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业地产”限制分割销售转让原因我国房地产管理主要法规《⼟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均没有禁⽌“⼯业地产”分割转让规定。
国⼟资源部有关⾏政规章中也没有限制“⼯业⽤地”分割转让内容。
地⽅政府在⾏政管理实践中,对“⼯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持谨慎⽴场,原则上不允许⼯业⽤地使⽤权分割出让。
原因如下:(⼀)许多“⼯业地产”项⽬,系地⽅政府招商引资,违规低价(甚⾄零地价)出让国有⼟地,以开辟政府财税来源和解决地⽅就业为⽬的。
如允许投资者(开发商)对“⼯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可能使地⽅政府预期⽬的⽆法达到,投资者(开发商)以较低成本通过市场销售获得较⾼⼟地收益。
(⼆)“⼯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影响原⼯业⽤地控制指标。
⼯业⽤地出让时是按照其控制指标体系,设定单位⾯积投资强度及⽣产、⽣活配套设施的指标,分割转让将使得上述指标⽆法落实,签订的⼟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得不到落实。
(三)“⼯业地产”分割转让为投资者(开发商)或买受⼈实际改变原⼟地⽤途提供可能。
如果投资者(开发商)将办公楼、车间、职⼯宿舍进⾏分割转让,那么办公楼、职⼯宿舍将可能会由原来的⼯业⽤地变成商业⽤地和住宅⽤地。
虽然⼟地⽤途改变要经过政府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变更屡禁不⽌,管理难度很⼤。
(四)“⼯业地产”分割转让也可能对⼟地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虽然⼯业⽤地也实现招挂拍,但竞争程度远不如经营性⽤地,另外⼯业⽤地还享有优惠政策,取得成本⽐较低。
如果通过分割转让将原⼯业⽤地变成经营性⽤地,不仅规避了经营性⽤地招拍挂,造成不公平竞争,⽽且在按市场价补缴出让⾦时,⼈为因素过多,容易产⽣腐败,不利于⼟地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地⽅政府⼟地收益流失。
⼆、地⽅政府对“⼯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的规定全国各地“⼯业地产”发展程度不同,对“⼯业地产”分割转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地⽅政府管理要求不尽相同。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

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能否分割出售?原告陈某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维某宏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颖、朱雨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王洁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区X庄X幢X号房屋。
合同还约定了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及利息(自2012年8月22日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未向被告提交任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合同义务尚未发生。
原告未提交任何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被告曾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将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资料及分割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被告未能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被告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期限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且原告向被告提交全部办理权属证明的相关资料后360个工作日内,而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是在签订合同后的360个自然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原告(受让方)与被告(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约定,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座落于开发区X街区、编号为A9M1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开有限国有(2007)第41号。
该土地使用面积为41706.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转让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创意产业园项目,暂定名X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规(开)建字0075,施工许可证为(2009)施(经)建字0101号。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能否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方案

河南省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方案
1.分割转让建(构)筑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分割单位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后,原则不得再次转让,对确需转让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2.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
对园区内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
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且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3.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投资运营单位非生产性用房(含配套商业、员工宿舍)需自持,且自持部分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4.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管理或者与入驻企业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
其中,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属市政公共设施的除外)和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的使用权由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协商,并明确约定,其产权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要多少钱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要多少钱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现如今土地分割是大事,在拿到工业土地的时候都少不了去国土局办理一张该有的土地证。
土地证和房产证双证齐全才能保障利益不被损害,也为将来进行交易做好准备。
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多少钱呢?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办什么手续?一、工业用地分割在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2、应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按照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4、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三、工业用地分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2、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3、原土地使用证;4、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5、如约完成、亩产税收达到及竣工验收证明;6、出让金、完税或者减凭证;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工业用地土地证分割要多少钱?1、工业用地的同一出让合同20亩以下宗地不予分割,20亩以上(含20亩)多分割为3宗,且分割后单宗用地不少于10亩。
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经批准同意分割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六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工业研发和科研用地的产权分割问题知识讲解

工业研发和科研用地的产权分割问题1、南京南京市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
对于产权分割,上述《意见》规定:一般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分割销售、分割抵押。
而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需经过同意批准,且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销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按照新规,科技研发用地需要分割销售的,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包括(1)用地单位本身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2)取得开发园区、行政主管单位批准同意;(3)销售对象必须为符合开发园区、行政主管单位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的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行为,避免土地登记纠纷,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以及《东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利用条件改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分割登记是指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因宗地分割引起的变更登记。
二、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 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4. 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5. 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6. 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园区工业厂房的权属与购置风险

园区工业厂房的权属与购置风险NO.1园区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的制度关于工业地产的转让,我国法律及相关地方政府均有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工业地产的转让有别于普通商品房屋的转让,其转让多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管控,这也造成工业地产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纠纷。
近年,我国地产行业已经发生微妙变化,住宅地产因政策调控和疫情反复等因素仍深陷低迷,商业地产则因城市化进程放缓而日趋平稳。
相形之下,工业地产的开发却呈现出上升趋势,多省市的地方政府近年来频出利好政策,大力开发产业园区,并允许园区物业可划分单位进行分割转让,以此吸引、鼓励制造业企业入驻和投资。
工业地产可按幢、层、间等单位进行分割式转让,不仅有利于解决大量中小制造商无力大规模拿地建厂的现实困境,实现工业地产的灵活供应,提高工业物业的利用率,而且还有助于引入上下游产业,形成区域制造业的规模化和集群化效应,以达到构建产业链之目的。
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均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工业地产进行分割转让,可见,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对于工业地产的分割销售均持谨慎和保守态度,原则上不允许工业物业进行分割销售,究其原因,除了保证招商引资的目的实现、防止改变土地用途、避免对公开出让制度造成冲击等原因之外,就政策方面来看,原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绿地率等五项指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这一政策要求一定程度上间接左右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加之工业用房通常系以楼栋为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主管部门更不可能突破现有权属状态对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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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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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不同?
能否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今年8月中旬,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单位印发了《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和商业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园区或者企业,包括新建和已建的科技园均可以申请产权分割。
且东莞市符合规定的科技园区产业用房将可以分栋、分层、分室进行分割销售。
这也是继青岛的产业园区产权分割开闸之后,东莞成为了全国第五个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的城市。
在实际中,很多工业用地的产业园在进行产权分割时,大部分都只能做到独栋产权,按层分割已然不错,只有个别的可以做到小面积分割,东莞的分割方式堪称“终极”,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同时,东莞的分割办法也令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前有派米雷,后有天安数码城,工业用地上的产权分割纠纷近两年似乎就没断过。
工业用地产权分割问题也衍生一系列企业违约追索的风险。
大概很多人都想不明白,所以会有网友
发问168地产网,工业用地跟商业用地产权究竟有何分别,为何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显得如此吃力。
168地产网此次也来谈谈关于工业用地产权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的产权有何不同?
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工业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如果工业用地是通过出让而不是划拨得来的,即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花钱买的,那么你就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可以进行转让,土地在卖给别人,也就是转让的时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商业用地的转让是完全商品化的,当然,如果你打算在上面盖房子再出售,那么区别就更大了。
如果规划部门同意建的是标准厂房,那么你可以一个厂房一个厂房的卖,单个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办理,也就是这块地的产权可以再分割;如果不是标准厂房,那么就复杂了,要看你转让的下家其产业性质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划,要看你所在的工业园区是否同意你出售,然后才有可能进行产权分割,而且要记住的一点是,土地产权分割是以地面的
整体建筑物计算的,建筑物不能拆分成单元。
至于商业用地,你的建筑物按套卖、按层卖、按栋卖,随意就好。
工业用地产权能否分割转让?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这些企业如再出让使用权就会出现权利分割不清的问题。
2014年6月,国土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指出,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不过,《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此时,全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给出工业用地上厂房或办公楼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明确规定。
2014年8月底,青岛市经信委、城乡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公安消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
这是继2月底青岛市出台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青岛市再一次对产业园区分割转让做出明确的鼓励性政策安排。
明确了对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和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
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这被视为是对产业园区产权分割的开闸之举。
至今只有青岛、东莞等五个城市明文规定工业用地可以进行产权分割。
认为,按照市场规律,一定范围内允许工业用地上项目产权分割是大趋势。
在中国经济逐步下行的大环境下,历来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管控严格城市纷纷在近年放松对“工业地产”转让的要求,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经济趋势使然。
对于园区开发商来说,允许产权分割当然是最好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