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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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
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5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4〕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
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
【总页数】5页(P15-19)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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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5.22
•【字号】浙食安委办[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08〕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备注:
1、本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食安委办[2007]39号)制定。

2、本验收标准共有54个检查要点,其中带*为重点项(8项)。

3、本验收标准共设100分。

总分在90分(含)以上,并且重点项不超过2项未达标的,为通过验收。

4、扣分项中所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应得分。

5、若创建期间发生否决项目栏中所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一票否决。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浙江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 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 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食品流通与消费1. 食品流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3. 食品配送:食品配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4. 食品消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

五、食品安全监管1. 监管部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并依法处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浙市监食通〔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5.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6.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从食品快检这个小切口切入,围绕“人、机、料、法、测”5个维度,建立健全快检责任清晰明确、快检流程科学规范、快检机制精确高效、快检管理数字赋能、快检载体群众有感和快检改革保障有力的“多维一体”食品快检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快检靶向性和准确率,2024年底前县(市、区)域内食品快检阳性率明显提升并持续保持,全面提高全省果蔬、肉类、水产等民生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深化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打造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第三方快检机构委托检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快检三位一体的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1.上下游主体快检互相衔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标委办服务[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落实《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2011年1月21日,国家标准委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

会议总结了2010年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交流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服务业标准化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共同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1年1月21日,国家标准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服务业标准化联席会议,来自31个部门、行业和有关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54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会议由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孙波主持,方向副主任代表国家标准委作了讲话,孙波副主任作了会议总结。

会议全面回顾了2010年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交流了各部门、各行业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研究了2011年以及“十二五”期间服务业标准化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会议充分肯定了各部门、各行业在2010年的工作成绩会议认为,2010年是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要求的重要一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互相协作、通力配合,形成了共促科学发展、共创和谐进步的良好局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全面落实全国服务业标准发展规划。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省安委会制定了《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与安委〔2013〕1号文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现就2013年3月至7月在全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及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2•【字号】浙政办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省政府决定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金德水(副省长)副主任:孙志丹(省政府副秘书长)郑尚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成员:高海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勇(省发改委副主任)周日星(省经贸委副主任)何杏仁(省教育厅副厅长)邱飞章(省科技厅副厅长)凌秋来(省公安厅副厅长)谢双成(省监察厅副厅长)钱巨炎(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兴泉(省农业厅副厅长)杨敬(省卫生厅副厅长)吴鸿(省林业厅副厅长)吴玉琛(省环保局副局长)马柏伟(省工商局副局长)俞永跃(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李会光(省质量技监局副局长)赵光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周柳军(省粮食局副局长)高杰(省法制办副主任)单烈(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法忠(浙江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施昌虎(杭州海关副关长)冯泉林(省供销社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郑尚金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小组同时撤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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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
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浙食安委办[2007]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

(浙食安委办〔2007〕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
2007年3月21日上午,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省政府召开。

副省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金德水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委员会副主任孙志丹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黄萌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和各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情况的通报,以及200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说明;听取了省经贸委、农业厅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会议认为,2006年全省各地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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