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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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虚开虚抵法律规定(3篇)

增值税虚开虚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它以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为了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虚开虚抵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增值税虚开虚抵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值税虚开虚抵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增值税虚开虚抵是指企业为逃避税收,采取虚构交易、虚构业务、虚构发票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虚构交易:企业虚构销售、购买等业务,开具虚假发票,虚增进项税额。

(2)虚构业务:企业虚构加工、修理、租赁等业务,开具虚假发票,虚增进项税额。

(3)虚构发票:企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抵进项税额。

(4)串通舞弊:企业与其他企业串通,相互开具虚假发票,共同骗取国家税款。

三、增值税虚开虚抵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虚开虚抵行为的处罚如下:(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增值税虚开虚抵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下:(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税收促进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税收促进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税收促进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作者:***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28期【关键词】共同富裕三次分配税收【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这其中,支持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税收力量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为推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出坚实步伐。

税收参与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推进共同富裕离不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而税收参与了三次分配全过程,是影响三次分配关系的基础性制度,但其功能定位在三次分配中有所不同。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税收以生产税净额的形式参与分配,体现了政府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身份。

初次分配是指因参与生产过程或因拥有生产活动所需要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机构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机构单位主要包括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一般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和住户部门。

机构单位按照各自拥有的生产要素类型、多寡以及质量进行分配,形成各机构单位的原始收入,要素收入形式包括雇员报酬、财产收入、生产税和进口税、生产和进口补贴、营业盈余、混合收入等。

生产和进口税是一般政府部门的收入,生产和进口补贴是一般政府部门的支出,二者之差称为“生产税净额”,形成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收入中获取的净收入。

其中,生产税包括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

生产税的重要标志是“其应该发生在生产者营业利润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附加于产品价格之上,通过生产产品的出售转嫁给购买者”。

其中,产品税是基于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销售、转移、出租或交付使用而发生的税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P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P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第一,所得项目的界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修订后的细则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扩展至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多类型的交易行为。

增值税范围的扩大,使得更多的交易行为纳入税收范围,从而提高了税收的综合效益。

第二,税率的调整。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和13%,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率调整为16%和10%。

税率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税务登记制度的。

修订后的细则对税务登记制度进行了。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税务登记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而修订后的细则中,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这一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细则对发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发票管理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而修订后的细则中,对发票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这一主要是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税务行为的发生。

第五,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对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规定。

在修订前的细则中,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修订后的细则中,通过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前后对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务登记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纳税人的课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时间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综合效益和质量。

修订后的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2016年修订版) 今天,⼩编给⼤家介绍的是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2016年修订版),如有变动,以官⽹为准。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最早于1993年12⽉13⽇发布实施。

本版为2016年1⽉13⽇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版本。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销售或者进⼝货物,除本条第(⼆)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销售或者进⼝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植物油; 2.⾃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沼⽓、居民⽤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条规定外,纳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于当期进项税额不⾜抵扣时,其不⾜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税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增值税,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纳税人征收的间接税。

基本原理是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环节中逐级征税,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进行调整。

二、增值税的税务法规1. 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增值税税务法规的基础,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率和征收范围、申报纳税和缴税等方面的内容。

纳税人需要根据该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

2.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的具体解释和操作细则,是纳税人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该暂行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程序、增值税减免和退税政策、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增值税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税率调整根据国家财政情况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我国会不定期地进行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税率的调整旨在平衡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调节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纳税人需要根据税率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申报和缴税。

2. 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促进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国家对于一些行业或产品给予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和水电煤气等民生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免税的政策。

纳税人需要根据法规的规定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3. 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审计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国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发票的开具和领用、发票的使用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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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2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2021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一次修订依据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打算》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自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连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根据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值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
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详细登记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讨论、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救济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根据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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