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9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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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内政办发电[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区“十二五”时期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撑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2011年确定为全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

为确保这一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三次全委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把政策宣传落实与强化部门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把推进活动开展与建立政策落实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优化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全面促进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推动非资源型产业、中小企业、富民工程一体化发展,为继续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富民强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政策落实重点内容(一)总体目标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构建服务中小企业长效机制,实现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意识进一步提高、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二)政策落实重点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如下政策落实重点内容:1. 融资服务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99号),进一步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现将实施“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聚焦重点群体联系不及时、服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集中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保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行动主题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三、行动时间2020年第四季度四、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行动目标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攻坚行动,进一步畅通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建立健全覆盖就业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都能得到相应就业政策和服务帮扶,稳定就业基本盘,稳定就业局势。

六、主要措施(一)组织开展全区就业推进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10月底举办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推进会暨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活动启动仪式,开展现场招聘,组织优秀创业项目展示、职业技能培训展示,并通过自治区人才招聘云服务平台、人才网、手机APP、“四位一体”服务平台、微信和官方微博等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组织就业服务进企业、就业信息进校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内党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21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09年12月3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党管人才,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增强人才资源配置活力”的精神,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和完善我区人才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才储备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组织行为、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手段,有目的地把事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聚集到发展的第一线,在使用中培养高层次后备人才,促进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根本目的是留住和用好人才,主要储备对象是高校毕业生,主要方向是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未来,根本任务是优化人才结构、激发队伍活力、促进人才成长。

人才储备的核心是“储”、“留”、“用”、“育”。

“储”是为未来发展储足人才,“留”是留住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用”是在储备中用好人才,“育”是使现有的年轻人才通过实践的锻炼成长为高端人才。

人才储备制度的特色就是把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储备到基层、企业和科研一线,在储备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成才。

人才储备制度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区人才队伍总量不足、学历层次偏低、结构不合理、基层人才匮乏等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开发和积蓄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7]8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6【实施日期】2007.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2号 2007年7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7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共72260人,比2006年增加16459人,增幅为30%,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为做好我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盟市、旗县要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种促进就业的资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内政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7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治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条围绕我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紧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

加大人才对呼包鄂协同发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大数据综合实验室、东部盟市跨越发展支持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打造我区人才高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内政字[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党委、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立即行动,下发了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办法。

通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区区情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对就业渠道的拓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也必须看到,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转岗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复转军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44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万人创业行动”各地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各项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比例和创业成功率,鼓励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进一步完善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创业典型奖励等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贷款扶持范围。

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孵化功能和制度建设,开展创业联盟、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工厂以及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等专题活动。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探索完善符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实训模式,完善监督管理、准入退出机制。

二、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万人储备行动”各地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认真落实和完善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培训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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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精神,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就做好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储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支持和保障力度,提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在生产实践第一线储备、培养和锻炼高校毕业生,增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培养造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和生产技能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积蓄智力。

二、储备计划
2009年,全区计划选拔3000名高校毕业生储备到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培养锻炼。

储备期为2年(储备计划见附表)。

三、选拔对象及选拔标准
(一)选拔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
2.学习成绩合格;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四、储备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储备企业为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二)储备人才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照完备;
2.具有固定生产经营项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年以上;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5.能够提供培养、锻炼储备人才的工作岗位;
6.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不良用工记录。

五、储备人才的选拔
储备人才的选拔在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储备计划内,由各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事厅对储备人才选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储备人才的选拔一般按照征集需求信息、制定计划、动员和发布公告、考试或考核、确定和公布入选名单、体检、签署储备协议、备案等。

(一)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与确定人才储备计划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面向本盟市辖区内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并对征集到的储备人才需求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计划数内确定储备计划(包括确定储备单位及具体专业、人数),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二)动员和发布公告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人才储备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储备公告。

公告主要宣传实施人才储备的重要意义、储备人才的选拔条件、方式和程序、储备人才的待遇和优惠政策等。

(三)考试或考核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储备人才的选拔应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方式可以为笔试,也可以为面试。

考试由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对事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

(四)确定和公布入选名单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成绩或考核情况和选拔条件,按照择优的原则等额确定入选人员并面向社会公布。

(五)体检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应统一组织入选的储备人才进行体检。

(六)签署储备协议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应组织入选且体检合格的人员签署储备协议。

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人事部门与储备企业和选拔的高校毕业生签署《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参考范本附后)。

储备人才签署储备协议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

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需经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

(七)备案
盟市人事部门应将签署储备协议的入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备案,作为享受自治区经费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管理和服务
(一)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储备使用人才情况进行督查。

(二)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储备企业负责。

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进行管理,并将储备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储备库。

(三)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核。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人事部门对储备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储备人才的人事档案转至储备企业所在地盟市人事部门确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储备单位。

(五)储备人才的户口,本人要求留在学校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其办理所在地户籍。

按规定保留两年,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七、待遇及经费保障
储备人才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储备到企业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补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储备企业补齐。

储备企业负责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政府补贴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按照3:2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核准的储备人才数,据实拨付盟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盟市财政及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落实。

补贴期限为2年。

政府补贴由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向储备人才按月发放。

八、储备优惠政策
储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储备企业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

(二)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高校毕业生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三)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专升本考试的,按照内党办发[200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四)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储备期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

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五)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储备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七)在本人自愿、储备企业同意及旗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申请延续储备期一次。

延长储备锻炼的,占当年选拔储备计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报到证。

九、组织实施
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和各盟市共同组织开展。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储备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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