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国际贸易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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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国际贸易现状浅谈

【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对进出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我国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的立法和保护取得很大进步,但在保护的主体、客体、程序方面仍需要进行完善:建议扩大主体的保护范围,对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建议区分保护客体的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制定对应的保护程序;在程序上,建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不及时变更或注销其知识产权的不利后果;建议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动机制避免保护申请程序中的多次申请;适当降低证据要求和担保金额。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国际贸易

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日益渗透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国际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实施的保护。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际立法和

欧美等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来看,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海关的执法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对进出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禁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我国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的立法和保护取得很大进步,但在保护的主体、客体、程序方面仍需要进行完善。

一、我国与海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领域内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法律:《海关法》、《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二)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三)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四)海关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海关总署有关公告等,如《海关关于实施对奥林匹克标志海关保护的公告》等。

(五)国际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六)其他:包括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以上体系中,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条

例》)和《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核心的保护体系。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从海关近年来查获的侵权案件来看,知识产权边境侵权存在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出境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出口货物侵权占了绝大多数,进口货物侵权占有率极低;二是涉嫌侵犯国外知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占大部分,涉嫌侵犯专利权特别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案件较少。三是依职权保护模式查获的多,依申请保护模式查获的少。

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1.保护的客体范围过广[1]、主体范围较小[2]

目前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5大类。依照《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欧盟大多数国家海关的依职权保护客体不包括专利权。而我国迫于主要来自美国的压力,承诺在边境保护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类型多(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经过实质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权利状态不确定)、技术复杂,认定侵权难度大,且专利权往往争议大,纠纷多,给海关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在我国,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能得到边境保护的权利主体只包括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

的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和专利权人。而《trips协议》及美国把边境保护的主体规定为权利持有人,“权利持有人”涵盖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版权的持有人、任何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权利持有人,甚至还包括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因此,我国的权利主体范围过小,存在漏洞,特别是当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因没有法律主体资格而很难向海关申请边境保护。

因此,有人建议将专利从客体中排除,提高通关效率,但作者认为,更应当提高专利方面的执法水平,加强与知识产权部门的合作,准确、高效地解决专利的侵权保护;通过立法扩大主体保护范围,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

2.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与撤销存在漏洞[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备案可以获得海关的依职权保护,有效期内,当知识产权状况发生变化时,如果权利人没有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注销,可能会造成海关执法的错误扣押,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也妨碍他人合法的进出口。因此,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不及时变更或注销其知识产权的不利后果,并且该不利后果应该足以督促权利人在其知识产权发生改变时,及时的变更或注销备案。从而保持备案信息的有效和准确,提高海关执法的准确性,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

3.保护申请程序存在漏洞

依照《海关条例》,权利人必须就每批侵权货物向当地海关申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当侵权产品集中在一些知名品牌时,为了全面

有效的维护权利,相关企业每天必须向各地海关提交保护申请。例如,对于某知名品牌企业,如果侵权货物在不同地方的海关、不同的时间内分不同批次分别进出口,则权利人将向我国各地海关分别多次反复地提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或者出现某地海关在短时间内反复通知权利人提交申请的状况。此外,在海关执法过程中,经常有一批侵权货物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品牌的情况,每个品牌的侵权货物不算多,但加起来的全部侵权货物数量比较大,根据现行《海关条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海关必须分别通知每个品牌的权利人,并要求他们各自提出申请,造成基层海关工作量非常大,同时也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因此,建立一种体制,使得权利人申请一次便可以覆盖所有海关,并且申请一次并不是一次有效,而是规定了有效期限,权利人在申请时根据需要选择一个有效期限。这样既可避免浪费权利人的资源也可以提高海关的工作效率,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

4.依申请保护申请中的证据要求、担保金额要求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

在依申请保护的申请环节上,《海关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要求申请书中列明“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这么高的侵权证据标准是(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权利人很难获得的,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技术性强,需要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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