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5]61号
《关于自治区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组通字精编

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新党组通字〔2006〕46号为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作用在自治区中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自治区党委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
实践证明,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自治区中小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经验的总结,是做好新形势下中小学校工作的根本保障。
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坚持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小学校的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新疆地处多民族聚居的边疆,中小学校始终处于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三股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鼓吹“圣战”,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与我争夺青少年,对中小学校的侵蚀和渗透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此,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四有”新人,维护中小学校稳定和自治区社会的稳定,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把中小学校的领导干部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是维护新疆稳定和祖国统一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一些地方落实得还不够好,有的学校党组织对自身职能的定位不准,决策议事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
因此,各级党委要站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校通字-华东理工大学信息门户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通字〔 2005 〕 327 号—————————————————————————————————————关于颁布《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已经校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连同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特此通知附件: 1. 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2.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华东理工大学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住房补贴方案实施细则通知内发:金山校区,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室、馆,后勤各部门、校产各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5年12月16日(共印 80 份)附件 1华东理工大学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沪府发〔 1991〕2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9〕38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住房制度货币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三年行动纲要,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
第二条本校已于 1998 年 9 月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实施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基本原则为:结合学校财力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新老政策衔接,综合配套。
第四条对学校各类人员按新教职工、现教职工和老教职工分类,实行“按户核定面积,按人计算补贴”。
第五条除学校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外,学校的空房源用作教工公寓。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 1 个工作日办理续假手续 (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 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单位和批假部门办理销 假手续。
第十三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经 所在单位审核后方能生效。其中: (1)在学校医院就诊,病假时间 7 个工作日以内者须经主 治医生开具病休证明;7 个工作日以上者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 盖章。 (2)转校外医院就诊者,需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未履行 转诊手续者,校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急诊除外)。病休时 间 7 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经学校医院主治医生签字,7 个工作日以 上以及急诊的病休证明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学校医院应 对校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教职 工所在单位报学校医院备案,待教职工返校后一周内交学校医院 院长审核批准。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2.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连续 计算。 3.教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病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 医院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 病情鉴定由学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并交病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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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享受探亲待遇。 (2)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教职工,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到
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按原探亲的规定给假和报销往返路费,不再 给婚假。
(3)干部离休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4)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婚者,可享受本规定的未婚教职 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夫妻双方当年内有一方已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 (2)学徒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 (3)已退休、退职(包括返聘)的教职工; (4)教职工结婚当年,已享受婚假的; (5)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6)女教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 30 天 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费。 4.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3)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以报一次探亲路费; 5.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 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
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校内各部门、单位:为了让引进和本校培养的博士尽快投入科研工作,提高科研能力,根据XXXX大学校字[2005]76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科研启动费。
为了用好科研启动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XXXX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资助对象的条件按照XXXX大学校字[20XX]X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资助对象为:自XXXX大学校字[20X]X号文件下发后我校培养的和引进的博士毕业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条博士科研启动费的管理(一)资助人员经人事处确定后向科研处提供名单,申请资助者需填写《XXXX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申请书》一份,经科研处审核后按项目申请计划执行。
(二)项目研究期内应最少发表两篇核心期刊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
(三)学校给予每个受资助者4万元科研启动费,分两年支付。
第一次支付2万元,一年后提交项目进展及2万元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科研处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支付剩余2万元。
对不按时提交进展报告者,科研处有权冻结剩余经费。
(四)科研启动费的使用范围:1、为争取校外科研项目所需的差旅费;2、开展科研工作急需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消耗品费用;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装订费等;4、以我校名义出版著作的出版费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5、科研实验所需支付的实验费、测试费;6、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博士科研启动费的50%应用于购买设备仪器。
(六)项目结束后,申请人需填写项目总结报告,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验收。
(七)科研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
第三条自XXXX大学校字[20X]X号文件下发前我校培养的和引进的博士毕业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XXXX大学二○XX年X月X日。
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 .doc

济大校字[2006]90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6]146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刀具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6]169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大党办字[2007]10号
关于转发《济南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大党字[2008]16号
关于发挥教育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
济大校办字〔2008〕2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事务工作:
济大校字[2001]97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时发国资处)
济大党字[2004]62号
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
济大校字[2007]141号
济南大学关于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的通知
人事工作:
济大党字[2001]20号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济大校字[2001]51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校内津贴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大校字[2001]58号
关于设立特殊岗位的暂行规定
济大校字[2001]61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
济大党办字[2005]8号
济南大学关于使用互联网网站和外网计算机保密的规定(同时发信息中心)
济大党办字[2005]11号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大党字[2006]3号
济南大学党委常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整改意见
济大党字[2006]8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教育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2005年3月25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

关于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重新确认的通知各单位:我校从2005年起实施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为鼓舞宽敞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教学与科研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依照方案规定,现对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后,所有教师岗位人员均按新的等级发放校内津贴。
一、执行条件此次教师岗位校内津贴等级确认仍执行“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及《中国医科大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医大人字[2006]4号)及“关于2008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⒈申请教授岗位二级以上津贴、副教授岗位一级津贴、讲师岗位一级津贴人员依据“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分级条件”中“享受各级岗位津贴条件”所列条款,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申请表”,并提供业绩佐证材料,报所在院系部。
业绩材料时限界定以正式批准日期或出版日期为准。
教授岗位:2004年底往常聘任者,提供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2005年1月以后聘任者,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副教授岗位:提供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讲师岗位: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或任现职后至2008年12月31日间取得的业绩材料。
⒉各院系部对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审核后,填写“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报学校人事处。
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中国医科大学教师岗位津贴等级名单和津贴发放安排。
三、时刻安排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为布置工作和个人预备材料时期;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各院系部审核时期;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学校最后确认时期。
四、从现在起至年底之间取得的业绩材料,暂不做认定,等材料出来后,再汇总确认各岗位津贴等级。
中国医科大学人事处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岗位津贴等级申请表(申请教授岗位二级以上津贴者填写)中国医科大学副教授岗位一级津贴申请表姓名:所在学科:受聘职称及时刻:行政职务:中国医科大学讲师岗位一级津贴申请表(非学位条件申请者填写)姓名:所在学科:受聘职称及时刻:行政职务: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中国医科大学副教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中国医科大学讲师岗位津贴等级一览表。
00“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正式)doc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校人字〔2006〕77号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聘任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国防科工委相关政策,以及校《关于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若干规定》(校人字〔2005〕6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考代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以考代评”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国防科工委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会计、审计、经济、卫生、编辑、统计等“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以考代评”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1.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2. 具备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优良,未出现失职及明显的失误情况;3。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同或相近;4.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以考代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匹配。
第三条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三个月,或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两年,且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可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可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 在本岗位上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两年,或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五年,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七年;2. 编辑系列须取得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3.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系列须取得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4. 卫生系列须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五条高级职务仍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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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字[2005]61号
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制度改革,规范我校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建立规范有序的人才管理体制;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动态发展、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秀奖励的分配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用人质量,建设高素质、高效率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条流动编制人员范围:指学校根据各单位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以签订聘用合同方式聘用的不占固定编制从事教学、行政管理、教辅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已有固定职业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及在读的研究生。
第二章流动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我校聘用流动编制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3.没有违法违纪及违反我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违反师德和职工职业道德的行为。
4.从事教学工作的流动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教学或研究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从事相关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从事教辅、管理工作的流动编制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六条流动编制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严格控制指标、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选拔和聘用;一般一年申报一次。
聘用程序包括:
1.用人单位提出流动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及岗位设置方案,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编制情况和实际承担工作量提出流动编制人员聘用指标,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阅,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2.用人单位公布用人岗位,明确所招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聘期目标和考核办法。
3.应聘人员填写《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审批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材料。
4.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专业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拟聘人员填写的《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审批表》中签署单位考评和聘用意见,并将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5.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聘用协议》和《岗位责任书》,其中《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聘用协议》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流动编制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负责流动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校不为流动流动编制人员办理户口迁入,流动编制人员档案关系不转入学校,不占用学校固定编制;流动编制人员在聘期内,由学校人事部门核发流动编制人员工作证;
流动编制人员在聘期内可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记入个人档案,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参照固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流动编制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岗位要求,树立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严格履行本人签署的《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人员聘用协议》及岗位责任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流动编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被聘从事教学工作者,须遵守《北京语言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京语言大学教师行为规范》、《北京语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北京语言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如有违反行为,将按照规定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流动编制人员的业务培训;从事教学工作的流动编制人员上岗后第一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者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上岗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教辅、管理工作的流动编制人员第一年须由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流动编制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
用人单位负责依照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从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与效率、具体完成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工作情况等方面对流动编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思想品德优秀、教学效果优秀、具有发展潜力与培养前途、连续四个聘期(含试用期)考核优良的流动编制教师,符合以下条件,经学校考察合格后,可转为固定编制人员:
1.具有北京市户口;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含)以上学历;
4.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评估成绩两次(含)以上进入本单位教学评估排名前30%。
5.聘用期间每年均有一篇(含)以上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流动编制人员一个聘期时间为一年,第一个聘期为试用期。
原则上连续聘任不得超过八年。
第四章流动编制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流动编制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部分随受聘年限的增加而增加,绩效工资部分将视具体岗位和工作业绩而定。
1.基本工资
学校聘用的所有流动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学校支付,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月)
学历层次专科本科硕士
基本工资标准400 600 800
2.绩效工资
《北京语言大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校通字[2003]1号”文件)中规定的切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中国学生的学历教育单位聘用的流动编制人员的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本人所承担的工作量参照同级同类人员酬金标准计发。
教辅及管理单位聘用的流动编制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学校支付,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月)
学历层次专科本科硕士
绩效工资标准800 1000 1400
试用期期间绩效工资按上述标准的90%支付。
第十六条流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学校可根据总体效益情况进行调整。
所有流动编制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者,年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800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流动编制人员,自下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开始,绩效工资增加100元/月。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流动编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流动编制人员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学校可为流动编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公积金缴存金额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60%。
公积金的管理参照我校《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校财字[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后勤服务系统可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聘用流动编制人员,工资参照同级同类人员核发,聘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语言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业经2005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开始执行。
2002年颁布的“校人字[2002]29号”文件《北京语言大学流动编制教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语言大学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