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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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第一篇: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授信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一般性规定,项目融资及专项金融业务除适用本规范外,还需符合专项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客户经理应履行以下授信业务调查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及管理制度;(二)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三)开展尽职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并对授信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四)负责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客户评级;(六)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完成调查报告,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七)配合安排平行作业相关工作;(八)其他与授信调查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贷前调查是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必经环节,授信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进入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

(一)双人调查原则。

每笔授信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参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二)实地查看原则。

主、协办客户经理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三)真实反映原则。

主、协办客户经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了解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尊重客户,注重事实,不轻信,不盲从。

第七条客户经理应当严格保守我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授信申请书(原件)(附件1);(二)申请人、担保人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三)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四)申请人、担保人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六)申请人或担保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并注意其有效性;(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如果未经审计,应提供财务报表真实性声明(附件2);三个月以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详细的会计报表附注,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季报;集团客户需提供合并及本部报表;(九)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并提供经我行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预评报告(原件);(十)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十一)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十二)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专项授信业务须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增补。

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模板

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模板

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模板一、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贷款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尽职调查应以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

第三条尽职调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部门接收贷款申请,并对客户进行初步审查;(三)信贷部门开展尽职调查;(四)信贷部门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五)信贷部门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给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六)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作出贷款决策。

第四条尽职调查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信贷人员进行,并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尽职调查内容第五条客户基本情况调查:(一)客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客户成立时间、经营年限、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三)客户在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财务状况调查:(一)客户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二)客户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三)客户的主要财务比率分析;(四)客户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其原因。

第七条经营状况调查:(一)客户的业务范围、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特点等;(二)客户的市场份额、竞争对手、行业地位等;(三)客户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四)客户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知识产权等。

第八条担保能力调查:(一)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等;(二)客户提供的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等;(三)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人的足额性、有效性。

第九条其他调查:(一)客户所在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前景、风险因素等;(二)客户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三)客户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尽职调查方法第十条现场调查:信贷人员应实地了解客户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办公环境等,与客户管理层进行面对面沟通,获取第一手资料。

公司信贷业务尽职调查1

公司信贷业务尽职调查1

六、主要高管及员工访谈
主要高管见面访谈包括对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 总监、投资总监。通过访谈,了解高管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的看 法,判断企业的经营团队的实力。 通过对员工代表的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引性、企业文化。了解企业员 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调查企业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 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 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 况。
六、尽职调查的内容-11项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经营者素质及人力资源状况 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 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 财务状况分析 重大合同及诉讼 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 行业发展状况 企业信誉、融资情况 企业对外担保情况 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基本情况
通过要求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技监局代码、工商登记的章程、税 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许可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验资报告、有 关合伙、合作协议、产权证等相关基础资料、要件,调查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设立和章程(投资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企业发展历史沿 革情况; (2)历次股权变更情况,股东出资到位状况及验资机构验资情况; (3)注册、办公、生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4)企业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内容、行业批件(含特殊行业资质证书) 情况; (5)企业组织结构图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母公司,控股、参股子公 司等); (6)股东构成及控股参股公司及持股比例情况; (7)股东情况,包括财务、经营、效益、投资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分析
基本原则: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审查,必要时与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近三年财 务报表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最近月份的即期报表情况;值得注意的特殊 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1、财务报表科目的分析 2、财务比率分析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5.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业务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有效识别客户风险,提升相关岗位贷前尽职调查水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对公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建设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贷前尽职调查是指为向信贷业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信贷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客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出具调查结论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类表内外对公信贷业务。

第四条[调查原则]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调查、客观审慎、勤勉尽责、结论明确”原则:一)双人调查。

贷前尽职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共同实施完成。

二)客观审慎。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审慎地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甄别真实性风1 1本指引所称信贷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险。

三)勤勉尽责。

信贷人员应严厉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客户信息和业务风险举行全面、深入地调查阐发。

四)结论明确。

信贷人员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充分揭示,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清晰的调查结论。

第二章贷前尽职调查方式第五条[调查方式]贷前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一)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亲赴相关现场(包括客户生产谋划现场、保证人生产谋划现场、项目扶植地、抵押物或质物所在地以及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其他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账务核实、面谈等方式获得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走访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核实客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与相关账务信息一致;2.走访客户与担保人主要牢固资产所在地、存货存放地,核实牢固资产、存货的权属是否模糊,价值是否稳定,保管措施是否恰当;3.查验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核实关键财务数据是否“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异常会计科目或大额往来款项是否与、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相符;4.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通俗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生产谋划状态、财务状态以及发展战略等信息。

信贷调查岗岗位职责

信贷调查岗岗位职责

信贷调查岗岗位职责为了确保企业的信贷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明确信贷调查岗的职责和管理标准,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信贷调查岗位员工,旨在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岗位职责信贷调查岗是企业信贷业务中的核心岗位之一,该岗位负责对申请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估和资信调查,以确定信贷额度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债务履约的风险。

实在岗位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 客户信用评估•负责收集并分析客户的信用信息,包含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客户信用评估;•依据信用评估结果,为业务部门供应信贷额度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更新客户信用评估结果,确保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2. 资信调查•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和信用历史,通过电话沟通、面谈、资料收集等方式,进行资信调查;•对客户供应的相关证明料子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依据资信调查结果,评估客户的还款本领和资信情形,供应信贷决策依据。

3. 风险掌控•依据公司订立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标准,推断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监测信贷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借款人违约、欺诈等风险行为;•及时上报风险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

4. 协作与协调•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内外部部门合作,协调信贷业务的开展;•供应相关信贷资料和信息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参加信贷风险评估会议和相关会议,为决策供应专业建议。

二、管理标准为确保信贷调查岗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订立以下管理标准:1. 定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信贷调查岗应依照公司的业务布置和工作计划,定时完成各项信贷调查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

2. 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信贷调查岗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并遵守公司的保密要求。

3. 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和规定信贷调查岗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标准,确保信贷调查工作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32页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32页

国有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有效识别客户风险,提升相关岗位贷前尽职调查水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对公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建设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贷前尽职调查是指为向信贷业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信贷人员1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客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出具调查结论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类表内外对公信贷业务。

第四条 [调查原则]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调查、客观审慎、勤勉尽责、结论明确”原则:(一)双人调查。

贷前尽职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共同实施完成。

(二)客观审慎。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审慎地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甄别真实性风险。

(三)勤勉尽责。

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1本指引所称信贷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客户信息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

(四)结论明确。

信贷人员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充分揭示,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清晰的调查结论。

第二章贷前尽职调查方式第五条[调查方式]贷前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一)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亲赴相关现场(包括客户生产经营现场、保证人生产经营现场、项目建设地、抵押物或质物所在地以及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其他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账务核实、面谈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走访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核实客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与相关账务信息一致;2.走访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所在地、存货存放地,核实固定资产、存货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是否稳定,保管措施是否适当;3.查验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核实关键财务数据是否“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异常会计科目或大额往来款项是否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相符;4.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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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业务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上述资料中收执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页)或加盖骑缝章(多页),调查人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

特殊信贷业务须根据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增减。

非首次发生的信贷业务或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第七条对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一)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主导产品,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及关联企业;(三)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在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第八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五章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第九条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和这些主导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获得原材料的难易程度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分析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对于流通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分析判断其经营的特色与竞争优势;对于投资类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机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判断申请人的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元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分析申请人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六章财务调查与分析第十四条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判断企业偿债能力:(一)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二)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三)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的数据的可靠性;(四)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五)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六)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经济实力分析。

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如已经设定担保,应详细列明)、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

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速度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十八条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十九条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对于短期资产业务,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能够及时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对于中长期业务,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评估,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章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一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

对于直接与某笔交易相关的业务,还要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该业务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二条还款来源调查。

按照本规范第六章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八章担保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三条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之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担保金额。

第二十六条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易变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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