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卖方毁约,房屋总价款20%违约金全获支持——张仁藏律师代理二手房案件又一经典案例

卖方毁约,房屋总价款20%违约金全获支持—张仁藏律师代理二手房案件又一经典案例【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区**楼**室。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楼**单元**门。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办公楼**室。
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院*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750万元。
原告应于2013年1月13日将首付款27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地产通知3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2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
故此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75万元;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7235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65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
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750万元办理网签,却收到中介公司职员3月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650万元办理网签,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绝配合办理网签。
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750万元的买卖合同做成了650万的房屋买卖和100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按照650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地点:某城市在2009年,甲方王先生作为卖方,与乙方李女士作为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城市的房产转让给李女士。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同时王先生应在收到房款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事件经过】1. 2009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互相交收了合同的正本副本。
2.李女士作为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于3月6日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王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提供支付凭证给王先生。
3.王先生收到房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延迟了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直到4月15日才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在房产证上存在一项抵押债权,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给李女士。
5.王先生将房产抵押债权的情况告知了李女士,李女士要求王先生解决问题并交付房产。
6.王先生未能解决债权问题,并开始推脱责任,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7.李女士多次与王先生协商解决债权问题,但未取得任何实质进展。
8.在4月30日,李女士通过律师给予王先生发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解决债权问题。
9.王先生对律师函置之不理,拒绝回应。
10. 5月10日,李女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时间:2010年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法院认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王先生应在收到房款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其拖延了时间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当发现房产存在抵押债权后,王先生应主动与李女士协商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王先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拒绝回应律师函,给李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在庭审中,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并未违约,认为抵押债权的问题是李女士在购房前没有仔细核查导致的。
房地产买卖中的违约赔偿责任界定

房地产买卖中的违约赔偿责任界定房地产买卖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合同责任。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就会出现违约情况。
违约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买卖双方需要确定违约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房地产买卖中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界定。
一、基本原则在房地产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分析1.违约方责任违约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履行强制性具体行为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受损方责任受损方在违约发生后,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损方对于损失的计算应当合理,不能过高。
如果受损方不能提供证据支持损失的金额,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算。
3.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预防合同违约行为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的。
如果违约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规定的责任,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能过高。
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不予支持。
4.免责条款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免责条款,用于规定某些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
这些免责条款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意愿和公平原则进行约定的。
在房地产买卖中,免责条款可能涉及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不可抗力、法律变化等。
在法律上,免责条款通常需要明确约定,并不能损害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确定是需要法律机构进行裁决的,一般是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就违约责任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法律机构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违约责任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有些情况下,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导致买卖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责任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的判定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买方违约李先生与张女士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买方应在30天内支付房款。
然而,到约定支付日,李先生却未能如约支付房款。
张女士依约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准备搬离房屋。
在李先生违约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买方赔偿卖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买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卖方违约小张与小刘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付日期前,小张收到了卖方的通知,称卖方因家庭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
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和过户手续。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的一天,王先生突然悔意,拒绝履行合同,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违约行为感到无奈,并寻求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一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卖方购房合同签署后毁约

一、背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购房合同在交易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卖方在签署购房合同后,因种种原因选择毁约,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卖方购房合同签署后毁约的案例分析,探讨该类纠纷的成因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市民张先生与卖方李女士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9年7月1日办理了网签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前一天,李女士突然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张先生提出解除合同。
张先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李女士毁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成因(1)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部分卖方在签订合同后,看到房价上涨,出于利益驱动,选择毁约。
(2)资金需求:部分卖方因个人原因,如家庭急需用钱、投资失利等,选择毁约以获取资金。
(3)诚信缺失:部分卖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对购房者产生偏见或误解,认为购房者会违约,从而选择毁约。
2. 应对措施(1)加强合同审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及时沟通:若发现卖方有毁约迹象,购房者应及时与卖方沟通,了解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3)寻求法律途径:若沟通无效,购房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论卖方购房合同签署后毁约现象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较为普遍。
购房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合同审查,及时沟通,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要赔百分之2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要赔百分之20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
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一)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
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司法考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实际案例为基础,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和解析,以期为日后的司法考试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甲方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一名购房者。
2018年,甲方在某个城市推出了一款高档住宅项目,乙方于同年3月份与甲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一套房屋,总价为3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乙方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全款,同时甲方需在同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由于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乙方于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分析一、合同履行期限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履行期限,即乙方需在6月30日前支付全款,甲方需在7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那么,甲方应当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在本案中,由于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证据问题在本案中,乙方主张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
那么,乙方如何证明自己的主张呢?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物、文件或者口供等。
在本案中,乙方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支付凭证:乙方可以提供支付凭证来证明自己已经按期支付了房款。
3.交付房屋的证据:乙方可以提供交付房屋的证据,如交付通知书、收房凭证等。
合同纠纷案例深度分析: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案例深度分析: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一、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提供了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指导原则和标准。
二、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案例A:某电子产品制造企业诉某电子元器件供应商违约赔偿案∙合同签订情况:o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规定甲方应在7月1日前提供特定型号的电子元器件共50,000件,并设定了迟延交货或质量不符时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纠纷起因:o截至2023年7月1日,甲方仅提供了30,000件合格产品,剩余20,000件未能如期交付,导致乙方生产线停工待料两周以上,造成了额外的人工成本、仓储费用增加,以及订单取消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乙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何计算?3.甲方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方未按时足量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事实,构成了对合同主要义务的违反。
接着,通过审查乙方提供的生产记录、财务报表、订单取消通知等证据材料,认定了乙方因此蒙受了实际经济损失。
最后,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及乙方为减轻损失所做的努力,如紧急寻找替代货源,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作出了如下判决:∙判令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赔偿金人民币[X]万元,作为对其违约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补偿;∙驳回乙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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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团队再添胜诉案件,该案件由张仁藏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指导。
在接受委托后,团队成员讨论确定案件基调,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针对案件进行方案设计,各成员分工负责跟进案件各个环节,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案件经过
1.当事人咨询
2021年9月李女士向张仁藏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称其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在交付100万定金后,却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欲解除合同。
李女士因年事已高,急于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案涉房屋目的在于购置新房,现案涉房屋无法出售,剩余购房款无法获得,导致李女士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达成,李女士卖房买房均陷入困境。
2.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4日,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25万,购买房屋定金为10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
6月29日,李女士开始购置新房,与
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万元定金。
7月25日,赵某向李女士告知,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未予同意。
因赵某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故李女士也无力支付购买新房的款项,后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解约协议,支付的8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予退还。
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
3.诉讼过程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赵某不再购买涉诉房屋,直接导致其无法与案外人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赵某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 万元。
赵某对于李女士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支付购房款是因为遭遇诈骗团伙,购房款被骗尚未追回。
赵某在得知后第二天,就告知李女士,协商解除合同事宜。
李女士后另售房产,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李女士诉请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以降低。
4.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女士、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赵某逾期支付购房款,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购房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于2021年9月8日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即行使解除权。
李女士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
定。
赵某以违约金过高进行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当事人证明的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1)确认李女士、赵某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9月 8日解除。
2)赵某向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43万元。
律师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是合同的解除时间;其二是违约金数额。
1.合同的解除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条即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本案中赵某明确表明其将不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符合本条第二款,故李女士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本案中,在李女士咨询合同解除问题时,律师团队向其提示了法律风险,即合同解除时间与合同履行程度及其违约金判赔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如合同履行期限较短,法院在违约金判赔方面也会相应减少。
本案因李女士急于出售案涉房屋而购置新房,故2021年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合同。
诉讼中,律师团队采取另一诉讼策略,向法院主张9月8日双方合同并未解除,团队欲通过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于9月8日解除网签合同时,即行使了解除权,合同于当日解除。
2.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买受人赵某未能支付剩余购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时,严格以守约方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基础调整,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本案中因为李女士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现,导致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达成,因此向案外人支付了8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考虑到卖方因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在购买新房时损失的80万元定金以及按照合同相关违约金的约定,综合考量,最终判决赵某向李女士支付243万违约金。
结语
本案律师团队在诉讼过程中,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吸收法院最新裁判观点,紧跟司法实务动态,掌握实践前沿进展,以丰富的诉讼和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也为本团队又增添一胜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