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5月13日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主动围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服务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自治区正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并对照国家已出台的改革指导意见,抓紧修订评审条件,今年要全面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修订任务。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各盟市、各评委会要对现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评估,查找出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妨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积极稳慎地进行调整,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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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内政办字[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0号2006年2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范围及认定程序(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意见》所指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见附件。
(二)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于证书、奖章齐全并与档案记载一致且表彰决定明确为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盟市、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作出资格认定,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对于证章不全、档案无记载、表彰决定没有明确的,由自治区总工会作出资格认定;对于其他省(区、市)调入我区工作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明确其身份的证明后,由自治区总工会予以确认;对于国家各部委1995年以前表彰的,由表彰单位出具证明后,由自治区总工会予以确认,国家各部委1995年及以后表彰的,由自治区人事厅确认,在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二、《意见》部分条款的解释(一)《意见》第一条,获得三次及三次以上全国或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退休时所加发的养老金比例与获得两次称号的相同。
对于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人险字〔86〕第20号)规定执行,即获得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退休时加发退休费10%,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加发15%;获得一次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退休时加发退休费5%,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加发10%,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超过原工资标准的100%。
内蒙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3年

内蒙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3年【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概述2.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3.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4.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影响和意义正文一、2023 年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概述2023 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了《关于 2023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针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延续了去年的政策,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方式,平均涨幅为 3.8%,从 2023 年 1 月份起开始执行和补发。
二、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55 元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按照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按 1.7 元确定月增加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 31 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3.倾斜调整:针对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年满 75 周岁不满80 周岁和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5 元、30 元和 60 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分别补齐累计标准差额。
三、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养老金调整方案从 2023 年 1 月份起开始执行和补发,适用于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四、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影响和意义此次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减轻其生活压力。
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人社厅7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0]30号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工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二o一o年五月七日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发〔201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企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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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加快完善盟市级统筹基础上,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办法(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x〔x〕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办法(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内蒙古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内蒙古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内蒙古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薪酬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薪酬管理,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内蒙古出台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二、目的该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合理、公平、透明的薪酬管理体系,确保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待遇能够与其贡献相匹配,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并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
三、主要内容1. 薪酬制度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贡献,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尽量采用绩效工资和奖励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薪酬核算薪酬核算应该以工资为基础,通过岗位责任、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薪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薪酬分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以及企业的经济状况,合理分配薪酬。
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培训水平和绩效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加薪。
4. 薪酬福利除了基本工资,还应提供一些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年终奖金、住房补贴、交通津贴等,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
5. 薪酬公示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示薪酬标准、薪酬分布情况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确保员工对薪酬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四、实施方案1. 建立薪酬管理小组国有企业应当成立薪酬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薪酬管理办法,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 培训员工为了确保员工对薪酬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执行,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薪酬意识和管理能力。
3. 定期评估和调整薪酬管理办法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薪酬的变化。
五、总结内蒙古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国有企业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体系提供指导,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
【注】本文所述的内容仅为一种假设情景,实际薪酬管理办法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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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
施办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内蒙古人社厅7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内人社发[2010]30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工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发〔201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
确定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一)企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方式、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2、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
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
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2、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3、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按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4、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应予以倾斜。
(三)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企业季节性用工和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用工,或有其它需说明的事宜,在申报工资总额时应予以说明。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五)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六)企业应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中央驻自治区企业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埠驻自治区企业报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须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情况审核表》(见附件),同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度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4、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证明;
5、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
7、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
无异议的,应及时函复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企业核实沟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应通知企业纠正。
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企业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企业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四)各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四、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即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对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的监督
(一)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所在盟市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其企业及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地政府、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经营者年基薪。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应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
各类企业经营者和中层管理人员、一线职工工资薪金比例依照相关经济指标测算比例核定。
(三)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
(四)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金融机构。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备案、确认、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地税、国税、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长期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定期互通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表一《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表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