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庆元县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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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

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服务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

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核心任务,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根据《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围绕到“十二五”末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倍增”计划,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如下意见:一、优化发展环境(一)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以其持有的我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服务业公司;支持境内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对我省内资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向被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

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

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发改经贸[2010]9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10.18【实施日期】2010.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0〕9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市、县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09〕178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对2009年全省11个设区市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测算评价,形成了《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2009年浙江省设区市服务业发展评价报告(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统计局)为全面把握各地服务业发展进程,引导、激励和促进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市、县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09〕178号)要求,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对2009年全省11个设区市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测算评价,主要围绕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和增长等四个方面16项指标展开。

现将评价结果报告如下。

一、综合评价按照服务业综合指数排序,2009年11个设区市从高到低依次为杭州、宁波、舟山、绍兴、湖州、嘉兴、台州、金华、温州、丽水和衢州(见图1)。

其中,杭州综合指数超过90,位列首位;宁波、舟山、绍兴、湖州、嘉兴、台州、金华和温州8个地市综合指数在80~90之间,处于全省中等发展水平,丽水和衢州综合指数低于80。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8•【字号】荆政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服务业整体竞争力为核心,以打造特色服务、知名品牌为突破口,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产业融合、完善布局为路径,加快服务业提速升级,推动我市服务业突破性发展,为建设全国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全国运动休闲旅游目的地、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全面建设湖北区域性增长极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5%以上,年均增长13%以上。

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70万人以上,占全市从业人数比重的45%左右;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比重的42%以上。

二、突出发展重点提升优势产业,加快补齐短板,做大做强做优商贸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突破性发展现代物流业、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业和健康养老服务业,壮大通用航空服务业,大力培育中介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

(三)商贸服务业。

统筹优化布局现代商贸服务业,促进传统商贸行业提档升级。

加快构建一批线上线下互动的体验式、一站式智慧商圈,打造以区域级核心商圈(CBD中央商务区商圈)为中心,中天街、虎牙关、长坂等市级商圈为依托的中心城区现代城市商业体系。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2008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1、主要目标。

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市区达到22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1万元左右,市区达到2.2万元左右;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6%左右,市区达到50%以上。

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3%以上,市区达到53%以上。

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0%以上,市区55%以上,使浙中城市群成为全省继杭、宁、温后的第四大服务业区域中心城市。

2、发展重点。

--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

以建设浙江省四大物流枢纽之一(即金华-义乌物流枢纽)为目标,积极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

依托义乌国际小商品城、XXX科技五金城等专业市场和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产业基地型、专业市场型、都市配送型、枢纽转运型四大物流领域。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发展保税物流,促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

突破行业和地区限制,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努力提升现代物流服务水平。

--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壮大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全县服务业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丽经信〔2017〕73号)等文件,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2 〕17 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每年由2 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考核和奖励等服务业专项活动,并视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逐年增加。

2、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服务业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下同)在1000—2000万元且经营面积(参考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在2000—4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后,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享受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

月度新增企业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月度新注册的上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在注册时间上不受限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宜政发[2013]24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1日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服务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结合安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3年度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一)现代物流业3.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4.物流业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另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信息服务业7.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或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2000元;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服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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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庆元县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

庆元县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
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更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不少于2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考核和奖励等专项活动。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审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变更土地用地性质、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
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及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民办体育等公益性服务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税费政策的扶持。

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行为,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省、市已给于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首次达到上规上限标准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服务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上规上限标准和数据以统计部门规定为准,下同),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其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奖励加倍。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开展统计上报一年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四个档次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于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的批发企业及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800 万元的住餐企业,对于年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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