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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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试题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一.单项选择题:1.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5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A )的增减幅度。

A.10%B.5%C.2.5%D.1.5%2. 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C )。

A.溢短装条款B.增减价条款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D.商品的净重3. 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B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B.复样 C.参考样D.对等样品4.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 )合同而制定的。

A.FOB B.CFR C.CIF D.FCA5. 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 )。

A.前者大B.两者相同C.后者大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6. 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 C )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7. 某外贸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 C )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8. 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B )。

A.品质公差条款B.溢短装条款C.立即装运条款D.仓至仓条款9. 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B )计算。

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10.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

国际贸易实务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参考答案
6ABC 7、ABCD 8、CD 9 、CD 10、BCD 11、AD 12、AB 13、ABC14、ABC 15、ABCD
• 1.(1)翻译 • 货物描述: • 梭织女式夹克,取消原样中的胸袋,其他同原样:领子上装
1个假毛,采用古铜色纽扣,衣服前面2个插手口袋,2个无 袋盖的胸袋,里面1个暗袋和1个手机袋。 • 2.(1)翻译 • 单价:7.10美元/件FOB上海 • 数量:14400件 • 总金额:102240.00美元 • 数量和金额都允许有±1%增减。
• 3.信用证的有效期:2006年10月21日议付地 点为巴黎CIC银行柜台。
• 4.(1)支付条款:采用可转让不可撤销的跟单 信用证进行结算,在海运提单日后60天,凭提 交以下单据付款。
• 5.交单期:必须在装运日之后的21天内交单,但 必须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 开证日期:最迟在2006年9月4日开立并送达 信用证。
• 6.不可抗力条款:
• 万一出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迟交货,装运日 期可以展延,也可以取消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若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4周,买方 将有权取消合同。
21、ABCD 22、AB 23、AD24、BD 25、ABC 26、BD 27、ABCD 28、A
基本条款(二)
一、1-5DCBBD 6-10CADAA 11-15 CBCAB 16-20BDABB 21-25BCDCD 26-30AD-DD 31-33BDC 二、 1、ABD 2、ABCD 3、ABD 4、CD 5、BCD
• 1.装运条款:
• 装运港为任何欧洲港口;目的港为中国宁波港;最迟在 2006年9月30日装运。
• 2.(1)数量:85公吨净
• 单价:220美元/公吨CFR宁波,中国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一、名词解释(略)二、填空题1.文字说明、样品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3.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4.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5.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6.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7.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三、选择题1.C2.C3.C4.C5.B6.B7.C四、判断题1.×2.√3.×4.×5.√6.×五、问答题1.答:主要有: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

2.答: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适合货物的特点;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

3.答: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

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因此,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4.答: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文字说明和样品。

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

在使用是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

5.答: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

6.答: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

7.答:有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 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内容整理各章案例答案在最后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答:主要有两大类:(1)商品质量用实务样品表示;(2)商品质量用文字说明表示。

一)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成交,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a.良好平均品质b.上好可销品质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5.凭产地名称或平地理标志买卖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是,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

此外,还需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第二章:商品的数量3:何谓“以毛作净”?答: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就叫做“以毛计重”。

Ps: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既商品连同包装的质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如用麻袋装的大米)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4:在国际贸易中,如买方卖方未明确以何种计重方法计价时,应按何种重量计价?答: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5:(1)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答: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
是否充分?为什么? 2> 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提示
不充分.因为: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不可抗力的处理 原则, 应视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如果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 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事件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 了合同的履行, 则只能变更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 索赔
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含义
在签定合同之后发生的 不是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和疏忽 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或法 律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机构
国外
证明文件一般 由当地商会或合 法的公证机关出 具
四、仲裁条款的基本内容
1. 仲裁事项 2. 仲裁地点 3. 仲裁机构 4.仲裁程序规则 5.仲裁效力 6.仲裁的争议事项
全部
一定范围内
注意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
不能违背仲裁地国 家法律及公共秩序
仲裁地/仲裁执行地 国家法律允许以仲裁 方式处理的事项
2.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确定与仲裁/合同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有密切联系
我国
证明文件由贸促 会及设在各口岸 的分会出具。
不可抗力条款举例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 heavy snow or
earthquake, flood, fire, other causes of Force
1.法院是国家机器 2.诉讼可以单方提出 3. 诉讼的缺点 4. 诉讼是二审或三审. 5. 法院可强制执行判决.

徐景霖《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详解(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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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三章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1.在国际贸易中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有哪几种情况?答: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国家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不一;(2)合同条款规定欠明确,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3)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了双方不能预见和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但双方对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解释不一致;(4)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时赎单付款、无理拒收货物、不按时派船等;(5)卖方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不提供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等。

2.对于违约和违约的法律后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答:对于违约和违约的法律后果,各国货物买卖法和国际性公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主要做了如下规定:(1)《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2)《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买方在卖方不交货或卖方不在买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交货,便可宣布合同无效。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3)《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布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

宣布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布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如果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则受损方不能宣布合同无效,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3.进出口合同应怎样规定索赔和罚金条款?答:(1)索赔条款的规定进出口合同中,索赔条款一般规定的内容是: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提出的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方法和索赔金额等。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与期末复习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与期末复习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仅供参考)第二章1、不能接受。

原因如下:(1)从风险上看。

CIF香港条件下,香港是目的港,出口公司只需要在就近的港口(如厦门港)将货物装运,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FOB香港条件下,香港是装运港,这意味着,出口公司要在香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显然,出口公司在FOB香港条件下要比CIF香港条件下承担更大的风险。

(2)从价格构成上看。

表面上FOB比CIF合算,但实际上并不然。

CIF香港价格具体包含了商品的成本、国内的流通费用、从厦门港到香港的运费、从厦门到香港的保险费以及必要的利润。

FOB香港价格具体包含了商品的成本、国内流通费用以有必要的利润。

但是,FOB香港下,国内流通费用实际上包括了将货物从厦门运至香港的运费,以及为防损失而进行投保的保险费。

所以CIF香港和FOB香港两者实际的价格构成基本是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风险的情况,显示不能接受改报后的价格。

2、合理。

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FOB术语下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可以代办,但相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该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到货合同)。

表面上合同采用CIF术语,应是装运合同,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到达的时间,并规定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这就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条款可以判断,该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买方有理由拒绝接受货物。

4、有义务付款。

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有义务付款。

5、不合理。

FCA术语下,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货,风险提前转移。

6、不应采用FOB术语成交,而应采用FCA术语成交。

本案中的商品可以采用集装箱运输,与FOB相比,采用FCA术语有以下优势: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内附责任。

这样,我方就不用承担案例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 自然原因;
– 社会原因;
• 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严格和慎重的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合同法》第117条: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即:免除部分/全部履约责任;
– 体现在对合同处理上,有两种情况:
1、解除合同
2、变更合同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和构成条件
–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 第117条规定: – 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况。
• 《公约》第79条第1款: –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并且对于这 种障碍是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能考虑到的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 的后果。
•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 – 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 – 不是任何一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 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 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
– 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
2、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 根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有三种订法:
– 概括式
– 列举式
– 综合式
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2、实事求是确定事件的法律后果; 3、及时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案 例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 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6年12 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 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 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 多方努力,于200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 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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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一、思考题
1.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答:(1)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并不统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同,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2)不可抗力的认定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发生不可抗力,后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

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由双方当事人酌情依约处理。

具体处理原则是:
(1)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例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重,非短时期内所能复原,则可解除合同。

(2)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地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迟延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3.何谓不可抗力条款?为什么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答:(1)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2)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原因
由于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称呼并不统一,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并无统一规定,为防止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作随意解释,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无理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故有必要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和办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并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有着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订法?哪一种比较好?为什么?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以下几种订法:
(1)概括式: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只是笼统地予以规定。

这类规定办法,过于笼统,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合同中不宜采用。

(2)列举式: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

这种一一列举的办法,虽然明确具体,但文字繁琐,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因此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3)综合式: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洪水、地震、火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

这种规定办法,既明确具体,
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可取的办法。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

5.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注意的问题有:
(1)对不可抗力事件性质与范围的约定办法要合理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通常的约定办法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

在实际工作中,应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其中有利的一种。

(2)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不可抗力条款应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均可免除责任。

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当完备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按约定办法及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当完备。

二、案例
1.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

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

交货期限届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对此,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具体分析如下: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2.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某年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

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该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

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

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答:在此案中,卖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交货义务。

理由如下:
本案例事件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3.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

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

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

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

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

对此,请予评论。

答:我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理由如下:
虽然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
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中,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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