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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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 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民生实事,根据《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渝财建〔2014〕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市财政局同意,进一步下放权力和责任,决定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明确各区县的目标任务,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的方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

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业主选择已列入国家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请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相关证明材料等。

实施计划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合规。

申报项目的内容和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规定。

2.基础资料属实。

申报行政村(含行政村内各聚居点)的人口、环境状况等情况属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准确。

3.项目设置合理。

项目的处理规模、技术工艺合理。

为便于计价核量和统一管理,项目中涉及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和垃圾清运处理设备等原则上应选用标准设备,确需使用非标设备的,应提交相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渝府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第三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迎来重要机遇第二章开启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新征程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引领绿色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一节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第二节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第三节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第四节推动“一区两群”绿色发展第五节加快科技创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第四章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第二节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第三节治理修复生态退化区域第四节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五章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一节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二节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第三节协同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第四节治理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第五节管控噪声环境影响第六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第一节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第二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第三节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第四节强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第五节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第七章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加强区域联防联治第一节推动生态共建第二节深化污染共治第三节共推绿色发展第四节促进信息共享第五节加强与其他省市交流合作第八章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第二节提高生态环境精准治理能力第三节提高生态环境科学治理能力第四节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第五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第六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第九章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第十章健全规划实施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8•【字号】重府发[1997]40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GJ14-199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区域类别┃适用地带┃┣━━━━╋━━━━━━━━━━━━━━━━━━━━━━━━━━━━━━┫┃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大宁河景区)┃┃┃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缙云山──钓鱼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类┃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区┃17.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二┃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所辖城镇和农村┃┃┃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类┃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和农村┃┃┃5.南岸区(不含南山-南泉),北碚区(不含缙云山),渝北区(┃┃┃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区┃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三┃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类┃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区┃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万州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县、璧山县环境保护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为适应我市水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本着“既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又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结合有关区县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局对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调整表二○○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调整表河流名称水系流经区县水域范围适用功能类别苎溪河长江万州区全流域Ⅳ朝阳河(栋梁河)长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Ⅴ一品河长江綦江县、巴南区一品抽水站上游Ⅲ一品抽水站下游Ⅴ花溪河长江巴南区南湖堤坎上游Ⅲ南湖堤坎下游Ⅴ大溪河长江九龙坡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肖家河(双溪河)长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朝阳溪长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跳蹬河长江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苦溪河长江巴南区、南岸区雷家桥水库以上Ⅲ雷家桥水库以下取消水域功能盘溪河嘉陵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梁滩河嘉陵江北碚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全流域Ⅴ璧北河嘉陵江璧山县、北碚区全流域Ⅳ——结束——。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渝环函〔2022〕426号)和《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3〕68号)要求,结合万盛实际,以及“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采用市区联动方式,衔接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系统调整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万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一)坚持底线约束。

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严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调整。

(二)强化空间管控。

结合“十四五”环境管理目标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完善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三)突出分类准入。

以调整后的环境管控单元为单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优化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巩固,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发展取得新进展,城乡风貌大美格局构建完善,山清水秀美丽万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市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一、基础条件与形势分析(一)区域特征1.区位优势明显桂林位于南岭山系西南部、桂林—阳朔岩溶盆地北端中部,地处成渝经济区、中部经济试验区、泛珠三角经济区、泛北部湾经济区的交汇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中心城市,泛珠三角、西南、东盟三大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沟通国内西南与华南沿海经济的桥梁,是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是贯通国内与东盟的枢纽,拥有立体化、国际化的交通大动脉,铁路北接京广黄金线,南接黔桂、高昆动脉,贵广高铁、湘桂铁路贯通全境。

60余条国内外航线、7条水运航线、与泉南高速、包茂高速、桂林绕城高速等共同构成了桂林市连接国内外的立体化交通网络。

2.生态基底独特桂林生态资源禀赋突出,沿桂江与湘江两岸分布有典型岩溶石山与河流谷地、峰林平原,是世界岩溶峰林景观发育最完善的典型,山清、水秀、洞奇、石美,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

境内江河纵横、溪流遍布,漓江穿城而过,形成千峰环抱、山环水绕、奇峰倒影的独特景观,拥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4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47家,“桂林山水甲天下”名扬海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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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市县指标(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渝环办[2017]3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修订)》的通

渝环办[2017]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现将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修订)》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最新指标要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原有指标的解释参照环保部2016年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环生态〔2016〕4号),新增指标解释待环保部明确后下发。

特此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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