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台政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执法局是我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应按照省政府的批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水利等部门应按照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注重效能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执法局的工作。
二、建立完善正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1. 建立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市区两级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相关重要事项。
2. 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体班子成员、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部署阶段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时召集。
3.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需要协商解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档案管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台州市城建—1—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收集、保管和管理本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积极对外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受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台州市区规划管理资料按各规划管理范围移交。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建筑公司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技术、合同、财务、人事等档案。
二、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2.1 公司成立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档案管理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2.2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3.1 档案收集3.1.1 档案收集范围: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3.1.2 档案收集原则:按时间、类别、项目、责任单位等顺序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2 档案整理3.2.1 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登记、保管”的原则。
3.2.2 档案整理流程:分类、编目、归档、鉴定、销毁。
3.3 档案归档3.3.1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归档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3.2 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查、整理和鉴定,确保档案质量。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4.1 档案保管4.1.1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实用”的原则。
4.1.2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4.1.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2 档案利用4.2.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4.2.2 档案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5.1 档案鉴定5.1.1 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鉴定制度》执行,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评估。
5.1.2 鉴定后的档案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
5.2 档案销毁5.2.1 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5.2.2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审查、登记和公告。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对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二)管理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管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一)工程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等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三)基础资料档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历史、经济、人口、文化、科学、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四)地下管线档案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档案收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二)收集要求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档案材料应当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章完备。
(三)收集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四、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一)整理标准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档案分类科学、组卷合理、装订整齐。
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文件名称: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文件版本:首次变更通知:N/A变更标记:N/A首发日期:编制:审核:批准:档案收集及分类保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XXX工程档案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实施细则规定了XXX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的要求和方法。
(二)本细则适用于XXX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一) GB/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二) 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三)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四)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五) DA/T42—2009《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六) DA/T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七) DL/T241-2012《火电建设项目文件收集及档案整理规范》(八) DL/T5229—2005《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九) DL 5277—2012《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十) DL/T5434—2009《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一)项目文件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项目档案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三)档案整理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四)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
(五)正本有规范格式和生效标志的正式文本。
(六)副本再现正本内容和形式特征的复本,备存查和通知有关关方面之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名委员会,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三)依法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行为;(四)依法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工作;(五)负责地名标志、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工作;(六)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七)组织编纂地名志、地名图册;(八)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九)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名管理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台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建项目”)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三)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四)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六)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验收);(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阶段。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档案安全;(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完整;(三)规范整理,提高档案质量;(四)科学利用,发挥档案效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计划;(二)确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三)督促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工程档案;(四)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和保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阶段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勘察、设计、监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经验。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档案应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三)完整性:收集的档案应完整无缺。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按照档案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二)编目规范: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装订整齐:档案装订应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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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建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台州市城建档案馆(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台州市城建—1—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收集、保管和管理本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积极对外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受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台州市区规划管理资料按各规划管理范围移交。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及移交要求第六条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必须按本细则要求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电站、仓库和住宅、办公、文化、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2—目等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消防、燃油、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城市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物、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自然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防震工程档案;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档案;9、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10、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臵图。
(二)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乡规划、基础测绘、—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应当由城建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移交;(二)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三)业务技术档案和有关科研成果档案在次年6月前移交(规划成果及规划审批资料按台建规…2008‟90号文执行);(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八条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期保存,其内容、资料、深度以及案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4—(二)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工程档案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三)竣工图编制要求:1、项目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认责任;2、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3、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4、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上更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5、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臵、项目等重大改变及圈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绘图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图”并签署竣工图章;6、同一建筑物、构筑物重复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臵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7、建设单位应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综合管线竣工图应当在覆土前按绝对坐标进行测绘,并经相关质监单位验收合格;8、竣工图图幅应按GB/T10609.3要求统一折叠;9、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5—制原则、各专业目录及编制情况。
第九条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并按本细则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三章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程序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告知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或建工窗口)应当向其发放《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第十一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报城建档案机构,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电子、声像档案)。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参加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并对档案整理和移交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告知意见。
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城建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提出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参加验收的城建档案人员视实际情况,可以将档案直接先接收进馆,缺少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机构应参加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补充齐全的建设工程档案应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机构出具《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意见书》,加盖认可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整改意见通知书》。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取得《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意见书》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核实《建设—7—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上有无城建档案机构加盖的“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臵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具体验收、备案、权属登记等程序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后3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一)备案表;(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四)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殊载体形态的资料。
测绘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成果入库后,应及时移交上述资料,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时,应向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要求、管理程序等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8—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包括电子文件)和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按上述条款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和移交档案。
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
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从城建档案机构(或测绘管理机构)取得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后,方可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机构(或测绘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根据竣工测绘成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成果及普查、补测成果及时更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调整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