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1. 引言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诚信和可靠性,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制定科研诚信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促进诚信科研的开展。
2. 基本原则2.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始终保持诚信、客观、公正的态度。
2.2.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2.3.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流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研究结果或篡改数据。
2.4.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合作伙伴和同行的权益,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共同促进科研进步。
2.5. 科研人员应当对科研结果负责,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3. 行为规范3.1. 诚实守信3.1.1. 科研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研究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实验结果。
3.1.2.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论文的撰写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文字。
3.1.3.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研究进展。
3.2. 尊重知识产权3.2.1.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知识。
3.2.2. 科研人员应当在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进行恰当的引用和致谢,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3.3. 合理合法3.3.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不得超出研究任务的范围或擅自改变研究目的。
3.3.2.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3.3.3.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违规处理4.1. 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规范的行为,相关机构或组织将进行调查核实。
4.2. 如果违规行为属实,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科研项目资助、取消科研成果评定资格等。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诚信管理条例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科研工作中的诚信行为,保障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信度,促进科学进步和学术发展。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诚实守信原则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或掩盖科研数据。
2.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交流的规范,尊重同行,不得故意损害他人声誉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科研数据管理1.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管理科研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科研原始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相关材料。
3. 科研人员在发表科研成果时,应当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和实验细节,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验证性。
学术交流与合作1.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分享科研成果和经验。
2. 科研人员在进行合作研究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责,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共同推进科研工作的进展。
3. 科研人员在发表合作成果时,应当公正地署名,并根据各自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认可。
处理违规行为1. 对于科研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相关机构可采取停止资助、取消职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诚信教育与宣传1.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2. 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诚信宣讲、研讨会等活动,加强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法律责任1. 对于科研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于科研人员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机构所有。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相关法规和机构规定为准。
研究生科研道德规范

研究生科研道德规范研究生阶段是一个学术道德和伦理价值观培养的重要阶段。
作为未来科研工作者和学术界的重要一员,研究生需要具备严谨的科研态度和道德规范。
本文就研究生科研道德规范进行探讨,以期为培养高尚的科研伦理意识提供参考和借鉴。
1. 诚实守信作为研究生,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是诚实守信。
诚实体现在学术交流和合作中,包括如实记录实验数据、真实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隐瞒实验过程和结果。
研究生应遵守学术诚信原则,不得窃取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以免损害科研领域的信任和声誉。
2. 尊重知识产权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要尊重知识产权。
不得擅自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要遵守学术规范,正确引用他人论文、书籍以及他人的研究成果。
同时,研究生要尊重导师的知识产权,严禁未经授权使用导师的研究成果,例如未经允许发布信息、研究成果或参与商业竞争。
3. 保护研究对象权益在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的权益应受到保护。
无论是人体、动物还是其他实验对象,研究生都应该关注其福祉,并且在实验过程中确保实验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研究生应遵循伦理委员会的规定,在进行人体试验或动物实验时,必须获得合法的许可,并且尽量减少对实验对象造成的伤害。
4. 不做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应遵循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
这包括故意歪曲研究结果、夸大实验效果、不公正对待同行评议等不道德行为。
研究生要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尊重学术界的共识和专业道德。
5. 保护学术界的声誉研究生是学术界的一员,应该以身作则,维护学术界的声誉。
这意味着不参与不良竞争行为,不轻信谣言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也不传播虚假信息。
研究生应该注重学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学术研讨会议,维护学术界的真实、客观、科学的形象。
总结:研究生科研道德规范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对象权益、不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保护学术界的声誉,是研究生应当努力遵守的道德规范。
只有通过严格要求自己的科研行为,才能树立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伦理观念,为科学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科研诚信与道德规范制度

科研诚信与道德规范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研诚信与道德规范的建设,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内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保障科研工作的诚信和道德规范。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科研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以及参加相关科研项目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定义1.科研诚信:指从事科学研究时,以诚实、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科学研究的整个过程,包含诚实申报、客观研究、真实撰写和正确引用。
2.道德规范:指科研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道德,包含但不限于诚实守信、敬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对象权益等。
第二章科研诚信规范第四条课题申报1.课题申报必需符合学术伦理要求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科学道德、社会伦理等原则。
2.课题申报应供应真实、全面的研究计划和预期目标,确保课题所述内容符合事实。
3.课题负责人必需具备相应科研背景和本领,承当必需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数据手记和处理1.数据手记必需遵从科学规范和研究计划,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2.数据处理应符合统计学原理,并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
3.未经授权或不实的数据不得用于科研报告的撰写与发表。
第六条研究结果1.科研发现的结果应准确、客观,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解释。
2.对研究结果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应被准确署名,并遵守相应的署名规范。
3.研究结果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假性、捏造和窜改数据的结果。
第七条论文发表1.科研人员在撰写论文时应当保证其学术水平、研究对象、试验设计和数据处理等的真实和可信性。
2.论文中引用其他人的研究成绩时应当注明出处,不得隐瞒或歪曲他人的成绩。
3.学术论文的发表应遵守期刊的要求和规范,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论文发楷模。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1.科研人员应敬重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盗用他人的研究成绩。
2.申请专利时,必需供应真实、准确的研究数据,不得夸大实际效果或滥用专利。
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

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是科研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涵盖了诚实、公正、慎重、透明等方面,对确保科研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复制性至关重要。
首先,诚实是科研道德和诚信的基础。
科研人员应该始终如一地保持诚实的态度,不夸大研究成果,不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贡献。
诚实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只有真实的结果才能为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公正是科研道德和诚信的核心价值。
公正意味着对待数据和结果没有偏见,不受经济、政治、个人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科研人员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研究课题,不偏袒任何一方,追求科学真理。
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应遵守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确保研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慎重是科研道德和诚信的重要要求之一。
科研过程中需要慎重选择研究课题、设计实验方案、分析数据等。
科研人员应该确保实验操作的可重复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同时,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遵循科学方法,采用严谨的统计分析方法,避免故意或无意地引导结果。
透明是科研道德和诚信的重要特征之一。
科研人员应该将研究过程和方法清晰地描述,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复现研究结果。
同时,科研人员应主动公开研究数据和相关资料,接受同行和公众的审查和监督。
透明不仅是对科学社区的贡献,也是科研人员信誉和声誉的体现。
此外,科研道德和诚信还包括尊重知识产权和知识共享。
科研人员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别人的研究成果,不滥用他人的数据。
同时,科研人员也应该主动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科学共同体的合作和交流。
为了确保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科研伦理委员会,制定科研道德和诚信的准则,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学术期刊应制定明确的发表道德准则,严格审查和筛选研究成果。
同时,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科研人员道德和诚信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科研伦理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是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不仅是科研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科研伦理与学术诚信如何遵循研究道德规范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科研伦理与学术诚信如何遵循研究道德规范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科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科研伦理和学术诚信的保障。
为了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研究者们需要遵循研究道德规范。
本文将探讨科研伦理与学术诚信的重要性,以及遵循研究道德规范的具体做法。
一、科研伦理的重要性科研伦理是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其核心是遵循真实、公正、透明和可持续的原则。
首先,科研伦理的遵守保证了研究过程的诚实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推动科学知识的发展。
其次,科研伦理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学术界的声誉和信誉,增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的信任度。
最后,科研伦理的实施对于预防科研不端行为,如数据造假、抄袭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学术诚信是指学者在学术活动中遵循道德准则,保持真实、公正、诚实和可靠的态度。
学术诚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术诚信对于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它是学术研究的基础和保障。
其次,学术诚信有利于学术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术进步和发展。
最后,学术诚信是维护学术声誉和信誉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遵循研究道德规范的具体做法为了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研究者们应该遵守一系列研究道德规范。
具体而言,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做法和原则。
1. 选择合适的研究主题:研究者应该选择具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的研究主题,避免从事没有实质贡献的研究。
2. 设计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案:研究者应该根据科学原理和伦理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案。
研究所涉及的实验、采样和数据收集过程要符合伦理要求。
3. 坦诚正直地报告研究结果:研究者应该坦诚正直地报告研究结果,不隐瞒、不夸大、不篡改数据。
对于研究中的错误和偏差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讨论和解释。
4. 引用和承认知识来源:研究者在发表论文和报告成果时,应该正确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并承认其他人对研究工作的贡献。
5. 尊重研究对象的权益:研究者在进行人体或动物实验时,应该尊重研究对象的权益,确保其知情同意,并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

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
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它是成就一个优秀科
学家的重要标准。
一个优秀的科学家必须坚持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诚信,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科研道德是指参加科学研究或执行科学技术工作的科学工作者必
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它是科学活动中必不可少和绝对不能偏离的一种
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科学发展的正确、公正、公平和规范。
这其中包括:
一、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设计前提条件和论文撰写规范,以防止数
据损坏、数据失真或谎报等不良行为。
二、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原则,必须保证调查、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不得造假弄虚。
三、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盗版他人的学术成果,而必须严格遵守
版权法和专利法,保护他人的学术独立性和著作权。
四、尊重学术交流的正常原则,当讨论学术问题时要避免恶意攻
击和恶意比较。
五、尊重科技设备,不得擅自调动或拆除实验设备,严格遵守实
验室安全规定。
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另一项基本准则,是指在科学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应该自觉维护自己的高尚品格、信誉和担当,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友善博爱、崇尚责任以及追求真理、追求真知的原则,以便获得荣誉
和尊重。
此外,在科研工作中,诚信还具有保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的重要作用。
总之,科研道德和诚信是实施正确的科学研究、发展社会科学文化,实现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基础,是科学家必须坚持的原则。
只
有遵循良好的科研道德准则,才能使科学研究在正确的方向上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科研诚信与道德监督制度

科研诚信与道德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提高医院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促进科研成绩的真实、可靠性,维护医院科研诚信和道德,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活动诚信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研部门、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2.科研人员包含医院聘任的正式科研人员、临床科研人员、科研实习生等。
第三条定义1.科研诚信: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科研伦理,诚实守信,不得虚报、窜改、抄袭、伪造科研数据及成绩。
2.道德监督:指医院对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遵守科研诚信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第四条行为准则1.科研人员应始终坚持真实、客观、可控、可重复的原则,严格依照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2.科研人员应敬重知识产权,不得侵害他人的科研成绩。
3.科研人员应重视科研严厉性,不得进行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科研行为。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1.科研项目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和管理。
2.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真实填写项目申报料子,不得虚报、夸大科研成绩。
3.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科研计划的要求,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科研数据管理1.科研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方法收集、整理和管理科研数据。
2.科研数据应真实、全面、准确,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3.科研人员不得窜改、伪造科研数据。
第七条科研成绩报告1.科研成绩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科研成绩。
2.科研成绩报告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公示,确保真实性和可信度。
3.科研人员不得虚报、夸大科研成绩,不得抄袭他人成绩。
第八条学术论文发表1.科研人员应依照学术规范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
2.学术论文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研究成绩,不得抄袭、窜改他人论文。
3.学术论文的署名应遵从学术规范,不得进行虚假署名。
第三章道德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1.医院设立科研诚信与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医院科研诚信和道德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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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道德和诚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广大电研院职工、合作科研机构的学术自律意识,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电研院声誉,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研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电研院职工,同时适用于以电研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科研合作者(以下统称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科研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研规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研诚信。
第四条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引导我院广大科研人员正确对待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的名利问题。
第五条我院成立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代表我院制订有关科研道德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对科研人员违反科研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明确的结论。
第二章基本科研行为规范
第六条诚实客观: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
真、讲诚信,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七条科学民主: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坚持学术平等,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第八条团结协作:在科学技术研究中,重视团队作用,发扬协作精神,甘为人梯。
第九条追求卓越:创新是科研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坚持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第三章基本科研道德规范
第十条在项目申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均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诚实,并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的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相对有效性;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所有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
第十一条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学术履历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引文规范:
(一)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如观点、数据、图表、技术、
结论等,必须注明出处。
(三)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不得发生捏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也不得对他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任何袒护。
第十四条署名规范:
(一)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创造性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二)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署名权。
(三)不得一稿多投。
第十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
(一)维护他人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本人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
(二)在遵守保密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加强交流与讨论。
第十六条同行评议:
(一)同行评议是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专家评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的一种评估方法,通常为一项有益于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公共服务。
我院专家有义务参加各类与科学技术研究相关的同行评议活动。
(二)评议专家不得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
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我院和他人利益。
(三)评议专家不得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四)长期脱离所评议领域前沿的不应担任评议专家;对所评议领域不熟悉的不应担任评议专家。
(五)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
第十七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涉及以人类、动物(尤其是脊椎动物)为对象时,应遵循“减少、替代、优化”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尽可能减小被实验对象的痛苦和损失。
第四章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第十八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惯例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结题验收等科研活动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等证明材料;未经允许冒签、代签他人姓名等。
(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科研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三)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记录、图片、结果和引用的资料等。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上署
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等。
(五)滥用学术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的审查设置障碍;或应经而未经同行专家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时夸大成果价值。
(六)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科研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科研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七)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或间接联系,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八)违背学术界公认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其他行为等。
第十九条对违反科研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我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举报。
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我院科研人员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我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应展开调查核实,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我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10 日内,应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申述、解释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院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证
据。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五)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所有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在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与调查和处理情况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四条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
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 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其行为人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涉嫌违法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为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二)对较轻情节的科研不端行为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三)对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署名电研院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其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我院公开声明该研究工作系科研不端行为。
(四)对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课题,由电研院资助的,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该研究工作系科研不端行为。
(五)我院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科研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院内奖励或资格。
第二十八条在调查开始后的60 天内,我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对调查结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相关领导呈交。
被举报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 日内向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查。
第二十九条经院科研道德与诚信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处理决定,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
复查程
序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条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我院对如实反映有关科研人员违反科研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如果经查实属于诬告,要严肃处理举报人,并为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