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652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于4月25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5月15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您介绍的是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根据昨天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我国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多位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资可向社平工资增长率靠拢。
虽然《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但暂不会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随行就市建工资增长机制【条例】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或向社平工资增长率靠拢【解读】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这项改革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开展,如今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已基本兑现到位。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吕井海表示,过去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基本是在走平均分配的路子,这导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虽然稳定,但增幅普遍偏小。
整体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低于公务员和效益好的企业,但高于效益差的企业,其工资增长率低于社平工资增长率,应该说也是个不争的事实。
具体分析,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受单位效益和财政实力两大因素影响。
事业单位自身创收能力,以及当地财政水平及其对事业单位拨款、补贴的多少,也造成了地区间和系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多寡。
对于《条例》称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吕井海分析,这意味着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增长比例,可能会向当地社平工资增长率靠拢。
不过他也强调,由于事业单位的属性,这种工资水平的提升方向应该是向公务员靠拢,而非“学习”一些企业的高薪。
吕井海解释,这种工资的提升有其必要性,因为待遇偏低,近年来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流失正在频繁上演。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讨论事业单位和教师工资涨薪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讨论事业单位和教师工资涨薪事业单位招考信息事业单位报考指导事业单位阅读资料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中公欠条:随时使用优惠惊喜不停2014北京事业单位笔试面授课程(全年)2014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校辅导课程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全年面试辅导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7月1开始施行。
《条例》就作出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所以,教师涨薪也好,其他事业单位涨薪也好,都不是啥秘密。
如果没有意外,下一步是一定会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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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欠条:随时使用优惠惊喜不停2014北京事业单位笔试面授课程(全年)2014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校辅导课程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全年面试辅导课从大的背景上说,根据《条例》,未来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将和城镇职工社保并轨。
整体而言,未来事业单位大部分福利“参公”的好日子行将结束。
显然,此改革方向值得肯定。
如果条例得以落实,意味着事业单位职工的隐形福利实际会减少。
若此,事业单位一定程度的涨薪,可算一种补偿。
但何为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涨薪又由谁说了算?特别是目前,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社保并轨未实现的情况下,就开始谈事业单位涨薪,公众不反对才怪。
所以,当公众看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之时,不要责怪公众不够理性。
当然,这其中,教师等特殊事业单位群体涨薪,公众相对能理解。
因为他们的贡献比较大。
其实事业单位工资,不是公众不希望其不增长就不会增长,近年来,事业单位工资一直处于增长之中。
而且比较其他除国企职工、公务员以外群体,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和福利位列整个社会的上游。
当然事业单位类型有不同,工资高低和组成也各异,不能绝对地说所有事业单位工资和福利都过高。
而且最关键的一点是,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应该与其社会贡献匹配,并与社会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协调。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越来越好,事业单位也有所提高,然而人们对工资增长也越来越关注。
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在不断持续努力的背景下对我国事业单位也在进行全面改革,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改革措施。
在取得初步改革成效背景下,加快了事业单位“新陈代谢”,使事业单位能够迎合市场经济规则发展要求,积极融入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策略引言事业单位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类组织,其性质特点决定了工资制度的特殊性,本文通过梳理新中国建立以来五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背景、特点、影响,结合政治背景,来分析事业单位是如何一步步同机关脱离、同企业脱离形成自己现有的一套工资体系的。
1事业单位的特点从事业单位的定义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事业单位有其自身的几个特点。
首先,公益性,不以营利和机关工作为目的。
这也就是2011年中央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初衷,承担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一类,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二类。
其次,国有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为国有,区别于私人组织,这也是保证事业单位不追求利润的前提。
从经费来源角度来分析,主要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再次,服务性,事业单位是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弥补由于国家机关及企业不适合或者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领域。
但是一部分事业单位与机关职能交错,管理出现越位、错位、缺位。
认为政府机关应当是社会公共服务事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政府机关可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最后,附属性,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举办的,天然带有机关的附属性,一方面是机关服务的进一步延伸,另一方面弥补机关服务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性的一面使更能适应市场的一部分事业单位逐渐在淡化机关的附属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自己,其实质是提升了国有资本的竞争性。
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是指管理层针对事业单位员工的薪酬制度中的工资增长规则和机制。
它是衡量事业单位员工薪酬发展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员工的收入水平和发展空间,对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具有重要影响。
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的设计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确定工资增长额度。
不得因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对员工进行歧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激励导向: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该能够激励员工持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提供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和培训机会等手段,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并将员工的工作绩效与工资增长挂钩。
3. 透明公开: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该明确员工的增长路径和增长标准,将员工的工资增长与工作年限、职称晋升、绩效评价等因素相结合,让员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薪酬发展前景,并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
4. 灵活多样: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该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提供多种增长途径和机会,既可以通过晋升职位获得工资增长,也可以通过加薪、奖金、津贴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5. 可持续发展: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该具备可持续发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动,保障员工的工资水平与生活成本的匹配,确保员工的经济稳定和福利待遇。
6. 考核评估: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应该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工资增长的重要依据。
评估过程应该公平公正,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因此,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以上要求,合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员工薪酬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员工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社部 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7月1日起实施

人社部: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7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险“并轨”等。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社会上盛传从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保”等消息。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从xx年开始的,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截至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
条例只是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这项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条例实施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说,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消除误解,防止恶意炒作,切实维护稳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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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我国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时政新闻中国新闻网[微博]2014-05-15 11:31
中新网5月15日电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条例强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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