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集下载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后果(3篇)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后果(3篇)

第1篇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定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在法定期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意思表示不真实: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法律行为。

2. 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3. 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原因1.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意思表示。

2. 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3.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5.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后果1.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撤销法律行为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具体表现为:(1)返还财产:撤销法律行为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

(2)赔偿损失:因撤销法律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撤销法律行为后,当事人应当恢复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 撤销权行使的限制:(1)期限限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对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条件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3篇)

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或者不合法,而依法可以撤销的行为。

撤销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行为,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的概念、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或者不合法,依法可以撤销的行为。

撤销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撤销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意思表示的纠正。

2. 撤销行为是依法进行的行为,具有法定性。

3. 撤销行为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撤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 撤销赠与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 撤销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对其遗产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以遗嘱方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撤销遗赠。

4. 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四、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的条件民事法律规定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2. 意思表示不自愿意思表示不自愿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强制或者威胁下作出的。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考试-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吉林华图教育近两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中法律所占比例非常大,对于志在国考的同学来说,要对法律知识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为了让大家弄清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我将在本文中对其特征进行详细的阐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得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

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害的只可能是其中某一方,所以如该方当事人不主动否定行为效力而甘愿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也爱莫能助。

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一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之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具体是指在欺诈、胁迫行为中的受害人一方,以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场合下的双方当事人。

3.私权的自由行使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

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

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该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具体表现为撤销之诉,而不能仅通过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来行使。

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①须属有偿行为。②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③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 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 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 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错。

思路: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1)如果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效力待定。

故本题说法错误。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讲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己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所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 。

思路: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项错误,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构成重大误解,说法错误。

B项错误,甲误以为乙的地板为自家所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大误解,说法错误。

C 项正确,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错误,甲与精神病人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张情形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说法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C。

中公点评:此类题目就是考试当中常见的题型以及考查方式,今后在遇到此类题目时首先应从定义出发,紧接着判断题干当中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可以先排除,再进行选择以此来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事业单位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1.有效:2.无效3.可撤销4.效力待定民事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8-1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例题:【例题1】甲从16岁时就有了工作,每月收入1500元三年后已有一万多积蓄。

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甲自作主张花3000元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购买金项链的行为()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D.属于事实行为答案:B16岁已经视为完人了【例题2】孙某,16周岁,经其父同意,在网上与乙某达成了买卖二手电动车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

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C.可撤销合同D.无效合同答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为有效【例题3】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

这一行为属于()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有效民事法律行为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重大误解,可撤销【例题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某男孩,7岁,把家里的古董送给同桌同学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给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BA.无完全行为能力人B.重大误解带来的可撤销C.恶意串通,无效D.违法,无效【例题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15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2部手机的合同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购买合同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分成协议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告合同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行为,效力待定B 无行为能力人,无效C 违法D 行贿违法,可撤销答案A一.物权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概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前三项所有人借给他人,他人也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处分权只有所有人有):3.共有共有分为两类:按份共有(按份数共有,一方共有人专卖其份额,另一方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共有人两个以上,对财产不分份额,等额均分(若没有约定共有方式,除家庭成员外,一般按份共有)4.相邻权特点:1.法定的2.无需约定两个房子建好后,中间的路,都能走担保物权(重点)1.抵押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事法律规定撤销行为(3篇)

第1篇摘要:民事法律规定撤销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受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撤销行为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消费等各个方面。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情况。

为了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撤销行为制度。

二、撤销行为的定义撤销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受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适用条件1.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2.受害方遭受损失:受害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遭受了实际损失。

3.具有撤销的必要性:撤销行为能够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撤销程序1.提出撤销请求:受害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2.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撤销请求,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

3.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判决。

对于撤销的判决,应当依法执行。

六、法律效力1.撤销行为的法律效力:撤销行为一旦生效,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泉州中公事业单位为各位考生带来更多泉州事业单位咨询,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泉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案例:房主不幸购凶宅,怒诉欺诈要撤销
刘先生通过中介花180万元在福州晋安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屋,后听邻居议论才得知,所购买的房屋中曾死过两个人,是典型的“凶宅”。

刘先生遂以原房主和中介存在欺诈为由,向晋安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赔其购房款180万元、居间费3万元及相关损失10万元。

晋安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刘先生能否胜诉,拿回半辈子辛苦挣来的购房款?该案一经报道,即引起广大市民热议。

民法总则第147条——151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四种: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受到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受到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房屋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刘先生的遭遇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刘先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难点,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到三个层次:第一,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要求在案例判断时分析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要求准确记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


是考试中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一个点,需要着重记忆;第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撤销不了了。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释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之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瑕疵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案例:张三以威胁杀死小花的方式逼迫其嫁给自己,小花因受到胁迫而不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小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与张三的婚姻。

(注意:民法总则生效后,可撤销的婚姻仅有受胁迫这一种情形)
(二)情形
1.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产生的非故意行为(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王先生将祖传的黄金座钟当做黄铜座钟给贱卖了。

王先生由于自己对座钟的品种质量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不当处理了座钟,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 欺诈: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的故意行为,如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明知真实情况而不告知。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齐老板将从仿古瓷器市场进的现代青花瓷瓶,当做元青花古董高价卖给王先生。

齐老板明知自己所进的青花瓷瓶为现代仿品,仍故意将其当做古董卖给不知情的王先生。

齐老板构成欺诈,王先生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老齐在交通不便的郊区有一栋房子欲出售,某中介机构以房子周边将会开通地铁为幌子欺骗不知情的刘先生高价买下,老齐对此心知肚明但并未告知刘先生实情。

中介机构在原房主老齐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欺诈,构成第三人欺诈,王先生可以请求撤销。

3. 胁迫:行为人故意用现在正在发生的、即将发生的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恐吓他人,使他人因恐惧而遵从其要求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李雷得知自己暗恋三年的韩梅梅正在追求小华却被小明无情拒绝,故以卸掉小华一条胳膊相威胁,胁迫小华娶韩梅梅。

小华恐惧之
下不得不从,欢天喜地的韩梅梅对此间内情一无所知。

李雷以胁迫的手段使小华娶了韩梅梅,构成第三人胁迫,小华可以请求撤销。

注意:第三人欺诈需要对方知情才可撤销,第三人胁迫却无须对方知情即可撤销。

因为胁迫行为对人的意思自由的影响更大,不可容忍性更大,法律优先予以保护。

4.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小华重病,韩梅梅欲卖房筹集手术费50万元,小红知悉情况后趁机压价以50万元买下小华夫妇价值300万元的房子。

小红利用小华夫妇处于危困状态压价买房,显失公平。

小华夫妇可以请求撤销。

(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案例:王先生知道自己所买的青花瓷瓶是仿品后不为所动,一年内并没有向齐老板提出退回,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王先生发现自己所卖的座钟实际是黄金的仍无动于衷,三个月内没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案例:小华与韩梅梅生活美满,即使李雷已经出国胁迫已经解除,胁迫终止一年内,小华仍没有提出撤销与韩梅梅的婚姻,则小华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案例:王先生知道自己所买的青花瓷瓶是仿品后,因酷爱该现代青花瓷而明确表示不会撤销与齐老板达成的青花瓷买卖,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王先生发现自己所卖的座钟实际是黄金的仍无动于衷,自王先生卖出该座钟五年内内没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

二、试题展示
(单选)甲商场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不予说明。

不知情的顾客乙购买了该质量有问题的冰箱。

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答案】A。

解析:甲商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冰箱,构成欺诈,A选项正确;顾客乙购买冰箱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故不属于
显失公平的情形,B选项错误;甲商场属于知道真实情况而不告知,属于故意,而非非故意的错误认识,C选项错误;民法总则生效以后,趁人之危并入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趁人之危不属于单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A。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