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面临的法治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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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

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

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摘要:环境监察在我国开展的环境治理工作而言,环境监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法律同样对环境监察的地位进行了肯定,并在落实建设美丽新中国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颁布了全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执法需要达到更高水平,执法效能亟需提升。

为此,应当在掌握环境监察执法现状的基础上,生成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的执法策略,并加大执法力度,为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察管理引言环境监测数据具有时效性,环境污染数据一直处于变化的状态,要想及时掌握污染现场的情况,需要保证数据的时效性。

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为执法提供依据,所以监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准确记录数据,避免误导执法人员,做出不公正的决断。

环境监测数据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环境污染包含不同类型,需要采用多种方式收集数据。

1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1.1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不足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监测、监察技术水平和能力得到了快速发展,监测、监察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但环境监测、监察仍存在不足,与新时代、新环境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监测站受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规范更新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仪器设备都无法满足样品数量大、分析精度高、分析指标多样化的要求,需要更新换代,仪器数量不足和自动化程度低已成为影响环境监测工作效率的主要瓶颈,迫切需要解决。

另外,监察执法队监察手段单一、缺乏现代化监察装备、无固定执法车辆,夜间监察能力不足,在线监控能力不足。

另外,很多地方应急监测监察能力普遍不足,与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相关标准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1.2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不足当前面临的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这就要求提升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在基层环保监察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装备投入不够、未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是导致存在监管盲区的重要因素。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优化路径研究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优化路径研究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优化路径研究我国环保督察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

它通过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督察,促使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环保督察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优化改进。

一、加大对环保督察的支持力度当前环保督察工作由中央环保督察组和地方环保督察组共同完成,但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力量相对较强,而地方环保督察组的力量相对较弱。

应加大对地方环保督察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环保督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完善环保督察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保督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进行修订和完善。

应明确环保督察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方式,确保环保督察的公正、公开、科学。

三、增强环保督察的力度和频次当前环保督察的力度和频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应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强化环保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应增加环保督察的频次,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四、健全环保督察的监督机制环保督察工作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环保督察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应建立健全环保督察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环保督察结果的评估和监督,对环保督察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整改。

五、加强环保督察的统筹协调当前环保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程度还不够,不能很好地解决环保问题。

应建立健全环保督察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环保督察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六、提高环保督察的信息化水平当前环保督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应加强环保督察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环保督察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七、加强环保督察的人才队伍建设环保督察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支撑。

应加强环保督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环保督察工作的高效开展。

我国环保督察制度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手段,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2024年当前我国环保执法阻力分析及对策探究》范文

《2024年当前我国环保执法阻力分析及对策探究》范文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阻力分析及对策探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我国在环保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面临着诸多执法阻力。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我国环保执法所遭遇的阻力,并探讨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改善我国环保执法现状提供参考。

二、我国环保执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阻力(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当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部分环保行为无法可依。

此外,部分法规的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倾向部分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就业等考虑,对一些污染企业采取宽容态度,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阻碍了环保执法的正常进行。

(三)执法力量不足与资源配置不均环保执法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撑,但当前我国环保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且资源配置存在地域性不均。

一些地区由于缺乏专业执法人员和设备,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四)公众环保意识有待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是环保执法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有待提升,部分人缺乏环保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三、对策探究(一)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1. 填补法律空白,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项环保行为有法可依。

2. 明确执行标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导。

(二)加强地方政府监管与问责机制1.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考核与问责机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地方政府及官员进行严肃处理。

2. 增强中央对地方环保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环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与资源配置优化1. 增加环保执法人员编制,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2. 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投入,确保设备、资金和技术支持到位。

(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与参与度1.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执法,如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

中央环保督察面临的法治困境与出路

中央环保督察面临的法治困境与出路

中央环保督察面临的法治困境与出路一、实施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克服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的通行做法。

从试行区域环境保护督察到全面实施中央环保督察, 我国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深入发展。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指由中央主导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是我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制度, 同时也是我国环境监管模式的重大改革。

[3]在生态文明建设中, 实施中央环保督察具有重大意义:(一)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需要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 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 其生产、交换及消费都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因此, 只能将生态环境作为共有财产委托给政府, 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 能够使生态环境效益惠及所有社会公众, 同时又能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 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均主要依靠环境行政权力的运用。

[4]41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但在我国政治与行政一体化的体制下, 行政对政治的依附导致公共资源都倾向于党委, [5]环境行政决策权力大多集中于党委部门, 地方政府行使的主要是环境行政执行权。

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1) , 环境问责的主要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很难追究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更无法追究到党委的责任。

缺失了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 党委以及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就不会重视环境保护, 也容易产生不负责任的决策心态, 这是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该《办法》首次将地方党政一把手作为同责的追责对象。

党政同责的提出能实现对党委政府的全覆盖, 并抓住了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 从而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权责不一、问责软弱等问题。

环保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环保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环保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环保督察是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

然而,环保督察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工作范围不明确、考核机制不合理、责任不到位等。

为了提高环保督察工作的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目前,环保督察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导致督察对象过多,工作重心难以确定。

因此,需要明确环保督察的重点工作和职责,将工作范围局限在关键的环保领域,如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等。

二、完善考核机制环保督察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环保督察的考核机制,对督察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奖惩。

同时,在考核中要注重绩效,对工作成果明显的督察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督察组进行问责。

三、加强督察人员培训环保督察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目前,一些督察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需要加强培训。

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的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督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责任追究环保督察工作涉及到很多不同部门和领导的责任,但目前责任追究不到位。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督察结果公开环保督察的工作结果应该及时公开,将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成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果。

同时,公开信息也可以对督察对象形成一定的威慑,促使其主动整改。

六、加强督察与执法的衔接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是相互关联的,但在实践中存在着衔接不紧密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环保督察与环境执法的衔接,确保督察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罚和整改。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督察执法小组,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总之,环保督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综合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安排、执法力量、信息共享、法律保障等方面分析现实困境,并探索完善路径,以期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制度安排上存在的困境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存在以下制度方面的困境:1. 目标不够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牵涉面广、涉及部门众多,但现有制度并未明确其核心任务和具体目标,导致执法工作不够有针对性。

2. 权责不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权责分散在诸多部门之间,工作分工模糊,导致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3. 执法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在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执法衔接等方面的机制不够健全,存在合作难以顺畅进行的问题。

二、执法力量上存在的困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困境也与执法力量的问题相关:1. 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执法力量更为薄弱。

2. 执法能力不均衡: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背景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能力不均衡。

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影响了执法质量。

三、信息共享上存在的困境信息共享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 信息孤岛: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的现象,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全面、及时的信息资源体系。

2. 数据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和地区的数据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的有效性降低。

四、法律保障上存在的困境法律保障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涉及面广、条文错综复杂,影响了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处罚力度不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标准不统一,处罚力度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对于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督察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1. 督察覆盖不全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集中在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和小型企业等的督察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督察力度不够在督察过程中,部分督察人员可能存在宽松执法、执法不严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能够逃避处罚,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3. 督察结果公开不够督察结果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对于督察结果的了解和监督程度有限,不利于督察效果的发挥和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

4. 整改措施不力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虽然进行了督察,但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出现反弹。

5. 督察机制不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尚不完善,督察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督察流程和标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

二、工作计划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计划:1. 完善督察机制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包括督察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督察流程和标准等,确保督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加强督察力度加大督察力度,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作用,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 提高督察结果公开程度加大督察结果的公开力度,让公众了解督察结果,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

4. 强化整改措施落实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5.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使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

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

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摘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核心环节,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已然成为当前推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因此,我国相关环保部门应当提高对环保监察工作的重视,加强对现代化先进技术的引进,在保障我国环境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全面发挥环境监察工作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防治,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稳步发展。

本文主要分析环境监察执法面临的困境与应对。

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保护;作用引言伴随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亦是日趋严重,给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根据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现状来看,不仅仅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

我国的环境监察工作是推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落实我国环保措施的重要途径,想要切实实现我国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应当加强我国环保监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环保监察工作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友好发展。

1、环保监察的主要职责环保监察主要是以当前我国或者当地现行的一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根据相关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所负责辖区内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环境破坏的个人或单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环保监察部门还负责上级环保部门所下达一些环境检查费用,对其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排污问题进行管理,征收费用,然后将所征收的费用通过汇总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与此同时,环境监察部门还肩负着的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问题、事故调查以及后续的协调、处理工作等等。

2、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工作在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相关的环境监察部门应积极将新技术运用到监察工作中,引入环境监察所需的新设备与新技术,使监察人员可以更加准确与高效地进行环境监察工作,提升环境监察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环境监察部门一直沿用传统的人工监察与传统监察技术,所导致的环境监察效率低下,无法进行有效的环境污染源分析与污染管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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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面临的法治困境与出路一、实施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克服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的通行做法。

从试行区域环境保护督察到全面实施中央环保督察, 我国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深入发展。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指由中央主导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是我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制度, 同时也是我国环境监管模式的重大改革。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 实施中央环保督察具有重大意义:(一)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需要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 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 其生产、交换及消费都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因此, 只能将生态环境作为共有财产委托给政府, 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 能够使生态环境效益惠及所有社会公众, 同时又能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 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均主要依靠环境行政权力的运用。

41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但在我国政治与行政一体化的体制下, 行政对政治的依附导致公共资源都倾向于党委, 环境行政决策权力大多集中于党委部门, 地方政府行使的主要是环境行政执行权。

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 , 环境问责的主要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很难追究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更无法追究到党委的责任。

缺失了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 党委以及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就不会重视环境保护, 也容易产生不负责任的决策心态, 这是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该《办法》首次将地方党政一把手作为同责的追责对象。

党政同责的提出能实现对党委政府的全覆盖, 并抓住了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 从而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权责不一、问责软弱等问题。

中央环保督查通过建立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督政问责体系, 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性优势, 从而把环境保护工作从以往的弱势部门单打独斗提升到执政党政治责任与政府行政责任高度结合、紧密配合、责权整合的新高度, 实现了环境保护地位与力度的跨越式发展。

概而言之,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新时期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党政同责环境保护的一项规范化、常态化的核心制度。

(二) 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需要20XX年1月1日, 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环保法并未能有效减少我国层出不穷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

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直指环境执法不力、政府环境治理失灵。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实践中,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法规, 指导并协调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工作, 地方政府则负责落实中央的各项环境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各项环境政策, 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和之间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

再加上向上负责的任期制和分权的财政体制, 地方经济发展会给地方官员带来更多的显性政绩和官方激励 (2) 。

而竞争到底理论认为, 地方政府在与其他地方政府的资本竞争中, 会倾向于放松环境规制, 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吸引投资, 地方政府相继降低环境规制的最终结果是环境零规制, 所有地区环境普遍恶化。

正因为如此, 我国环境危机的原因通常被归咎于地方环境治理失败。

为了破解当前地方政府的GDP崇拜, 改变其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利益的顽疾, 我国相继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 力图将生态政绩指标纳入政府及官员政绩考评体系, 引导地方官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生态文明建设上来, 从而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能得到有效部署和坚决执行。

在生态政绩考核中, 中央作为最终的委托人制定环境指标并强化考核, 各级地方政府向上是受托人, 向下转委托人, 这种委托代理的层级关系, 容易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自己掌握的生态环境信息优势, 通过绩效信息造假、绩效目标置换来共同应付来自中央和上级的考核检查。

这种地方集体共谋式应对容易造成生态政绩考评失灵。

而规制地方政府共谋关系的最好途径就是启动高规格的中央环保督察。

中央环保督察作为一种替代机制或纠错机制, 能根据高层意志和从严、从快、从重的铁血手腕, 来打破制度执行中的惰性与效力递减, 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常规环境治理的失败, 提高治理绩效。

(三) 避免政治合法性衰降的需要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 政治应当以善为基础和目的, 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 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100。

因而, 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是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需要, 也是政府获得以善和正义为代表的政治合法性的需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地方政府作为受中央政府委派的地域性政治实体, 一方面要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另一方面也要承担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提供当地所需公共物品的重任。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国家宏观驱动, 地方负责落实, 在具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 具有自身利益的地方政府通常会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 为力争任期内的效益最大化而采用牺牲环境利益的短期行为, 从而导致中央政府环保制度安排向下传递的滞留和折扣。

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 进而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政府既然接受了人民的委托, 就必须承担起实现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 如果政府不能够为人民服务, 就会失去存在的民意基础, 同时也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信任危机就此发生。

向民众负责是任何类型政府取得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 社会信任和认同基础的销蚀则意味着政府合法性的衰降。

生态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 关系到最广泛的公众利益, 中央环保督察本质上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督察的实施能以雷霆之势实现对环境责任的追究, 能及时纠正地方党委及政府的环境不作为、不担当, 这将有利于恢复、增强政府的生态公信力和生态政治合法性, 从而维护并提升政府的正面形象, 避免政治合法性的衰降。

二、中央环保督察面临的法治困境中央环保督察在首轮覆盖全国31个省 (区、市) 的环保风暴中, 开出约亿元环保罚单, 问责超万人。

督察有此成效的直接原因是中央权威的强力介入,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 各地各级领导干部迫于政治压力不得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中央环保督察依托国家的专断性权力, 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动员、调动体制内的各种资源与措施, 这种运动型治理方式虽然能强力推进环保督查工作并在短期内取得效果, 但其面临的法治困境, 无法保证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与制度运作的长久性。

(一) 中央环保督察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目前,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主要以《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试行) 》 (以下简称《督察方案》) 为依据来开展督察工作。

该《督察方案》首次明确了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组织、内容和程序, 既为落实党政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 也为推进全面环保督察制定了行动指南。

《督察方案》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形式。

因此, 《督察方案》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党内法规, 只是效力等级较低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此外, 《督察方案》只标识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发文字号, 没有标识国务院办公厅的发文字号,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联合行文时, 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的规定, 该文件亦不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只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函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因为《督察方案》的效力过低, 目前的督察工作只能采用临时性、个别性的授权, 以督察组的名义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进行督察。

中央环保督察实施的法律依据效力等级明显偏低, 其权威性、严谨性、指引性、可预测性无法与具有严格制定程序和特定表现形式的行政立法和党内立法相提并论, 而这样的差异不利于中央环保督察持续稳定地开展, 无助于运动型环境治理向常态型环境治理的转变。

(二) 中央环保督察问责存在法律问题严格责任追究是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取得实效的重要因素。

中央环保督察在首轮全覆盖的督察中问责超过万人;在回头看结束后, 共计问责4305人。

问责力度之大、问责范围之广, 都是前所未有的。

但是, 从法治建设和权力约束的角度来看, 中央环保督察问责依然存在一些需要认真思考的法律问题:首先, 对于问责的法律依据, 《督察方案》只是简单言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而我国现行的环保问责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法律中的相关依据, 主要有《公务员法》第九章、《环境保护法》六十八条;二是相关党内法规, 主要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这两类适用依据的问责对象存在重叠, 督察问责究竟应该适用什么问责依据, 这涉及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

其次, 中央环保督察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重要制度安排。

相较于传统的问责政府, 党政同责一方面扩大了问责对象范围, 另一方面由党委主导的问责机制也加大了问责压力。

但如果解决不了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力及责任划分问题, 那么从政府负责到党政同责, 只是从一种隐藏的模糊到另一种明示的模糊。

[11]最后, 我国从《环境保护法》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再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配套政策, 建立起了较完善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体系。

中央环保督察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都与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存在重叠, 如果协调不好, 在实践运行中容易出现多头检查重复问责的弊端, 从而会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负担。

(三) 中央环保督察中的公众参与存在问题中央环保督察在性质上是由党委主导的环境巡视制度, 一方面体现了党委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也提升了环保问责的威慑和压力。

因此, 与其他的环保制度相比, 中央环保督察能更有效地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进而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由党委主导的环境督察是通过党内追究机制来实现的党政同责, 本质上仍属于同体问责, 缺乏外部监督的时候容易出现难以克服的缺陷。

并且, 鉴于党委在我国政治格局中的领导地位, 如何对党委权力进行监督更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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