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
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沪府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平等参与、融合发展的环境日益优化,残疾人权益有效保障。
但是,仍有部分残疾人的生活比较困难,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为导向,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服务网络为支撑。
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平等参与共享的程度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更具获得感,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
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兜底保障,聚焦就业增收。
对重度等困难残疾人实施精准救助,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创业扶持,增加残疾人劳动收入。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供给创新。
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供给,有效满足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小康提供持久动力。
——坚持科技创新,强化产业推动。
加强科技应用,提高助残服务水平,创新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提升产业集聚辐射能力,立足本市、服务全国。
残疾人康复服务问题研究

1.理论意义
第一,有助于理解人的权益理论。从残疾人享受权益的角度深入理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第二,有助于丰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将公共管理学领域中的公共服务理论应用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领域,拓展了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视野,也丰富了社会保障的研究理论。第三,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保障的实践,为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思路。
拟定学位论文题目:残疾人康复服务问题研究
参加开题报告教师人数
参加旁听学生人数
开
题
报
告
组
成
人
员
姓名
职称
所在工作单位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十三五”期间,各级残联积极推动落实《“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2019年,全国累计为1043万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314.6万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8.2%。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印发《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各地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责任,规范提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提供遵循。立足本省实际,积极加大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组织联也对各省开展的康复服务进行进度监测和第三方评估。我国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8年,残疾人康复工作被纳入国家发展规划;1990开始实行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康复”单独列为一章,此后还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性的文件;200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中,将“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作为当前发展的目标;2008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强调各缔约国应组织、加强和推广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各国将此作为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重要文件。2010年,民政部、财政部、中残联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的通知》确定将9项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支付范围,以此来减轻残疾人康复的费用负担。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公布了世界残疾报告,首次对全球的残疾人问题研究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了总结。历史证明,各国政府对残疾人的保障问题已经由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出击,人们对残疾人的看法已经逐步由“社会负担”转向了“社会的共建者和享受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在总结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经中国残联研究,决定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技术规范》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加快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和应用推广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其他省(区、市)可以选取条件较好的市(地、州)加快开展换发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各地应借鉴前期试点地区经验与做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二)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为支撑,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在身份识别、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残疾人大数据建设。
三、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残联应遵循中国残联“七个统一”原则,做好经费和相关保障工作,制定换发年度计划,建立常态化发证服务模式,确保换发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一)统筹规划。
各省(区、市)残联统筹协调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
(二)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经费投入,落实换发工作所需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三)宣传培训。
充分认识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重要性,扩大宣传,加强业务培训。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8年8月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陕政发[2015]3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8【实施日期】2015.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到2020年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文化、组织网络覆盖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服务、托养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协调、相适应。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
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增加一定比例的救助金。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
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纳入供养范围,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由流入地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及时救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精神障碍患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不断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8•【文号】国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21年7月8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
71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城乡新增180.8万残疾人就业,1076.8万困难残疾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212.6万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1473.8万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95%,5万多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城乡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更加勇敢地面对生活的挑战,更加坚强地为梦想而奋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在国际残疾人事务中的影响力显著提升。
这些重大成就,有效改善了残疾人民生,有力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
“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
【民政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一)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补贴制度。
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
建立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
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支持。
到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五)实施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
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
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
建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制度和完善税费减免政策。
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六)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_百度(精)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扶贫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2.6亿家庭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当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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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较快增长,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康复服务不断拓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但是,目前我国8500万残疾人中,还有1230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必要基础。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解决好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举措。
要加大帮扶力度,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
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落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
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
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加强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有力支撑。
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服务能力,为残疾人融合发展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
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
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
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制定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
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
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各地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
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残疾人普遍小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作用和市场推动作用,调动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