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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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7•【字号】京政管字[2001]45号•【施行日期】200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我市2000年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在市领导的直接关心和领导下,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的督促、协调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城市面貌得到较大改观,受到领导肯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欢迎。

为全面实施《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按照刘淇同志指示精神,2001年我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将由第一阶段城八区的道路两侧向所有建筑全面推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阶段城市建筑物清洗粉饰范围包括位于城八区所有街区、居住区、单位院内、胡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建筑物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

工作完成期限为2001年9月底前。

二、依据《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是具体实施此项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部门。

以上各单位均要明确主管领导、负责人、联系人,明确任务和责任,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各区、县要尽快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列出应进行清洗粉饰的建筑物清单,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做好动员部署和督促、协调工作。

请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于3月20日前将本区、县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方案和有关统计资料(见附表)报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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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1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10.29
【实施日期】198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十月二十九日京政发[1986]148 号)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城区、近郊区主要大街临街楼房的阳台(以下简称阳台),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

不许围封改装、乱搭乱建。

阳台损坏的,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需要改装的,应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全栋楼房阳台统一设计、统一施。

物业装修管理外立面规定(3篇)

物业装修管理外立面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合理规划,美观大方;(四)方便业主,服务至上。

第二章外立面设计与管理第四条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规划;(三)充分考虑业主需求,注重实用性和美观性;(四)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外立面设计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二)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三)设计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外立面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三)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自检,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外立面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二)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日常维护;(三)对外立面进行清洗、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四)定期对外立面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性能。

第三章外立面装修管理第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外立面进行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修方案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二)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三)装修结束后,应当进行自检,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验收报告。

第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外立面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改变外立面的结构、承重、防火等安全性能;(二)不得损坏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三)不得影响外立面的整体美观;(四)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维护。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4.26•【字号】京政发[1982]54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

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

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

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

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

繁华街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洁。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07-06-13(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1986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上吊挂杂物;(二)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三)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四)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四、执行本规定的主要大街范围,由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划定。

远郊各县(区)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协同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整顿。

——结束——。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0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市市政管委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7月27日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特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范围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此次工作的范围。

二、工作组织和分工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优势和作用,保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负责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对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

2、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是此次工作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单位,要根据市、区政府的要求,负责所辖地区和街道此项任务的组织和实施任务。

以上各单位均要明确主管领导、负责人和联系人,明确责任,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3、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请北京市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公安交通、城管监察、市政、消防、环保、园林、供电等部门配合工程实施,并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工作步骤和阶段划分今年是《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颁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第一次大范围开展此项工作,过去几十年积淀的问题要在一定时期内解决,具有较大的工作量。

北京市居民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初稿)

北京市居民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初稿)

北京市居民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初稿)1.总则为推进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环境卫生工作,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垃圾分类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术语和定义2.1建筑物交东小区里的住宅楼,及商业、教育等其他公共建筑。

2.2其他空地楼前楼后没有绿化的、闲置的小面积空地。

2.3垃圾收集容器小区里用于存放垃圾的垃圾箱、垃圾桶和果皮箱。

3.建筑物外立面3.1楼体墙面楼体墙面无明显污迹,墙面破损应及时修补粉刷;楼门雨篷上不应堆放杂物,玻璃等透明材质的雨篷应每季度清洗打扫一次,不应有大面积污迹。

3.2楼顶楼顶不应堆放杂物,有垃圾污物要及时清扫;不应有违章建筑。

3.3楼体附属物(含窗户护栏、空调架、雨水管、室外监控设施等)窗户护栏、空调架等不应堆放、悬挂杂物;雨水管口应及时清理疏通,无残留污物。

4.建筑物内部4.1楼道、楼梯楼道内、楼梯间不应堆放杂物垃圾;地面无污物污渍;墙面无乱刻乱画、无污迹,墙面完好没有明显脱落;楼道内如有长期堆放的杂物,可按废弃物清理。

4.2电梯间电梯间箱门、面板、地面无污物污渍,无乱张贴广告;箱门、面板每日擦拭,定期保养。

4.3楼内设施(含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监控设施、灯具)楼梯扶手、窗台、监控设施、灯具等没有浮土积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等楼内设施没有污迹,标识应清晰可见。

4.4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应每日清扫,有垃圾污物要及时清理,不应有积水、异味。

5.公共空间5.1小区道路路面、路牙、便道、树池、雨水口无垃圾、渣土、宠物粪便,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等;雨季无积水,冬季无积雪结冰;每日定时清扫,随时保洁。

5.2公共绿地绿地内无杂物污物、宠物粪便,如有裸露土地应及时补种植物;树枝无悬挂杂物;绿篱、草地要定期修剪,应及时清理落叶等绿化垃圾。

5.3活动广场广场地面无垃圾污迹,无果皮纸屑、烟头、宠物粪便等,每日定时清扫,并应定期冲刷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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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
洁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
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三、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改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城管监察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四、第四条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五、删去第六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在第一款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一句后增加“或者粉饰。


七、删去第十一条。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

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七条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

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第十条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

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后,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达不到整洁标准的,均须进行清洗、粉饰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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