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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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时限
(1)设立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区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7日(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材料 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7日(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 及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批)。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姚平
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初审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补充申请材 料
律师公证管理科接 待人员审查材料
当场告知申请人应 提交的所有材料
材料是否齐全
不齐全 齐全
接受材料,由律师 公证管理科审查
同意
百度文库
不同意
主管领导审查
同意
不同意
告知申请人批准, 并及时报送上海市 司法局
告知申请 人不批准 及理由
1、承办部门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62470448、62899257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楼、邮编:200040)。 经办人:A 张拓 B 金标洪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 3、审批条件
(2)变更
(3)注销
6、分管领导
(2)变更
(3)合伙人变更的,入伙:提交同意吸收合伙人的决议、入伙 协议、登记申请表;退伙:提交退伙申请、同意退伙的决议或 协议、登记申请表; (4)章程或协议变更的,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新的章 程或协议、登记申请表; (5)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负责人的决议、登记申请表。
(3)注销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活动。
(1)设立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附注: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沪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 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 (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 (4)省级司法厅(局)出具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 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 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 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 (5)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总所章程; (7)总所合伙协议; (8)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分所资金证明; (10)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 复印件; (11)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 伙人。 附注: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 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 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 记申请表;
附注: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 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 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 市司法局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 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 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 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 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对 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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