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发行管理办法
报纸发行管理办法

报纸发行管理办法报纸作为重要的新闻传媒工具,承载着信息传递、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报纸发行的规范和有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讨论报纸发行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具体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背景报纸发行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新闻媒体行业的发展和变革。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传统报纸的发行和销售模式受到了冲击。
同时,新闻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多样化的获取方式,也对报纸发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以规范报纸发行管理,保护新闻媒体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目的报纸发行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办法规定了报纸发行的审批流程和标准,加强了对新闻报道的监督和管理。
2. 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和独立。
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对新闻媒体发行的干预和限制的范围,确保新闻媒体能够独立报道新闻事件。
3. 促进报纸发行的规范和有序。
管理办法规定了报纸发行的时间、区域和数量等要求,以保障报纸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
4. 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报纸发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 发行许可制度。
通过发行许可制度,对报纸发行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报纸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可以对发行许可进行分类,以满足不同市场需求。
2. 发行审核制度。
通过发行审核制度,对报纸内容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涉及敏感话题和不实报道的报纸,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营许可制度。
除了发行许可以外,还需要对报纸销售渠道的经营进行许可和管理。
通过制定经营许可制度,可以有效监管报纸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报纸分类管理。
根据报纸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日报、周报、专业报等。
不同类型的报纸可以有不同的发行规则和标准,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九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第十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印刷、发行;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产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一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三十五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第三十七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八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着作权的;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三十九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四十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第四十一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发行;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第四十七条盗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九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者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决定;第五十三条有关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电子出版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第五十五条境内出版物出口和境外出版物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出版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报纸发行管理办法

报纸发行管理办法报纸发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报纸发行行为,维护新闻传媒产业的正常秩序,提高报纸发行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发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国内发行的报纸,包括党报、大报、地方报、专业报、华文报等各类报纸。
三、发行程序1. 报纸发行单位应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办理报纸发行许可证,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2. 报纸发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发行制度,明确发行目标和策略;制定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地区、发行数量等;并进行风险评估。
3. 报纸发行单位应合理安排发行渠道,确保报纸能够覆盖到达读者群体,提高发行效率。
4. 报纸发行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发行报表,如发行数量报表、发行地区报表等,报送相关部门。
四、发行数量1. 报纸发行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读者群体特点,合理确定发行数量。
2. 对于党报和大报,发行数量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力、影响范围和宣传面积确定,需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
3. 报纸发行单位应根据发行渠道的覆盖范围和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调整发行数量。
五、费用管理1. 报纸发行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发行许可证费用、发行报表费用等。
2. 报纸发行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确保报纸发行的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 报纸发行单位应明确发行费用的构成和收费标准,并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六、发行渠道1. 报纸发行单位应建立多样化的发行渠道,包括传统发行渠道和新媒体发行渠道。
2. 报纸发行单位应积极与报刊亭、超市、邮局、书店等合作,拓展销售渠道。
3. 报纸发行单位应加强与电视台、广播台、互联网媒体等合作,提高报道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七、发行监管1.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报纸发行单位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和评估。
2.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公众对报纸发行行为的监督和投诉。
3.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报纸发行数据和信息,便于公众监督。
报刊管理制度

报刊管理制度报刊管理制度1一、总则1、为使公司报刊资料收集订购、借阅等操作流程有所规范,特定本规定。
2、管理资料的范围包括各种图书、报纸、杂志以及结合集团需要而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信息。
3、报刊资料的管理由总办统一负责订阅、分发、管理。
二、资料的收集订购规定1、每年年末由总办下发通知,由集公司各部门拟定下年度所需图书、报刊的预订计划,由部门经理签字后,转交总办;2、总办把各部门预订计划汇总后上报总经理审批;3、审批后,由总办具体执行订购工作;4、总办负责把订购清单交与报刊资料管理工作人员,由其具体执行分发工作;5、年度期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另行征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报刊资料借阅规定1、根据集团现状,杂志、期刊借阅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三天的中午12:00-13:00;报纸阅读时间为每天中午11:30分---12:50分。
2、凡公司员工都可到资料室借阅;3、资料室的图书、期刊报纸,员工可自行取阅,一次一册,阅毕放回原处,报刊、报纸不外借,不准带出室外,需者可办理复印;4、资料室的`图书和过期期刊,员工可以借阅,每次可借阅书刊2册,借期15天,可续借一次,借阅时需在总办图书资料室办理登记;5、借阅归还书刊,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或借阅后丢失,将根据情况按原书价的2~3倍赔偿;6、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前,必须到图书资料室办理书刊的归还手续,否则,人事部门将不办理离职手续。
四、注意事项1、员工必须爱护图书,不得折散、涂污;2、资料室内严禁吸烟;3、资料室内应保持肃静、整洁。
五、附则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刊管理制度2一、借阅规则1、本图书室对全镇人民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及节假日。
2、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凭借书证借阅。
3、办理借书证需持个人身份证、1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纳押金50元。
办证后,读者可免费借阅,如读者不再借阅,则收回借书证、退还全部押金。
4、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图书2册,借期30天,逾期每册交逾期费0.5元/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是指对报纸出版行为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一、出版单位要按照我国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
二、报纸出版单位应严格按照定期出版报纸的要求,确保报
纸按时出版,不得擅自停刊、断刊或改变定期出版频率。
三、报纸出版单位应当保证报纸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报道或违法信息;对敏感事件和重大新闻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四、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对编辑、记者和校对人员进行职业道
德和新闻职业教育培训,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
五、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新闻采编流程、信息审核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等,使整个编辑包装及出印、发行等流程规范有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落实实名制和信息备案要求,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和新闻内容的版权。
七、报纸出版单位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和审计,确保财务透明,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财务操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报纸出版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推动新闻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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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发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团报纸发行管理工作,保证报纸发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集团平面媒体的作用,全面、系统地展示、宣传、树立各产业的品牌形象,特制定新维控股集团报纸发行管理标准。
一、队伍建设
1、企业文化部是集团报纸发行工作的主管部门。
由企业文化部田树平统一负责每期报纸的分发、存档、寄送,负责指导、管理各产业集团、直属公司的报纸发行工作。
2、各部门、产业集团、直属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报纸发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报纸发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报纸发行管理模式。
3、各单位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报纸发行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在报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报纸发行数量的增减,要及时上报集团企业文化部。
二、发行主管职责
1、负责报纸的接收和发行,能够根据发行工作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2)负责报纸分发、存档、内外部发行。
(3)新维控股报每月一期,于每月30日印刷、新大地报、维邦地产报于每月15日及30日印刷,凡在东胜的公司两天内必须取走,驻外公司除寄送以外,五天内必须取走。
三、发行名址管理
1、加强对报纸发行名址的完善、整理、保密工作;
2、随时了解发行名址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名址;
四、监督管理工作
1、档案管理
各级发行机构均要建立发行档案,将留存报纸和发行签发(收)单统一入档管理;
2、监督检查
控股集团将对各级发行部门的发行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季度对发行档案进行一次抽查。
3、在报纸发行过程中杜绝浪费,看过的报纸要收藏起来,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4、及时更新报架中的报纸期数,将新一期的报纸存于报架中。
新维控股集团报纸寄送名单(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