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诉讼实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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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对产品(交易标的物)权利瑕疵的担保义务主要有: 1、出卖人必须保证他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有权转让此所有权。(所有权人 追认、无权处分与效力待定) 2、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负担。这里所说的负担基本上 是指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以 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附着于标的物上,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转 移。根据担保物权优先于自物权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到时不能履行债务,债 权人可以对标的物主张权利,而不论标的物是否还在债务人手里。 3、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不为买受人知晓的租赁权。当标的物正出 租给第三人,且租期未满时,出卖人应将此情况明确告知买受人,否则,不 仅买受人有可能在预期内不能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 项权能,而且当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买受人还有可能丧失购买该标的 物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 出卖人违反上述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导致标的物被第三人追索时,出 卖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并 赔偿损失。但如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 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 5、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 • 《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 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 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 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 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 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 任。
• 《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 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 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 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 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 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第三、出卖人违反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责 任。 • 首先,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其次,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协议补充、合同相 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 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中的 热点及疑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 12月 张朝阳
提纲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特点及处理的一般性原则 1、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的主要特点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二、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产品瑕疵的含义 2、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3、产品瑕疵的种类 4、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5、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 6、产品质量异议期间的问题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4、产品责任的损害 5、产品责任中的特殊问题(1)产品召回制度(2)ODM与OEM中的产品责任(3)零件商与整件商(4)生产 者与销售者、运输者与仓储者的责任界分 三、 危险责任 1、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 2、危险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中的免责事由 4、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可与过错责任的竞合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 1、产品瑕疵的含义: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 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 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 3、产品瑕疵的种类及责任:权利瑕疵和质 量瑕疵 • (1)权利瑕疵是指产品上所负担的第三人 合法权利。在出卖人交付产品给买受人后, 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随之转移成买受人的 负担,从而妨碍买受人取得和行使对产品 的所有权。买卖产品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决 定了出卖人必须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担担 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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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 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 • 《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 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2、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 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的; •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 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 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的主要特点 • 1.涉及案由广泛。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没有 统一的案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 涉及面广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这就使 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及多种案由。比 较常见的案由有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 纠纷以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但近年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委托合 同、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新 类型的案由逐渐增加。
• 2.当事人之间力量不均衡性。消费者与经营 者之间的诉讼,二者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均 衡和平等。双方力量不均衡的状况导致消 费者面临举证难的困难。《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 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不少案件中高额的商 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了纠纷商品本身的价 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这也是不少维权 案件中消费者败诉的主要原因。
• 第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 指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所应达到的起码 标准,是法律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利益而规定的出 卖人应负的义务。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论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否,出卖人都不能免除这种 担保义务。 • 默示担保主要是指出卖人必须保证所交付的标的 物对买受人的适用性上。质量和用途往往是一致 的,一定的质量就能实现一定标的物的用途。
• 《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 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 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 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 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 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3.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主张欺诈的事由范 围日益扩大。消费者主张构成欺诈事由的 范围从最初的价格欺诈、质量欺诈等常见 事由,扩展到产品超过保质期、产地标识 不清或错误、名牌产品标志或驰名商标标 注超出使用商品类别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一般性 原则
1.准确适用法律,对消费者提供最优保护。在我 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消费者提供最直接保护的 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时,要基于消费者与 经营者建立的不同法律关系,灵活适用《民法通 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维护消费者的不同权利。 同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几 部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
• 2.准确界定消法适用范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 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将消费者的目的限定 为“生活消费”,使得不少消费者在诉讼时面临 法律适用难题。比如汽车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就面临争议。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在不断提 高,汽车已进入平常百姓家,成为代步工具,因 购买汽车产生纠纷理应适用消法。
• 4、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 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 费者哪方面有瑕疵。 • 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 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 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 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 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3.准确认定欺诈,正确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消法第55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其前提是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何认定“欺诈”是处理 该类案件的关键问题。 •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都对欺诈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 不过,除此之外,还有三点可以考虑:一是在适用消法认 定欺诈行为时,不应把消费者有实际损害结果作为必要条 件;二是如果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就可以推定其 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三是尽管经营者存在言词不实或者未 详细告知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具备一定常识就能识别,就 不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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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标的物质量瑕疵,一般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 或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质量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其价值减少。出卖 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负担保义务,一旦发现标的物质量瑕 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的内容如下: 第一、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 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必须达到约定的要求,否则构成违约。 明示担保主要采取说明的形式。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 的构造、性能、功能、特点、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说明既可以是出卖人 提供的书面说明书,也可以是出卖人的口头说明,还可以是出卖人在回答买 受人问题时所作的承诺。 说明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明示担保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第一, 说明必须是出卖人为引诱买受人购买标的物而作,出卖人提供说明的目的在 于推销其货,与买受人成交;第二,出卖人提供的说明是买卖双方成交的基 础,买受人是在听信了出卖人的说明后才与之成交;第三,出卖人提供的说 明必须是对标的物事实的确切陈述,而不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所发表的主观见 解、评价。如推销员在推销商品时对商品品质、用途王婆卖瓜式的评价就不 能构成明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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