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下是 8 条关于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内容:1. 嘿呀,你知道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这样算呀!比如说,小明和小红签了合同,小明该付的钱晚了好久都没给,那违约金就可以按照合同里规定的比例,比如每天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来算呢。
这就像跑步落后了,得奋起直追一样,不然可亏大了!2. 哇哦!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要搞清楚哦!拿小李和小王的合同来说,要是小李没按时给钱,那违约金说不定就是直接按拖欠金额的一定比例算的。
这就像盖房子,一块砖没摆好都可能影响整体呀,可不能小看!3. 嘿,合同付款延误的违约金有讲究呢!像小张和小赵签了合同,小张晚付钱了,那违约金计算可能就会根据拖延的天数乘上一个固定数额。
这不就跟我们每天吃饭一样,一顿不吃饿得慌呀,该付的钱就得按时付!4. 哎呀呀,还记得那次老刘和老陈的合同不?老刘逾期付款,违约金咋算呀?很可能就是按照约定的一个百分数,乘以逾期的天数来算呀!这就如同火车晚点,越晚越麻烦呢!5. 哟呵!你想想,如果是老孙和老马的合同,老孙没及时给钱,那违约金会不会是直接按未付款项的十分之一算呀?这多明显呀,就好像走路走偏了,得赶紧纠正呢!6. 嘿!合同付款延误的违约金算起来不难呀!就像大刘和老张的合同,大刘晚付款了,那违约金也许就是逾期的时间越长,数值越高呢。
这怎么感觉像爬山,越到后面越累人呀!7. 哇塞!考虑一下那种情况,小周和小李的合同,小周延误付款了,那违约金计算很可能会有个起步价,然后再根据逾期天数增加。
这就好像打游戏,掉血越来越多呀,可得小心!8. 哎呀!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要明确好计算方法呀!不管和谁签合同,都得清楚这个呀。
不然到时候钱没算对,那可就糟糕啦!结论就是,弄清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至关重要,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哟!。
合同法迟交货违约金是多少?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法迟交货违约金是多少?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希望按期收到货物的期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另一方延迟交货的状况,此时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那么合同法迟交货违约金是多少呢?在这里,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出卖人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同时出卖人还得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届满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
另一种则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
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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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5篇

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5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某项交易,乙方因故需延迟支付部分款项,为明确双方权益,防范风险,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延迟付款违约金合同。
一、合同背景双方同意以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合同,甲方同意乙方延迟支付款项,乙方愿意承担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 延迟付款金额为: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
2. 付款期限: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付清延迟付款金额。
3. 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将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违约金条款1.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延迟付款金额,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______。
2. 逾期超过______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累计违约金,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定乙方需支付违约金的,乙方除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承担甲方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争议解决1.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某项交易,经友好协商,就延迟付款违约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鉴于乙方在购买甲方商品时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合同。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甲方延迟付款 违约金条款范文

甲方延迟付款违约金条款范文甲方和乙方在愉快合作的道路上,钱的按时往来就像接力赛里顺利交接的接力棒一样重要。
可要是甲方这个重要的选手在付款这件事上掉链子,拖拖拉拉延迟付款,那可就得有点表示啦,这个表示就是支付违约金。
一、延迟付款定义。
如果到了双方合同约定好的付款日期,甲方还没有把钱给到乙方,那这种情况就叫做延迟付款。
比如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5月1日甲方得给乙方付款,时钟一过5月1日24点,钱还没到乙方账上,这就算是延迟付款了。
二、违约金计算方式。
1. 按日计算。
甲方每延迟付款一天,就要按照未付款金额的[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比如说,甲方本来该付10000元,延迟了3天付款,那违约金就是10000×[X]%×3 = [具体金额]元。
这个[X]%的比例呢,就像是甲方延迟付款要交的“小罚款”比例,这可是对乙方因为甲方延迟付款而遭受的不便、资金占用损失等的一种补偿哦。
2. 最低违约金。
不过呢,就算甲方延迟付款的时间很短,比如说就延迟了一天,可这违约金也不能太少,至少得是[最低金额]元。
这就好比哪怕只犯了一个小错,也得有个小惩罚,让甲方知道按时付款这件事是非常严肃的。
三、特殊情况说明。
1. 不可抗力。
要是因为一些老天爷捣乱或者人力实在无法抗拒的原因(像地震把银行系统震坏了,或者政府突然出台个规定把支付流程给卡住了之类的)导致甲方没办法按时付款,那这种情况下甲方得赶紧跟乙方说明情况,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只要乙方认可了,那甲方就不用付违约金啦。
但是甲方得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之后尽快付款哦。
2. 双方协商。
要是甲方觉得自己可能会延迟付款,在到期之前和乙方好好商量,乙方要是同意给甲方宽限几天,那在宽限期内甲方就不用付违约金。
不过这商量得是双方都真心实意、明明白白的,可不能有什么欺诈或者强迫的情况。
甲方啊,咱们都要守信用,按时付款,不然这违约金可就像个小尾巴一样跟着你啦,多不划算呢!希望咱们的合作在公平公正、按时按点的原则下顺顺利利的。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付款期限和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方可能会逾期付款。
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
本文将详细分析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是指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一种制裁,旨在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为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按照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1. 利率标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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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实践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因逾期违约导致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也常有争议。
因逾期付款导致要支付违约金时,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
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但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6、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约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两难境地。
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的几点看法。
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统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可操作性。
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好能就该问题制定统一裁判标准,出台指导意见,防止各级法院出现裁判标准不同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1、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利息损失的,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2、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
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3、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4、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5、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裁判。
6、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调整,按约定判决有失公平的,可以变通适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在2011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指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注意当事人的合意,又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为由而完全放任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
”在笔者处理的一起担保案件中,原告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逾期付款的,连带担保人还须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该约定明显过高,而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了解而没有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法院若按该约定判决,明显有失公平。
经法院释明,对该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结语:对违约金的调整,基本的依据应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逾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实质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