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的若干问题研究丁学文
关于医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闹,即医患纠纷中的暴力事件,近年来在我国屡见不鲜。
医闹事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生的正常工作,还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医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医闹法律案例,对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医闹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
于是,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三、案例分析1. 医闹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家属组织多人闯入医院病房,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设施,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2.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患双方的协商与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本案中,张某家属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违反了法律规定。
医患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医闹”入刑后医院应急管理研究

“医闹”入刑后医院应急管理研究随着“医闹”事件的频发和严重性的增加,对于如何有效管理和应对此类事件已经成为医院急需解决的问题。
研究医院应急管理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医院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程序,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在这个机制中,应明确指定负责协调应对医闹事件的人员,建立定时演练机制,提高员工应对医闹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加强人员培训:医院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他们面对突发事件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应对危机事件的意识。
通过组织培训、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情绪管理能力以及危机处理能力,使其能够应对各类医闹事件。
三、健全安全保卫体系:医院应加强安保力量的配置,建立健全的安保系统。
包括门禁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巡视和巡逻制度等。
针对医闹高发区域,采取一定的安保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四、加强舆情监控和传播管理:医闹事件通常会引发社会关注和舆论热议,医院应设立舆情监控中心,及时掌握舆情动向。
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舆情处理机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稳定患者和家属情绪,减少事态扩大化。
五、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医闹事件通常涉及到治安问题和法律纠纷,医院应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合力应对医闹事件。
六、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医闹事件往往源于医患双方的沟通不畅,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患者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规范的了解,并积极引导患者和家属理性对待疾病,避免医闹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媒体宣传工作:医院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合作,主动向社会宣传医疗科学知识,公开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在舆论空间中树立医院的品牌形象。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医闹事件是病态社会环境下的产物,医院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医疗卫生改革中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应急管理是医闹事件应对和解决的重要方面,只有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健全安全保卫体系,加强舆情监控和传播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媒体宣传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才能有效应对医闹事件,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对医疗卫生改革的认可和支持。
对于医闹入刑的看法

对于医闹入刑的看法2015年8月29日,这是中国医学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虽然事件本身无关医学。
当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自此,医闹正式入刑,政府也将从刑法层面打击医闹行为。
然而,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要对医闹概念进行鉴定。
学界对于医闹的定义尚未统一,大多数学者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针对现阶段的医闹行为,根据程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医闹又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
所谓硬性医闹,是指以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公共财产等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同程度的人生损害或者医院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肆意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
软性医闹,是指那些没有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对医院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对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坏,间接造成医院财产损失,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医闹的国内现状最近,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行政主任陈仲伟医师被患者砍死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陈医生于2016年5月5日在家中遭到20几年前治疗过的病人袭击,一共被砍了30多刀,最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肇事者在砍人之后即跳楼自杀。
据悉,袭击陈医生的前病人本身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借口补过的牙齿出现了瑕疵而不断纠缠陈医生索要赔偿,在勒索不成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的方法,砍杀陈医生时完全可能处于精神病发病时期。
可以说,陈仲伟医生的死是一个导火索,它引发的社会反响和舆论热议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所能承载的讨论。
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患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闹入刑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
一、医闹入刑的背景1. 医患关系紧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医患关系紧张现象日益严重。
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2. 医闹事件危害性大医闹事件不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部分医闹行为甚至涉及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3. 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以制裁医闹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闹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导致医闹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二、医闹入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关于医闹入刑的冷思考

关于医闹入刑的冷思考徐巧巧【摘要】近些年来,医闹越来越普遍,严重破环了医疗管理秩序.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聚众破坏社会秩序罪中加入“医疗”二字,正式将医闹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入刑已成定局,但仍需冷静思考关于其入刑的相关问题.首先,医闹入刑及其刑罚配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入刑的“医闹”应是指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恶性医闹”;再次,要明确医闹入刑的立案标准;最后,在司法认定中,要注意关于医闹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罪数问题以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分.【期刊名称】《新余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2)001【总页数】4页(P20-23)【关键词】医闹入刑;刑罚配置;恶性医闹;立案标准;司法认定【作者】徐巧巧【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医闹”是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的集中表现,且有愈演愈烈之态。
医患矛盾不但与医患双方的权益密切相关,而且深深影响着社会稳定。
2015年8月29日,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医闹确定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医闹入刑后,医闹的总体数量开始趋少。
但要让入刑发挥实效,还需认真探讨其中的一些问题,如关于入刑“医闹”范围的把握、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以使医闹入刑充分发挥打击医闹现象的实效。
在医闹入刑这个问题上,学者看法各不相同。
有人认为,医闹入刑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且现已有足够的法规、规章进行调整;也有人认为,将医闹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能规范“主体为3人以上”的群体性医闹行为,打击面过窄,建议单独设置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1]75;还有人认为医闹入刑的刑罚设置不当,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刑罚标准与刑法中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私财物(过失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的量刑处罚标准等同,从法益保护学说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科学性有待商榷[2]269。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医闹入刑是必然。
“医闹”入刑不应止于“不敢”

“医闹”入刑不应止于“不敢”当我们身患疾病,我们会第一时间找医院,想到的也是医生。
但是,不是每个医生都是华佗在世,医院免不了会出现死亡的病患。
那出现这种情况时,你会是“交钱办事”的态度么?近年来让医疗这种关怀型服务变成了“交钱办事”的普通消费。
“医闹”,正如其字面意思,在医患纠纷中以一幕幕闹剧的形式上演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对于通过摆花圈、烧纸钱、堵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获刑七年。
从今年10月1日起,很多医护人员或许能睡个安稳觉了,这也确实是打击“专业医闹”的一项有力举措。
可是,医患矛盾由来已久,此次“医闹”入刑能否在一朝化解这块寒冰?“医闹”屡禁不止“医闹”入刑后,不少从业者表示“众望所归”的同时,网络上质疑“医患关系的破坏,为何要归咎患者一方,医生一方就没有过错吗?”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笔者认为,“医闹”入刑,并不旨在为医生一方助威,而是将扰乱社会秩序的条款进行细化,从而保护医患双方。
近两年“医闹”屡禁不止,它的“升级版”——暴力伤医事件也层出不穷。
从最初的找人围堵医生,到后来的贴横幅、泼大粪,再到更有甚者刺杀医生。
“医闹”这个“找答案”的过程逐渐变了味,变得愈发血腥暴力,变得愈发像一场威胁医院的秀。
而随着“医闹”现象的愈演愈烈,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很多场“医闹”,竟然是用鲜血画上句点。
2010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心胸外科一死亡患者的家属在该医院设灵堂,并纠集约20人追杀该院心胸外科医生,造成10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2012年,因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出具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患者李某持刀追砍医护人员,造成一死三伤。
2013年,患者连恩青不满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效果,于10月25日闯入医院行凶,致一死两伤…;而医闹的“扩大版”——职业医闹群体兴起,又给悲剧推波助澜——曾有一张新闻图片,广东省的一家医院门前,职业医闹者们兴高采烈地撒着纸钱……“医闹”入刑是给这类违法行为筑起的一道高压线。
医闹入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医闹”现象尤为突出。
医闹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患关系,还可能导致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医闹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医闹入刑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闹入刑的法律依据、案件审理过程及法律效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医闹事件。
患者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在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治疗过程中,李某认为医院未能给予其满意的医疗服务,遂在病房内大声喧哗、辱骂医护人员,甚至砸毁医院设施。
在医患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纠集多人围攻医院保安,导致保安受伤。
此后,李某等人继续在医院闹事,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立案在事件发生后,市第一人民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李某等人进行调查。
经调查,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将李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庭审过程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辩护人提出,李某等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
权利和义务。
提高医生的法律意识
03
加强对医生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02 03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 件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医疗人员或家属以医疗纠 纷为借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 构成要件包括医疗人员或家属的身份、聚众行为、扰乱社 会秩序的行为和情节严重等要素。
01
2. 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需要情节严重 ,才构成犯罪。
03
02
1. 构成要件内容为,医疗人员或家属以医疗 纠纷为借口,聚众扰乱医疗秩序。
04
责任形式
1. 对社会和他人具有危害性。
05
06
2. 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 制能力。
02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 因分析
患者及家属方面的成因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预 防和治理对策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01
02
03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 ,确保所有居民都能享受 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减轻居民就医负担。
加强医疗救助力度
对贫困、残疾等特殊群体 提供医疗救助,确保他们 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 疗服务。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
1.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等,其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 什么,是否包括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2. 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纠纷中,往往存在多个因素导致患者方或其家属方采取过激行为,如医疗事故、医 患沟通不畅等,如何判断这些因素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于医闹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频发。
医闹不仅给患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也给医院和医护人员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医闹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医闹事件的成因、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应对策略。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肺部疾病的患者。
患者入院后,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和治疗后,病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然而,在患者出院前,家属突然声称患者的病情恶化,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
随后,家属组织多人到医院闹事,要求医院给予满意的答复。
医院方面则认为,患者病情恶化是疾病本身所致,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医疗义务,不同意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医闹事件。
三、医闹事件的成因分析1.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尚不完善,患者维权途径有限,导致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降低,容易引发医闹事件。
2. 医患沟通不畅。
部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能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及家属对治疗方案、病情变化等存在误解,进而引发医闹。
3.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部分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患者就医困难,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医闹。
4. 部分患者及家属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了解不足,认为医院应当无条件赔偿,导致医闹事件频发。
四、法律责任的界定1. 医疗机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患者及家属责任。
患者及家属在医闹事件中,若采取过激行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应对策略1.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患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2. 加强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和关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闹”入刑后医院应急管理研究
“医闹”入刑后医院应急管理研究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秩序和正常医疗秩序。
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提出了将“医闹”入刑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医疗秩序。
一旦“医闹”入刑,医院应急管理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结合现实情况,探讨“医闹”入刑后医院应急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研究建议。
一、“医闹”入刑后医院应急管理的挑战1.提高医护人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医闹”入刑,医院内部的各类医患纠纷都会更为敏感。
医务人员需要针对各类紧急情况,进行模拟演练,提高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医护人员还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以免在处理纠纷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一旦医患纠纷发生,医院应立即启动相关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这需要医院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和团队,制定详细的处理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能够全面、及时地应对各类医患纠纷。
3.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一旦“医闹”入刑,医院面对的不只是医患之间的纠纷,更可能会涉及公安部门的介入。
医院需要与公安部门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4.规范院内秩序,强化安全管理医闹事件的发生多次是由于医患之间的误解和沟通不畅导致的。
医院需要规范院内秩序,加强对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还应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院内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二、医院应急管理的研究建议1.加强医护人员的心理辅导和培训医护人员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常常会面临精神上的压力。
医院应当加强心理辅导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2.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才能减少误解和矛盾的发生,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3.建立起网络医疗管理系统通过建立起网络医疗管理系统,医院可以更加便捷地管理医疗资源和患者信息,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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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的若干问题研究丁学文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行为入刑,其罪名归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医闹”行为可以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但两者都属于犯罪。
厘清“医闹”入刑的要件解读和罪名协调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但是,“医闹”入刑仅是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方。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医闹;聚众犯罪一、前言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针对长期以来“扰民”的社会现象及时回应,结合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和打击新时期犯罪的需求,通过增设、修改、废除等方式,对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进行适度修正。
其中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医闹”这一失范行为纳入刑法评价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医闹”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医闹”现象的泛滥和“医闹”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针对此举,学界却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我们“有信心迎来医患关系的春天”,[1]有人认为“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者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肆意妄为”,[2]有人却认为“医闹”入刑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治标难以治本,“调解”加“保险”的双重保障机制才是治本之道。
[3]“医闹”入刑是不是缓解目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局面的根本之策?此举会引发哪些刑法罪名协调上的新问题?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何为“情节严重”?何为“严重损失”?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
“医闹”入刑还需理性反思。
二、“医闹”行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针对现阶段的“医闹”行为,我们可以根据程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
(一)硬性医闹所谓“硬性医闹”,是指以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公共财产等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或者医院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肆意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医疗体制、医疗技术、医疗保险机制、媒体报道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以至于经常发生殴打医护人员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的案例,医院的医护人员甚至只能带着盾牌和安全帽上班。
有些患者对于我国现有医疗体制不满意,社会的不公逐渐演变为犯罪的导火索,他们将这种情绪发泄在医护人员和医院身上。
对于这种“硬性医闹”,根据以往的刑法规范,行为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但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软性医闹所谓“软性医闹”,是指那些没有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对医院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对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间接造成医院财产损失,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软性医闹”虽然没有“硬性医闹”的危害大,没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害,但是同样侵犯了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其危害同样不能小觑。
根据以往的法律法规,针对这些“软性医闹”行为,只能处以治安管理等行政处罚,如拘留和罚款等,《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不包括医疗秩序。
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这些“软性医闹”也都被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构成犯罪。
如此一来,包括“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在内的所有“医闹”行为,都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三、“医闹”入刑的要件解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医闹”行为构成《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其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前提,只是因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身份不同而导致法定刑不同。
(一)主体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聚众犯罪。
我国对于聚众犯罪没有具体的定义,刑法理论认为,聚众犯罪就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一起实施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以刑法分则为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如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二种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持械越狱罪等。
聚众犯罪有如下特征:首先,人数数量上具有非固定的多人性,是指聚集多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其次,必须由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即聚众犯罪的法定性;再次,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聚众犯罪具有犯罪的公然性;最后,聚众犯罪的本质是一种共同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保留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
如果单个人扰乱医疗秩序,则不构成此罪。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该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不必具备犯罪集团那种严密的组织性。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人员”,是指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值得强调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使得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当然,这属于一种注意规定,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二)客体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所以其主要客体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在“医闹”行为中,具体指代医院的正常医疗公共秩序。
正常医疗秩序包括了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医院财产的安全和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等方面。
(三)主观要件本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因为不满意医疗技术,不满意医护人员的言行,不满意现有医疗制度,希望通过扰乱活动受到关注,希望通过扰乱活动发泄自己的不满,同时给医院施加压力,希望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经常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为聚众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
因此,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必须基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的共同故意。
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正在共同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共同故意的成立。
(四)客观要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表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244是本罪的客观表现。
1.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根据以往“医闹”现象的总结,其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手段主要有:(1)聚众冲击医院所在地;(2)聚众在医院内外大肆喧嚣吵闹,拉横幅,摆放尸体、棺材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封锁医院大门和主要通道,阻止医护人员进入工作场地;(4)围攻、辱骂、侮辱、殴打医疗工作人员;(5)毁坏医院财物、医疗设备等;(6)强行切断医院电源、水源;(7)致使医疗工作瘫痪时间较长;(8)因扰乱而延误的医疗工作事项关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9)其他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2.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与“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具有同质性,也就是说后者是对前者的具体说明。
情节严重就是指医疗无法进行,同时造成严重损失。
致使医疗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必须同时满足,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秩序,但没有造成医疗无法进行,或者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则不构成此罪,只能处以行政处罚。
这也与我们通常认为的“只要造成医疗秩序无法进行”就构成此罪不同。
所谓“医疗无法进行”,主要是指正常情况下的门诊、急诊、收费、出药、医疗检验化验、手术等核心医疗工作,而不是指医院安保、餐饮、卫生、后勤等。
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损失和无形的损失。
前者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医疗无法进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损失和可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
后者主要包括医疗智力成果、医疗社会公共利益、医院社会形象等无形的损失。
这些损失都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至于“严重”标准的界定,则有赖于具体司法解释或者刑事指导案例的明确化。
四、“医闹”入刑的罪名协调针对“医闹”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手段和造成的犯罪结果又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
这些罪名如何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衔接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也是促进“医闹”行为入刑后司法实践正确运用的关键。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我们同样可以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得出结论。
(一)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1.暴力手段导致轻伤以上结果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使用暴力殴打医护人员,经司法鉴定导致医护人员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故意杀人手段导致死亡当其采取故意杀人手段导致医护人员死亡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
上述两种情况理应数罪并罚,对此并无争议,因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此时不存在法律拟制。
3.非暴力手段但却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当行为人在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过程中殴打他人,其并没有采取暴力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手段,但却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此时应如何处理呢?即在《刑法修正案(九)》既没有对转化犯作出具体规定,又没有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该情形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根据数罪并罚的原理双重处罚呢?抑或仅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罪?笔者认为应当构成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罪,而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首先,当行为人采取非暴力手段,却导致了医护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其对于该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并不存在故意,仅为一种过失,《刑法》第290条也未规定此时可以将该情形拟制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其次,如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则意味着将行为人的一次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既是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又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再次,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遗弃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仅构成遗弃罪一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类似的还有《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他人重伤,也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