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中心工作制度汇编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制度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制度雨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回礼。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令、律例和请求,研究制订本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区委、区当局提供决策咨询。
2、按照区政法委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1方针政策,有效地结合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依法组织本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负责本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流、调处、分析,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令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4、指导、监督各级各种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标准调处工作程序;5、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民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民调工作责任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扶植。
6、指导管理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7、按规定移交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调处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做好受理登记,制作移交清单;8、指导、督促各成员部门、各街道及驻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9、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各类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对每一起纠纷都要采取调解处理的原则,倡导和推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中立地完成调解工作,并保证保密性。
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密工作内容。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制定本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公正执行调解工作。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及其修订均应向工作人员宣布,并复印发给各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事项的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二、引导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具体协商和磋商;三、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并记录下来;四、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五、负责记录和保存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可追溯性;六、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大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调解员接受调解任务后,应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和磋商。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不受干扰和影响。
调理中心工作制度

调理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调理中心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调理中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调理中心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调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二条调理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中心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条调理中心应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调理服务。
第四条调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
二、工作流程第五条调理中心应设立预约系统,方便客户提前预约服务时间。
预约方式可以包括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到达调理中心后,前台接待人员应热情迎接,了解客户需求,引导客户填写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调理中心应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调理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时间、费用等内容,并经客户确认后执行。
第八条调理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为客户提供专业、细致、安全的调理服务。
第九条调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客户感受,确保客户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条调理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向客户解释调理效果及后续注意事项,并填写服务记录,方便客户查询和跟踪调理情况。
第十一条调理中心应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调理记录、健康状况等内容,确保客户隐私安全。
三、人员管理第十二条调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调理中心应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调理中心应关注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十五条调理中心应建立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杜绝违规行为,确保中心秩序。
四、环境与设施第十六条调理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确保客户在调理过程中感受到温馨和舒适。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和国定法定假日休息。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提前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不得私自调拨或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事务,不得通过大调解中心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负责,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大调解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本工作制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和申诉。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调处中心工作制度汇编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和制度汇编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
目录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警务室工作职责-----(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卫生室工作职责-----(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室工作职责-----(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待中心工作职责----(七)财务管理制度-------------------(八)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九)值班人员工作制度----------------(十)请示报告制度-----------------(十一)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十二)联动调处工作制度----------------(十三)回避制度--------------------(十四)督查回访制度—-----------------(十五)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4篇)

2024年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模版一、全面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推动、综合协调以及督查考核工作。
二、执行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和上报任务。
三、对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实施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全镇范围内需要联动调解的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的奖励审核与汇总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1. 按工作需求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交流信息,推动各类调解工作的衔接联动。
2. 深入了解全镇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3. 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相关乡镇和部门的紧密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4. 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调处工作有效进行。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1. 镇协调中心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乡镇协调中心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 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实时掌握调处情况,对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进行协调。
3. 确保在矛盾纠纷分流移交时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调结后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并报送镇协调中心。
4. 做好督查情况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对于涉及以下情况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 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2. 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 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
4. 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 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以下制度:1. 追究对象为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2. 对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调处办工作制度

调处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调处办工作,保障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处办是指负责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机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调处办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调处办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调处办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调处办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社会经验,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调处办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调处办收到矛盾纠纷线索后,应立即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矛盾双方基本情况,分析矛盾原因,明确调解方向。
第九条调处办在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调解的目的、原则、程序和权利义务,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十条调处办应邀请有关方面代表或者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过程中,调处办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当事人诉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意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二条调处办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平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提出调解方案,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十三条调处办应制作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调处办对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应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调处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调解;(二)公正廉洁,不偏袒任何一方;(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其他应遵守的纪律。
五、工作保障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调处办工作的领导,确保调处办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调处办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调处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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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和制度汇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二〇〇七年七月目录(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3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4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警务室工作职责-----4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卫生室工作职责-----4 (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室工作职责-----5 (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待中心工作职责----5 (七)财务管理制度-------------------6 (八)工作人员管理制度-----------------6 (九)值班人员工作制度----------------7 (十)请示报告制度--------------------8 (十一)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8 (十二)联动调处工作制度----------------10 (十三)回避制度--------------------11 (十四)督查回访制度—-----------------11 (十五)责任倒查追究制度-----——---------12工作职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对县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2、负责调处县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各类矛盾纠纷。
3、履行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分流指派、调度调处、督查督办三项权利:(1)案件的分流指派。
指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指派给相关的有关单位,受指派的单位必须接受;(2)案件的调处调度。
指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相关的单位必须服从中心的调度,及时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3)案件的督查督办。
指对与中心指派的案件,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送调处工作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调处结果。
4、对正常上访人员的诉求,研究制定解决信访问题的方法、意见、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5、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学习、教育、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相对封闭式管理。
6、及时向县委、政府反映社会稳定信息、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7、完成上级部门和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3三是开展对非访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好档案记录和治疗工作。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室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坚持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法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公正及时,防止矛盾激化。
三、及时掌握纠纷信息,不断提高对纠纷的预防、排除和控制能力,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调处。
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遵守社会公德,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待中心工作职责一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调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是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三是做好接待中心接访、登记工作;四是负责接待中心受理案件的调处调度和分流指派工作;五是及时报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六是做好每月矛盾纠纷接访、受理情况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七是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1、中心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经费开支由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
2、因业务需要购置物品,由业务科室事先报办公室,经中心领导同意,报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3、招待来客,按从紧、节俭原则,由中心领导统一安排。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因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一般应提前一日向中心主任请假。
2、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调处中心主任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4、中心如接待进京赴@非访人员,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调处中心,对非访人员进行教育、疏导、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5、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调处中心的作息时间,若一次无故不到调处中心办公或无故迟到两次以上,由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6、中心工作人员的表现由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并将考核意见通报其主管单位。
7、调处中心对在接访调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8、不适应在调处中心工作的人员,经教育引导仍未改进的,通知其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9、在工作中责任懈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调处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其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值班人员工作制度一、调处中心工作人员要按轮值时间,准时到岗值班,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和制度。
二、热情接待来访的居民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各种疑问。
三、认真、详细记录当事人陈述的纠纷调解请求。
四、对管辖明确的民间纠纷、行政争议及时分流至有关的部门调处,对难以确认管辖的报调处中心的领导处理。
五、坚持首问负责制原则,对来访的各类纠纷当事人均7要热心接待,不得借故推诿,问明情况,对确不属本部门处理的,则应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予以妥善处理。
六、每天下班前,汇总全天纠纷登记情况,做好交接工作,对重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即向中心领导汇报。
七、在对非访人员稳控期间,值班工作每人每天补贴津贴30元。
值班人员无故离岗、脱岗,如被发现,一次扣除50元。
请示报告制度1、工作人员对群众来访,做到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耐心劝导、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业务部门请示报告,做好协调、跟踪。
同时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上级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社会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等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民政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农业局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转让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国土资源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建设规划、集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环保部门和相关村负责调处。
7、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负责交通的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消费者权益和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调处。
9、医疗事故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卫生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计划生育部9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11、涉及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安全监督等部门、相关村、企业负责调处。
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信访等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可能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矛盾纠纷,由中心分流到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联动调处工作制度(1)中心对直接受理的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苏木镇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调处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3)对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的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领导对调处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查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5)调处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6)矛盾纠纷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调处矛盾纠纷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中心领导决定调解员和记录人的回避。
督查回访制度(1)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2)走访非访人员,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稳控工作。
(4)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县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11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处中心组织力量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有关部门查处,并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2、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
3、对不接受调处中心分流指派调解任务,造成矛盾激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中心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遇群众上访时,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扯皮推诿,不理不睬,致使当事人到上级机关上访的;5 、对发生在单位内的矛盾纠纷,在接到调处中心分流调处通知书后,有关调解人员或负责人迟迟不到现场调处,或以各种理由推托,敷衍调处,导致矛盾扩大激化的;考核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