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88-2002)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时间:1988/07/20[标注](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章节]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从山东省“开放二胎”政策,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从山东省“开放二胎”政策,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摘要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15‰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
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晚婚晚育)、稀(增大胎次间隔时间)、少(少生优生)”的生育政策。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由1984年确立并开始实施的,明确规定大中城市(二级、三级城市也是如此)居民只允许生一胎、农村独女户(一个女孩)允许生第二胎。
30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得到了大力实施,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97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33.43‰,1978年下降为18.25‰;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3‰降至1978年的12‰,到2003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6.01‰。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种种弊端日渐显露出来。
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效的控制人口生育率,生育率逐渐降低,人口结构随之变化,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
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深远。
理论界关于是否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争论也逐步升级,笔者通过总结,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逐渐“放开二胎”,另一种是继续坚持现行政策。
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本身依然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
从当前政策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发展趋势上看,我国政策存在完善和调整的必要性。
政策调整要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因素,考虑到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以及人口结构和城市化等因素。
本文的主旨是为了通过完善政策来实现合理的人口数量、合理的人口结构,让政策本身更加适合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从山东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为出发点,提出自己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些看法。
山东三胎政策具体实施方案

山东三胎政策具体实施方案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山东省决定放开三胎政策,以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三胎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户籍人口全面放开三胎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山东省户籍人口全面放开三胎政策。
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
同时,取消三胎审批手续,简化生育登记流程,方便夫妇申报生育三胎。
二、非户籍人口放开三胎条件放宽对于非户籍人口,山东省也放开了三胎政策的条件。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非户籍人口可以在山东省内申请放开三胎政策,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的待遇。
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在山东省就业、定居,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三、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服务保障为了确保三胎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省将加强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生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相关服务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夫妇提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婴幼儿抚养等方面的服务支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人口政策的监督和评估为了及时了解三胎政策实施的效果,山东省将加强对人口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人口政策实施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人口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人口结构调整和优化山东省将结合三胎政策的实施,加强人口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作。
鼓励生育优质后代,促进人口素质的提升,推动人口结构朝着年轻化、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省三胎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为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省将继续关注人口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年月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年月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年月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年月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年月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对,占一孩夫妇的%,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以上。
年月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制定出了适应省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规定。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1973年4月23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25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1980年3月31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1981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1952291对,占一孩夫妇的87.3%,1982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89.7%,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90%以上。
1980年10月11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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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and checking it out!)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与分析一、背景及意义2021年,山东省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我国新的生育政策和人口发展趋势。
此次修订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水平。
新《条例》的实施,对于山东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主要修订内容1.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变化符合我国全面两孩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
2. 删除晚婚晚育有关规定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
这一调整体现了我国对婚育观念的转变,尊重公民的生育选择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晚婚晚育导致的生育率下降问题。
3.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新《条例》明确,女方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给予护理假七日。
这一措施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同时也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
4. 明确再生育条件新《条例》详细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这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满足部分家庭特殊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三、影响与展望1. 优化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问题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新《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山东省的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1980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XX-02-2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22ef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d4.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多年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我省是全国第二人口大省,人口多,基数大,低出生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十分突出,计划外生育的现象时有发生,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了全面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严禁计划外生育。
对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依照《条例》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对严重违反《条例》计划外生育的,加大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是教育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防止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生育,而不是计划外生育可以合法化,更不允许有钱就可以多生育。
各地在工作中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防止以征代教和工作简单化的倾向,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完成人口控制计划。
二、对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采取欺骗手段、躲避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征收机关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高收入家庭强行计划外生育或者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征收机关逐级报经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男女双方各征收3万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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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
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的变迁
山东省是中国人口大省之一,长期以来方案生育政策在该地区的实施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山东省的方案生育政策也经受了多次调整和。
上世纪70年月初,中国推行了方案生育政策,山东省也乐观响应。
当时,方案生育政策主要是限制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以掌握人口增长速度,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进展。
由于人们对方案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同,政策实施效果存在肯定的差异。
随着开放的推动,山东省的经济腾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渐渐提高。
与此同时,方案生育政策也面临了新的挑战。
很多家庭盼望有更多的子女,以满意他们对于家庭幸福的追求。
因此,山东省政府在20世纪80年月初开头放宽方案生育政策,允许部分夫妻生育其次个子女。
这一政策变化为很多夫妻带来了喜悦和盼望。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问题渐渐显现。
山东省政府意识到,长期放宽方案生育政策可能对社会经济进展和社会保障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他们在90年月初再次调整了方案生育政策,实行了“一对
夫妻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平衡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供应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
进入21世纪,山东省政府进一步优化了方案生育政策,提出了“全面两孩”政策。
这一政策允许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以适应社会经济进展和人口变化。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方案生育政策的宣扬力度,提倡科学育儿观念,加强对人口进展的科学讨论,为社会经济进展供应有力支持。
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的变迁是与时俱进的,符合实际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政策时,充分考虑了社会经济进展、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力求取得最佳平衡。
将来,山东省将连续关注人口问题,进一步优化方案生育政策,为人口进展和社会经济的富强做出更大贡献。
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的演化始于上世纪70年月初,当时中国面临着严峻的人口问题。
为了掌握人口增长,山东省实行了一系列强制性的方案生育政策,例如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渐渐调整和。
1984年,山东省开头实施“方案生育、优生优育”的方针,鼓舞夫妇合理生育。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夫妇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供应了更多的自由。
随后,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进一步调整,推行“方案生育、晚育、少育”的方针。
这一方针旨在鼓舞夫妇晚婚晚育,削减生育率。
政府通过供应相关的政策和经济嘉奖,关心夫妇延迟生育时间,降低了人口诞生率。
到了21世纪初,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再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府放宽了方案生育政策,允许部分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调整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
政府意识到,限制生育已经影响了人口的质量和经济的进展,因此有必要放宽方案生育政策,以保持人口的合理增长。
随着社会的进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进一步。
政府提出了“全面两孩”政策,允许全部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出台,更进一步增加了人口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也符合了人们多样化的生育需求。
山东省方案生育政策经受了多次的调整和变革。
从最初的强制性政策,到后来的鼓舞生育、晚育、少育,再到现在的放宽政策,政府在不断适应社会需求和人口变化。
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旨在保持人口的合理增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