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加工排放标准说明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水产养殖场尾水排放标准》(农业部令第
1号),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总氮:对于淡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40毫克/升。
2. 总磷:对于淡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1.5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2.0毫克/升。
3. 悬浮物: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
悬浮物主要
由养殖底泥、饲料残渣和养殖生物的粪便等组成。
4. 溶解氧:溶解氧排放浓度不应低于5毫克/升,以保证养殖
水体内生物的正常呼吸和生存。
此外,农业部还对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获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尾水排放,并且定期接受环境监测和检查。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环境,避免养殖废水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同时也促使养殖场采取科学的养殖管理措施,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残余饲料、养殖生物排泄物、死亡有机物、化学投入品等。
为确保水生态环境质量,需对以下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1. 残余饲料:养殖过程中剩余的饲料应进行合理利用或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入水体。
2. 养殖生物排泄物:养殖生物排泄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过度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3. 死亡有机物:养殖过程中死亡的有机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4. 化学投入品:使用化学投入品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二、排放方式水产养殖废水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要求如下:1. 养殖废水应先进行固液分离,将固体物质如残余饲料、死亡有机物等分离出来,以便后续处理。
2. 对于排放的废水,应根据其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处理。
例如,对于含有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水,可采用生化处理方法进行降解;对于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可采用化学沉降、离子交换等方法进行处理。
3. 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到水体中。
4. 在特殊情况下,如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期间,养殖废水应优先排放到指定的安全水域,以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三、监测要求为确保水产养殖排水标准的实施效果,需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具体要求如下:1. 监测方案: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设置、监测频率、监测项目等。
监测点应设置在养殖场内外的重要排水口、受纳水体等关键位置。
监测频率应根据养殖场的特点和当地环境要求进行合理安排,一般可设定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COD、B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关键指标。
2. 监测结果处理: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如发现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处理情况。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水产养殖排水标准的养殖户,应依法进行处罚。
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和全国水污染防治政策制定的一项规范,旨在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
1. 排放水质标准:尾水排放水质标准是评估和监管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水质的重要指标。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求,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并根据当地水环境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是常用的评估水体富营养化和有机污染的指标,其排放限值可以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水平进行科学确定。
2. 尾水排放措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措施是实施尾水治理和达到排放标准的关键。
可以要求水产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尾水处理设施,采取适当的技术和工艺措施,如生物过滤、人工湿地和曝气等,以降低尾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并提高尾水的处理效果。
同时,应加强对水产养殖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尾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尾水排放监测:为了确保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标准要求,需要建立尾水排放监测体系,对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质指标、水量和排放浓度等,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作为监管和管理的依据。
同时,监测数据还可以用于与当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和解决尾水排放问题。
4. 处罚与奖励机制:为了推动水产养殖场切实履行尾水排放标准,可以建立与环境质量改善和水产养殖业发展相结合的处罚与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尾水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强对其排放行为的监管;对于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养殖场,可以给予相关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尾水治理工作。
5. 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管理水平,可以加强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养殖场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可以开展培训班和讲座,向养殖场经营者普及尾水排放的重要性、相关政策法规和科学管理技术,引导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尾水排放,提高养殖场的环境绩效。
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控制要求、检测方法、结果判定和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封闭水体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11892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计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22213 水产养殖术语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 1217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GB/T 222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活动向自然水域排放的养殖水。
特殊保护水域 special protected waters法律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
重点保护水域 key protected waters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一般水域 general protected watersGB 3838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和其它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
广东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

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背景介绍水产养殖业是广东省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水产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场所产生的尾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尾水排放标准的必要性水产养殖产生的尾水含有有机物、营养物等物质,如果排放不当,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水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故需要制定尾水排放标准,规范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行为,加强尾水处理。
尾水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水利水电部门制定了《广东省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该标准针对主要的有机物、氨氮、总磷和总氮等几项重要污染物制定了排放浓度限值。
2.排放方式:要求水产养殖场将污水收集后经过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并且需要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监测要求:要求水产养殖场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标准实施效果实施尾水排放标准以来,广东省水产养殖场逐渐增加了尾水处理设施,加强了尾水的排放管控。
这不仅有效降低了尾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还提高了养殖场产能,推动了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尾水排放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为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广东省将继续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环保治理。
经验启示广东省的尾水排放标准,为国内其他地区的水产养殖业环保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对于其他地区的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也可参照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和管理措施。
展望未来未来,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扩大,水产养殖业的环保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广东省将持续加强尾水排放标准的完善,加强尾水排放的治理工作,推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建议其他地区也应该及时制定相应的尾水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环保治理,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水产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尾水排放标准水产尾水排放是指水产养殖、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止废水污染,保障水产养殖及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关于水产尾水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水质要求:(1) 化学需氧量(COD):COD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一种指标,也是判定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
尾水排放标准中通常规定COD的限值,以确保排放水体的有机物浓度不超过规定限值。
(2) 悬浮物:尾水中的悬浮物主要由饲料残渣、粪便、养殖底泥等组成,高浓度悬浮物会导致水体浑浊,影响水生态环境。
因此,尾水排放标准通常规定悬浮物的限值。
(3) 氨氮: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氮污染的重要指标,过高的氨氮浓度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等问题。
尾水排放标准中通常规定氨氮的浓度限制,以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2. 技术要求:(1) 预处理技术:为了达到尾水排放标准的要求,水产养殖或加工企业在废水排放前通常需要进行预处理。
预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方法(如沉淀、过滤等)和化学处理方法(如氧化、还原等),用以去除悬浮物、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
(2) 深度处理技术:预处理后的水体通常还需要进行深度处理,以进一步去除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
深度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如曝气、接触氧化等)、化学处理(如氧化、高级氧化等)和物理处理(如吸附、膜分离等)等方法。
(3) 健全运行管理制度:除技术要求外,水产尾水排放标准还应包括运行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程,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3. 监测、检验和处罚要求:(1) 监测和检验:标准应规定废水排放企业需要建立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体进行取样监测和检验。
监测和检验内容应包括水质指标、排放量和运行记录等,以保证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2) 处罚和惩罚:标准应规定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会受到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具体的措施包括对未达标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罚款和吊销排污许可证等,以保证企业严格遵守标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根据养殖尾水排放量、污染物种类及其浓度等,将养殖尾水分为达标排放尾水和治理后排放尾水,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水质指标及限值。
其中,化学需氧量(COD)≤450mg/L、生化需氧量(BOD)≤150mg/L、悬浮物(SS)≤250mg/L、氨氮≤35mg/L、总磷≤8.0mg/L等是主要的水质指标及限值。
在广东地区,养殖户应合理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控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达标排放尾水是指污染物浓度符合规定限值要求的养殖尾水,治理后排放尾水是指经过适当治理后污染物浓度符合规定限值要求的养殖尾水。
此外,对于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也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对于年养殖规模在1000吨以上的养殖场,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0立方米/天;而对于年养殖规模在5000吨以上的养殖场,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不得超过30立方米/天。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养殖户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养殖尾水的治理和利用,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水产加工清洁生产指标体系
水产加工清洁生产指标体系
水产加工清洁生产指标体系是衡量水产加工厂清洁生产水平的重要标准。
该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水处理指标:包括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TN (总氮)、TP(总磷)、NH3-N(氨氮)等;
2. 废气治理指标:包括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废气处理设备的标准达标情况等;
3. 固体废弃物处理指标:主要包括废料、废水泥、废油脂、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和标准;
4. 能源消耗指标:主要是反映水产加工厂使用的水、电、气、热等能源的使用情况和消耗;
5. 工艺改进指标:主要是反映水产加工厂对工艺的调整和改进,以减少资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的情况;
6. 环境风险评估指标:主要是对水产加工厂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社会及人身安全的风险评估情况。
以上指标是构成水产加工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和评估,可以使水产加工企业了解自身清洁生产水平的优劣,找到问题所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和调整,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环境保护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54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水产养殖尾水: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大量残饵、粪便、药物等污染物的废水。
2.处理效率:尾水处理装置对污染物去除的效率,一般以污染物去除率表示。
3.排放限值:经过处理后的尾水在排放时,其污染物浓度应达到的限制值。
4.监测方法:对尾水排放进行监测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
5.环境保护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尾水处理和排放应达到的相关要求。
6.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本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四、尾水处理要求1.水产养殖尾水应进行分类收集,分为残饵、粪便和未利用药物等,并分别进行处理。
2.残饵应进行生物降解或焚烧等处理,粪便应进行生物降解、制作有机肥或焚烧等处理,未利用药物应进行回收和处理。
3.尾水处理应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确保处理后的尾水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4.尾水处理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表1 尾水处理效率6.项目处理效率(%)要求达到的排放限值(mg/L)7.CODcr ≥ 80 ≤ 1508.BOD5 ≥ 70 ≤ 309.SS ≥ 70 ≤ 20010.TP ≥ 70 ≤ 3.011.五、尾水排放限值12.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经处理的尾水应达到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尾水排放限值项目要求达到的排放限值(mg/L) CODcr ≤ 150 BOD5 ≤ 30 SS ≤ 200 TP ≤ 3.0 六、尾水监测方法对尾水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照GB/T 15402的规定执行。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水产养殖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国民膳食要求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而水产养殖的副产品及生产活动所带来的污染,尤其是养殖区排放的尾水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水体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水体环境污染问题,减轻对环境的负担,国家制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准确定义了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值,并明确指出,凡是超出允许排放污染物要求者,将要受到处罚。
一、排放物规定对水产养殖排放的尾水,其中自然污染物及养殖活动添加的化学物质均要遵循《标准》的规定,能够满足鱼类生存、繁殖等生态环境的要求:(1)总氮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2.7mg/L,其中氨氮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22mg/L;(2)总磷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0.8mg/L;(3)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20mg/L。
(4)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如氨、酚类等)的最高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5)养殖活动添加的外加物排放浓度要符合其饮用安全标准。
二、排放设施规定水产养殖企业要保持本行业排放标准,必须对污水排放进行处理,包括排放设施的规划、设计、操作技术及定期检测等环境管理要求:(1)采用污水控制技术,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原则进行设计安装;(2)设计风格要有利于污水处理工程的维护维修,比如安装水头负压设备;(3)设计实现完全的日间水质检测与空气抽放;(4)实现常态排放,避免污水处理装置可能出现的空载状态现象。
三、受纳水体规定水产养殖污水的排放应当严格控制,部分企业可以采取非法排放污水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受纳水体的质量,甚至造成逐年恶化,因此,《标准》对受纳水体也有特别规定。
(1)受纳水体均应纳入国家、省级、地市控制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其质量水平应与它特有的水质需求匹配;(2)水体健康状况需要经常检测,确定生物学最佳水质;(3)水体需具备容积和安全放水比率,以保持水质正常稳定;(4)要确保水环境改善,再生水的质量应有一定的改善,最终可达到国家的水质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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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 4.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 17 4.2 行业排污现状....................................................................................................................... 21 4.3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24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8 5.1 标准适用范围....................................................................................................................... 28 5.2 标准结构框架....................................................................................................................... 28 5.3 术语和定义........................................................................................................................... 28 5.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8 5.5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 30 5.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 37 5.7 监测要求............................................................................................................................... 37
3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4 3.1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 14 3.2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 15 3.3 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 15 3.4 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 16 3.5 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 16
1.2 工作过程
(1) 企业调研 从2006年开始,标准编制组相继对国内有代表性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开展了现场调研工作。 通过与企业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座谈咨询交流,参观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现场,发放调查表等形 式了解了企业的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及污水处理工艺。 (2) 资料搜集 通过向水产品加工企业发放调查函、收集企业的环评报告书、清洁生产资料等来了解企业 的污染物产生和治理情况,以进一步分析其排污特点及污染物控制措施。收集了美国、世界银 行、日本、台湾等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水产品加工业污染控制的学术文献,为标 准制订提供参考依据。 (3) 专家咨询 向有关水产品加工行业及环境工程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4) 开题论证 2010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主持召开了开题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环境保护部总量 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环境保护部标准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 生产中心、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等各方代表和专家。经与会专家和代表论证,确定了标准 编制主导思想,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工作内容。针对行业实际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重点,会议同意将计划下达的标准项目名称更改为《水产品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起草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开题论证后,编制组按工作计划进入了本标准的起草阶段,根据相关文件的编制原则,分
附件三:
《水产品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水产品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一一年五月
项目名称:水产品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统一编号:432 承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志强、苗群、柳超、李卿卿、张小妹、毛友同、
陈修波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周羽化、原霞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胡林林
1
别完成了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中的各项要求。以调研资料为基础,对全国水产品加工业污染源 进行了进一步调研,并对部分水产品加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和采样监测,确定了本标准的水污 染物控制项目、指标限值等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开题论证会专家意见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及编制说明。
2 行业概况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水产品的营养与药用价值被逐步认识,水产品的市场和消费 群体逐步扩大,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水产品总量已连续10多年名列世界首位,水产品出口占 据出口农产品首位。水产品加工业取得长足的发展,整体实力明显提高,加工技术水平不断上 升,质量卫生意识大大增强,一批龙头加工企业和名牌企业相继涌现1。
6 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及国内相关标准研究................................................................... 39 6.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 39 6.2 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同类标准的对比 ................................................... 42
目录
1 项目背景 ........................................................................................................................................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1 水产品加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已能生产数百种水产加工品。其中,烤鳗、鱼糜制品、紫菜、鱿鱼丝、藻类食 品、鱼油以及大批综合利用产品等几十种水产加工品的质量,已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 是,我国水产品市场开发、规范力度不够,尚未进入品牌时代,国内水产品市场的规范制度还 处于初创阶段,行业准入缺乏统一标准,企业、产品良莠不齐,水产品加工业人才匮乏,产品 研发跟不上市场需求,产品附加值不高,这些都为行业整体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图1为2006-2009 年我国水产品加工业的市场发展情况,由图可知,我国水产品加工业市场容量(指在不考虑产 品价格前提下市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吸纳某种产品的单位数目,国际市场容量实际上就相当于 需求量)自2006年逐年增加,但增长速度相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