溯的险种、渠道继续实施可回溯管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支持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2017年6月28日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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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其主要内
容包括以下方面:
1. 销售资格要求: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
括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接受过相关培训等。
2. 销售宣传行为要求:规定了保险销售人员在宣传过程中
应该遵守的规则,包括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
者等。
3. 销售过程规范:规定了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该遵守
的行为规范,包括明确告知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用、充分
了解消费者需求等。
4. 销售记录和披露要求:规定了销售人员应当记录销售过程的相关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销售记录和文件。
5. 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6. 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行为管理办法的销售人员和单位,规定了相关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销售资格、公开谴责等。
总之,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