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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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5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5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工作,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农村更新改造按村庄更新改造规划实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取得的宅基地分配权在落地前,权利人自愿放弃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可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再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有偿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宅基地有偿调剂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村级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宅基地有偿调剂操作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自愿放弃宅基地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确保拥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用房。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应当由村级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第七条有偿调剂的受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调剂面积和已有审批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并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权利人退出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也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第八条有两个以上调剂需求意向者的,有偿调剂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

保证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起拍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宅基地有偿调剂合同。

第十一条拍卖结果由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后附相关资料报国土、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办理行政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拍卖所得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村级组织收取。

第五条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计收标准,村级组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户控制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3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以下原则规定确定,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一)已实施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按照本村实施改造时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二)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有的土地类型,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居住和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转让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宅基地转让行为,保障宅基地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宅基地转让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转让的概念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情形。

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三、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宅基地;(二)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土地;(二)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宅基地;(二)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宅基地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转让的条件1.转让方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即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受让方具备相关条件受让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是农村居民,且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3)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要说到义乌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嘿,那可真是一块硬骨头!这不,改革一出手,大家都开始围观了,议论纷纷。

你看,宅基地这玩意儿,原本是农民兄弟的“家底”,每个村子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人有宅基地,土地上的“三权”就成了村民的命根子。

原来这三权分别是“使用权、承包权、流转权”,简单点说,就是你这块地是你家的,但你能不能用它、租出去或者卖掉,就得看这些权怎么分配了。

这三权一混合,搞得人头晕脑胀的,很多地方的宅基地也就成了“死地”,村民能用,可用来干啥呢?也就看着地荒废了,赔本不干。

所以,义乌的改革简直是“大刀阔斧”一招,解决了不少人心头的老大难问题。

改革最厉害的地方,嘿嘿,真是把这“宅基地”从一个束缚了很多年的“铁链”变成了“自由鸟”。

你看看,农民的“使用权”不变,但通过“流转权”他们可以把地租出去,甚至卖掉,挣点外快也没问题。

这一改革简直就像给大家的“财富密码”加了密,让土地不再是废物,而是变成了可以打工、挣钱的“宝藏”。

试想,很多农民朋友以前看着地荒芜,心里别提有多着急了!如今有了改革,他们不再是地的“俘虏”,而是土地的“主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简直爽翻了。

说起这些,义乌的农民可是很有心得的。

有些村民干脆把宅基地租出去,开起了民宿,赚的可是盆满钵满。

尤其是那种村落靠近城市的地方,大家纷纷把地流转给了想在这住一住的城市人,自己也因此发了一笔小财。

你说,土地不再是“死物”,反而成了可以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活物”,这是不是就像把“死狗”养成了“金鸡”?想当年,谁能想到自己那块小小的宅基地,竟然能成了财富的源泉!你说,宅基地三权分置这改革,真是解放了“农民思维”。

以前村民们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土地是自己的,哪敢乱来?而现在,改革让他们意识到,不仅是可以用地,甚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赚钱,真的是给他们的“眼界”打开了一扇新窗。

很多人开始琢磨如何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收入,结果一算账,发现自己并不比城市人差,反而能过得更滋润!不仅仅是土地的流转,改革的另一个亮点是它给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拥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宅基地转让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转让的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4.宅基地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5.宅基地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宅基地转让的程序1.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

2.转让双方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五、宅基地转让的限制1.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外商。

3.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条件的人员。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将宅基地转让给已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

六、宅基地转让的效力1.宅基地转让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转让合同对转让双方具有约束力。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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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或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双方互换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条件审查: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转让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并经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三)挂牌转让: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转让合同。

受让人资格条件由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和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

第十六条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村级组织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不低于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决定。

在使用年限内再次转让的不再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但应扣除已使用年限。

土地所有权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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