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国标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目录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第一章总则 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4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4
居住区设计规范2024
首先,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合理
布局各类设施和建筑物,确保居住区的功能和空间布局合理。
其次,居住区内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需求,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交通出行环境。
道路宽度、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设
施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和设置。
再次,居住区内的绿地和公共空间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休
闲和健身的需求,满足居民的生活和社交需求。
公园、花坛、散步道等设
施应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区域特点进行合理设置。
另外,居住区内的建筑物的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防灾
防护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户型设计、绿化面积等要素应当按照规范进行
设计,确保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居民的安全。
此外,居住区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如供水、供电、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需求,确保正
常运行和便利使用。
最后,居住区的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明确和规范化,确保居民的权益
和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安全防护等服
务应当按照规范进行,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居住区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创造
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2024年的居住区设计规范主要从总
体规划、交通设施、绿地和公共空间规划、建筑物设计、基础设施建设配
套和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和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9竖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9竖向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9.0.2.3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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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一、引言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居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和设计城市居住区的布局、道路、绿化、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旨在制定最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确保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总则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社区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提供便利的交通、商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地、水体、景观等,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品质。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留和发展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1. 人性化原则:注重人的需求和福祉,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的环境。
2. 综合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内各项设施和功能的综合规划,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便利。
3.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居住区的可
持续发展。
4. 开放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与周边环境的联系,打破封闭性,提供良好的
城市交流和互动空间。
5. 安全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的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规划和设计合理的
应急通道和避难场所。
四、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要求
1. 布局规划要求:
a.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绿地区等,确保
各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互相配合。
b. 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包括主干道、支路、步行街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利。
c. 合理规划绿地和水体,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d. 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公园等,满足居民的日常生
活需求。
2. 建筑设计要求:
a. 建筑外观应美观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
b. 建筑布局应合理,充分利用空间,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c. 建筑材料应环保、节能,注重建筑的可持续性。
d. 建筑高度和密度应适度,避免过度拥挤和阴影效应。
3. 绿化设计要求:
a. 合理规划绿地面积和分布,保证居民可以享受到充足的绿地空间。
b. 种植适宜的树木和植物,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c. 注重绿地的生态功能,提供适宜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
d. 注重绿地的可持续管理,保证绿地的长期可用性和可持续发展。
4. 交通设计要求:
a. 规划和设计合理的道路网络,包括主干道、支路、步行街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利。
b. 注重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提供完善的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系统。
c. 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
d. 注重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确保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与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和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评估和审批制度,提高规划和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规划和设计的认识和参与度。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结语
本文制定了最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旨在提高城市居住区的品质和居
民的生活质量。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并加强对规划和设计的实施和管理,以实现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