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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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详细规范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开放共享的交易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统一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统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通政办发〔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新政办[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08]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而设立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专家库聘请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专家库是对原有的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代理机构专家库资源整合的基础上,由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

根据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的原则,委托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使用等有关具体工作。

政府各部门、市辖各区和有关代理机构原已建立的专家库一般不再作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经市交管办审核报请市交管委领导批准。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一)进场目录范围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二)拟用专家库中包含目前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的专家资源;(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条专家库按工程类、货物服务类、特种交易类分类设立,每类专家库细化专业设置、分专业使用。

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03.15)

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03.15)

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规范综合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采矿权)、国有资产产权出让、广告位、冠名权和其他公共资源类项目应进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综合交易遵循“两不变,五统一”原则,即: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部门的“法定主体地位不变、法定职能职责不变”;“五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

负责综合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公管办”)。

负责区公管委日常工作。

制定综合交易制度、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采矿权)、国有资产产权出让、广告位、冠名权和其他公共资源类项目应进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综合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入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受理投诉和举报;履行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

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采矿权)、国有资产产权出让、广告位、冠名权和其他公共资源类项目交易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对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综合交易鉴证文书。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水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单选题] *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权C.土地经营权(正确答案)D.土地使用权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选题] *A.书面B.口头C.数据电文(正确答案)D.电话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

[单选题] * A.30(正确答案)B.20C.10D.15答案解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单选题] *A.公共管理B.集中交易C.集中监督D.公共服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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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具有共享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其运行服务机构为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市上要求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4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101号)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黔江区本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进入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由黔江区级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需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仍由本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委及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本细则规范运行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规范。

第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为处理交易争议提供服务;(四)建立完善的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制定交易服务流程、现场管理、应急处理规范;(五)做好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统计分析交易数据等;(六)受委托代收代管代退交易保证金;(七)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数据;(八)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依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服务;(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十)按规定结算交易资金;(十一)交易活动接受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交易目录实施。

第十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本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终端,按照国市要求与市交易中心连接依法推进交易电子化,建立本交易市场交易信息库。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十一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具备满足各类交易需求的必要场所,按照服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为评标、评审以及其他现场业务办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市场主体人员、中介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监督人员等应当遵守现场管理制度,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不得泄露任何抽取的专家信息。

第十三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电子资料按规定期限归档保存。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监督中,认为有必要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现场分区域采取通信装置保管、电子信号屏蔽等保密技术措施和录音录像等监控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指定媒介和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对外发布交易公告后,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受理号,并凭项目受理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终止信息、交易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按照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因网络系统故障或者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人工录入有关交易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退还或者划转保证金,不得擅自滞留。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多个承办银行,并设立保证金代收代管专用账户。

保证金缴纳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七)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八)非法干预评标评审活动;(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应当立足公共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分类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黔江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电子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七条黔江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监督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定期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信息及其统计分析。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应用时应当在有关交易文件中依法作出具体约定,不得以信用评价的名义设置市场壁垒。

第三十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监督第三十一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4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101号)规定:(一)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对电力设施项目及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二)区城乡建委对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四)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对其主管行业的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区国土房管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项目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并运用大数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重点环节的监督:(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等;(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开标过程、评审过程、采购结果公告发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验收工作等;(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出让公告、投标(竞买)人资金资格审查、成交确认和合同签订等;(四)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受让信息登记、交易履约、结算交易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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