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

2017年12月

目录

一、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 2 -

二、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7 -

三、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11 -

四、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 14 -

五、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18 -

六、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 21 -

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 24 -

八、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 29 -

九、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 30 -

十、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 34 - 十一、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民主议事制度..................................... - 36 -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条本会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原则上每二年签一次,合同期满,双方经平等协商,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内,按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实行5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公众休假制度。

第三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有关事业单位自用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应标准进行套级。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

第六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奖金、生活补贴、职称补贴、加班费、误餐补贴等组成。工资待遇的调整,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每年年终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

第八条本会工作人员获得个人荣誉后,可享有相应的奖励。本会取得集体荣誉后,工作人员可享有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因本会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公务接待、差旅住宿、私车公用等,可参照市财政有关规定进行报销。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市财政有新规定的,参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本会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是:

(一)在标准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张家港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上班,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工资补贴照常发放。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公出。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的,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外出。如工作人员因公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办公室的,应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说明。

第十五条出差。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常务副会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第十六条请假。工作人员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半天(含半天)的,须经秘书长批准。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或病假单。

第十七条休假(包括年假、探亲假、生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事业单位有关假期待遇执行休假。工作人员休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长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根据政策统筹安排休假。其中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应在当年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加班。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九条旷工。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一)无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二)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或不续假而逾期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分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岗半天以上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或补休的。

第五章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经同意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费、报名费和资料费先由本人支付,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培训相关资料(包括教材、讲义(PPT)、证书、培训小结等)须在各部门备份存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