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
合同范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201X年xx月xx日-201X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1、基金基本情况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3、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4、基金投资运作情况4.2所投基金情况5.基金持有项目/基金特别情况说明(选填)6、基金费用明细7、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项目上市进展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担保的简要说明等)第二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16020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1、基金概况2、净值月报注: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合同范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201X年xx月xx日-201X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1、基金基本情况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3、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4、基金投资运作情况4.2所投基金情况5.基金持有项目/基金特别情况说明(选填)6、基金费用明细7、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项目上市进展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担保的简要说明等)第二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16020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1、基金概况2、净值月报注: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版)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首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强调了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股权结构、分配规则等核心内容。
同时,要求章程必须符合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并技术可行。
其次,指引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期限、基金份额的募集和发行、基金资金的投资管理、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交易的结算与清算、基金财产的保管与监督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明确私募基金公司的运作机制,确保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条款,包括明确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权益、合规要求等内容。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且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加强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对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质押、基金份额交叉持有等条款也进行了规范。
指引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在制定这些条款时,要明确转让、质押等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指引还对私募基金公司的报告义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投资人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
综上所述,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章程中必备的条款,明确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股权结构、分配规则等核心内容。
指引强调了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明确了相关的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对基金份额的转让、质押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这一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的职能的是()。
A.拟定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B.组织对私募投资基金开展监督检查C.指导协会和会管机构开展备案和服务工作D.和地方政府合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答案】 D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义务中,下述不属于重大事项信息的是()A.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B.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率变更C.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D.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答案】 A3、根据相关自律规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报送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下述哪些信息?()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4、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的约定办理。
A.合伙协议B.委托协议C.企业章程D.合伙企业法【答案】 A5、2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适用于哪种基金类型()。
A.公司型B.契约型C.合伙型D.私募型【答案】 A6、(2017年)QFLP针对的是()。
A.股权投资基金B.证券投资基金C.共同基金D.并购基金【答案】 A7、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成功的()。
A.项目收集B.投资决策C.投资后管理D.项目退出【答案】 D8、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错误的是()。
A.准许基金募集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获得更多资金支持B.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C.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D.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答案】 A9、(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说法正确的是()A.推介材料登载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过往业绩可以只是部分不连续的业绩B.推介资料不能登载基金过往业绩C.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D.推介材料登载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示为该只基金的业绩构成保障【答案】 C10、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描述错误的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指引2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
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概述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三、私募投资基金的合同指引四、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揭示与投资者确认五、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规范六、私募投资基金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概述《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是一部关于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的专业指南,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
本文将从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合同指引、风险揭示与投资者确认、会计核算业务规范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伞型/系列基金:多基金共用同一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且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2.基金中基金:80% 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3.防险策略基金:避险策略保障机制,公开募集资金。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可以二级市场交易,也可以申购、赎回。
结合了封闭和开发型基金特点。
5.ETF 联接基金:严密、最小差异化跟踪同一指数黄金 ETF 商品期货 ETF6.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交易、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并存,指数或主动型。
7.分级基金/结构基金/可分离基金:普通基金进行拆分为不同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多类基金,且可分离上市。
8.QDII 基金:投资境外股票、基金、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规避单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9.养老目标基金:长期、稳健、控制风险、公募、基金中基金。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合同指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在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时,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揭示与投资者确认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必须由投资者签订《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投资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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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六)【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召集程序、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七)【投资事项】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
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九)【托管事项】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十)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一)【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十二)【税务承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税务承担事项。
(十三)【费用和支出】章程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税费)、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十四)【财务会计制度】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包括记账、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十六)【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终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订】章程应列明章程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应明确规定当章程的内容与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章程为准。
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十九)【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公司股东)数据的备份。
(二十)【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