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析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解析一、颁布背景从“大气十条”、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到“水十条”、“土十条”,中国近年来在环保法规领域举措不断,众多法律、规章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体现出中国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方面的高度重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标准执行后一方面将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业布局的步伐,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二、适用范围《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明确了适用的范围。
1、再生铜:再生铜行业中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阴极铜和阳极铜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废杂铜直接利用企业(以废杂铜直接生产铜加工材及铜合金),也不包括以非金属态的含铜污泥、含铜冶炼渣等为原料的企业,以及原生铜冶炼搭配处理废杂铜的企业。
2、再生铝: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
3、再生铅:以废杂铅(废铅酸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以含铅浸出渣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37186 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3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HJ 824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825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63.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955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56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8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 11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DB41/ 106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析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解析一、颁布背景从“大气十条”、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到“水十条”、“土十条”,中国近年来在环保法规领域举措不断,众多法律、规章的出台和修订完善,体现出中国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方面的高度重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标准执行后一方面将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业布局的步伐,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二、适用范围《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明确了适用的范围。
1、再生铜:再生铜行业中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阴极铜和阳极铜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废杂铜直接利用企业(以废杂铜直接生产铜加工材及铜合金),也不包括以非金属态的含铜污泥、含铜冶炼渣等为原料的企业,以及原生铜冶炼搭配处理废杂铜的企业。
2、再生铝: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
3、再生铅:以废杂铅(废铅酸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企业执行该标准,不包含以含铅浸出渣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2020版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37186 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3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HJ 824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825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63.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955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56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8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 11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DB41/ 106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

石油焦煅烧炉(窑) 沥青熔化 生阳极制造
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 其他
颗粒物 10 10 10
10
10
10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
100 100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 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新增加的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100 100 100 100 100
氟化物 3.0 3.0位置
车间或
-
生产设
施排气
筒 20
30
-
30
20
-
-
表 2 氮氧化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2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HJ/T 42 HJ/T 43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系统及设备
矿山
氧化 铝厂
电解 铝厂
铝用 炭素 厂
破碎、筛分、转运 熟料烧成窑
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 原料加工、运输 氧化铝贮运 其他 电解槽烟气净化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规定执行。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34、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5、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物料进料采用专用运输车,卸料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料场应安装抑尘设施;散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或封闭输送方式,输送落料点、给料点应配备集尘罩和除尘系统。
6、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铝电解槽热残极冷却烟气应收集输送至电解烟气净化排放系统,减少热残极冷却无组织废气排放。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3规定执行。
表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2、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单位:m3/t3、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二、污染物监测要求(一)一般要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等6项污染
附件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组二O一三年八月—11—目 录1项目背景 (13)1.1 任务来源 (13)1.2 工作过程 (14)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订的必要性 (15)2.1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5)2.2 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17)3有色金属行业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水平 (18)3.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 (18)3.2 行业产生的污染物 (18)3.3 国际先进控制技术水平 (21)3.4 国内外排放标准控制水平 (22)4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及限值确定依据 (23)4.1 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 (23)4.2 特别排放限值确定依据 (24)5监测分析方法 (27)—12—《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我国已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中主要是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2010年环境保护部发布《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4项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2011年又发布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组织制订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拟以环境保护部公告形式发布。
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上述文件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电话:(010)66556285传真:(010)66556282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车飞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84929304电子邮箱:chefei@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改内容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协会标准《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及有机聚合物涂装污染物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及有机聚合物涂装污染物控制规范(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及有机聚合物涂装污染物控制规范》编制组主编单位: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2019年4月9日I《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及有机聚合物涂装污染物控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立项目的1.1 环保的要求铝及铝合金产品表面处理中需要一些化学药剂和涂料,特别是铝合金阳极氧化和有机聚合物涂装生产使用大量的清洗剂、化学添加剂、涂料等化学制品。
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废渣、废气,有些废弃物对环境是有一定危害。
随着国家对环境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铝加工企业也在面临越来越高的环保压力。
目前国家废弃物排放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仅仅提出了应该达到什么排放指标,但未规定处理方式和技术。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及有机聚合物涂装污染物控制规范》协会标准的提出,基于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的原则,在生产工艺选择、原材料选择、废弃物处理工艺选择等多方面提出相应技术规范。
1.2 企业的需求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对铝加工企业的排放要求也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表面处理废水处理后的固体废弃物作为危废管理也对企业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数量巨大的废水处理废渣产生和社会有限的危废处理能力的矛盾进一步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规范可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效减少废弃物的生成、降低废弃物排放量及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降低环境污染物承载数量。
企业参照本规范可以方便选择优良的废弃物处理工艺,以做到符合国家对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减少危废数量。
为行业在“十三五”规划下实施环境友好型企业、消化产能过剩、替代稀缺资源、促进产品出口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障。
1.3 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本标准基于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的原则,在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选择、废弃物处理工艺选择等多方面提出相应技术规范。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4.3.1.1物料(含冶炼渣)运输、储存与转运a)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
c)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1.2再生金属生产a)废有色金属原料的预处理(拆解、破碎、分选、清洗、烘干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
破碎、分选、烘干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再生铅的预处理应在负压区域操作。
b)辅料制备、配料工序产尘点应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熔炼、精炼、熔铸工序的操作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
再生铅的熔炼、精炼、熔铸工序的操作应在负压区域进行。
冶炼炉的加料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电解槽面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再生铅的电解应在负压厂房中进行。
e)再生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溜槽应密闭。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4.3.2.1物料(含冶炼渣)运输、储存与转运a)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
c)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2再生金属生产再生金属生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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