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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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0•【字号】银政干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熊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熊军任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任,免去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研究交流中心)副主任职务;胡志平任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研究交流中心)主任;马咏晖聘任银川职业技术学院(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银川分校)院长,免去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张惠芝聘任银川市第一幼儿园园长;梅世荣任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银川通联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元文任银川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史俊超任银川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职);张源任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宇任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挂职);武波任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吴素娟任银川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扬任银川市商务局副局长(挂职);赵梅萍任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解聘银川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张丽静任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挂职);王海军任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鉴之任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陈彦萍任银川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挂职);赵艳华任银川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马荣任银川市看守所所长;林艳任银川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支队长;李明任银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赵晓刚任银川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杨福强任银川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支队长;石光兴任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龙军任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主任;李莎茜任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吴永东任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陈丽君聘任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刘昱江聘任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解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杨新斌聘任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赵智龙聘任银川市中医医院院长;张馨聘任银川市口腔医院院长;赵军聘任银川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解聘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职务;免去马升林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研究交流中心)主任职务;解聘张欣银川市第一幼儿园园长职务;免去刘胜林银川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陈立军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免去赵向华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端传军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陈有礼银川市看守所所长职务;免去肖清华银川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支队长职务;免去吴永忠银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职务;免去赵宏普银川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职务;免去朱宝林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免去易军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解聘王军银川市中医医院院长职务;解聘王建华银川市口腔医院院长职务;免去周志斌银川通联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职务;免去王宇银川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支队长职务,同意提前退休。

略论岩画的实体保护——以云南省沧源岩画实体保护为例

略论岩画的实体保护——以云南省沧源岩画实体保护为例



沧 源岩 画实体 保 护 现状
7 号点 都和村 民种植 作物 的 田地或 砍柴 、放牧 的 、1 道路 紧邻 ,基 本上没 有 自然屏 障 。尽 管这些 岩画 点
满坎 是岩画 点最集 中的地 区 , 在考 察期 间 , 从 由于海拔 高低 的不 同 ,周边 人 员活动 的频率 、密度 满坎 村佤族 支部 书记赵新 福 ( 佤名 赵 三木 伞 ) 里 都有所 不 同 ( 4 5 点如果 没有 向导带领 就很难 那 如 、 号 了解 到 ,18 9 7和 1 8 9 8两年 问由县里 派下任务 ,村 到达)但是村 民心 中尤 其是 年轻 人对岩 画 的神秘敬 ,
省沧 源岩 画及 其他 地 区岩 画 的 实体 保 护 工作 起 到 一 定 的借 鉴 作 用。 关 键 词 :沧 源 ;岩 画 ;实体 保 护 ;现 状 ;措 施 ;办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9 J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3 2( 0 0) 5 08 — 6 0 3 13 2 1 0 ~ 00 0
村里 的每月办 公招待经 费不过是 两包茶 叶 。 竖立 大理石标 示牌 并设 围栏保护 ,2 、4、6 号点做
落 。另 外崖 壁上还 有很 多涂划 痕迹 ,笔道 直接从 岩
在 我们调 查的七个 岩画点 中 ,1 、6 号 点 画上划过 ,重要 的图形也 未能幸 免 。 、2 、7
引领 我 们跋 涉 两 个 多小 时 才 找到 这里 的满坎
范 琛
( 国人 民解 放 军 总 装 备部 文 艺创 作 室 ,北 京 10 8 ) 中 0 0 1 摘 要 :岩 画是 不 可再 生 的珍 贵 - g 产 ,做 好 岩 画 实体保 护 工 作 十 分 重要 。本 文 以 云 南省 沧 源岩 画 实体保 Kq这

宁夏贺兰山岩画简介

宁夏贺兰山岩画简介

宁夏贺兰山岩画简介各位游客:在银川市的西北部,有一座雄伟峻峭的山脉,它峰峦起伏,装入一批奔腾的骏马,由东北向西南驰骋于银川平原和阿拉善高原之间,这就是著名的贺兰山。

“贺兰”一词来自于蒙古语,是骏马的意思。

贺兰山又称阿拉善山,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之间,是宁夏和内蒙古的分界线。

山脉呈南北走向绵延250余公里,东西宽20—40公里,最宽处60公里,在浩瀚沙漠中拔地而起,北接乌兰布和沙漠,南连卫宁北山,西傍腾格里沙漠,东临银川平原,俨然是银川平原的一道天然屏障。

整座贺兰山又大小山峰46个,较大的山口38个。

贺兰山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贺兰之山五百里,极目长空高插天”,就是赞美最高峰敖包疙瘩的,其海拔3556米,比我国著名的五岳都要高得多。

敖包疙瘩,是蒙古族人在贺兰山巅的最高处,用石头堆起的一个“敖包”,是他们祭神的地方。

他是贺兰山顶峰的标志。

贺兰山主峰也就以此为名。

贺兰山是我国一条重要的自然地理分界线,对银川平原发展成为“塞北江南”有着显赫功劳。

它不但是我国河流外流域内流区的分水岭,也是季风气候和非季风气候的分界线。

山势的阻挡,既削弱了西北高寒气流的东袭,阻止了潮湿的东南季风西进,又遏制了腾格里沙漠的东移,东西两侧的气候差异颇大。

贺兰山还是我国草原与荒漠的分界线,东部为半农半牧区,西部为纯牧区。

贺兰山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历来满布刀光剑影。

它地处我国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的交接地带,民族迁移十分频繁,在历史上是游牧民族通往中原地带的重要屏障,被誉为“朔方之保障,沙漠之咽喉”。

众多的谷口平时是贸易交通要道,战时就是兵家必争之地。

唐代诗人王维有诗写道:“贺兰山下阵如云,羽榭交驰日夕闻。

”以“阵如云”、“羽榭交驰”形象描绘了激烈的战争场面。

岳飞《满江红》“架长车,踏破贺兰山阙”的名句,也曾激励过众多热血男儿奔赴沙场,报效国家!贺兰山的动植物和地下矿藏资源十分丰富。

植物种类约有670种,其中不少为贺兰山特有的种类,如贺兰山西花紫堇、贺兰山翠雀花、贺兰山丁香、贺兰山棘豆和贺兰山麦瓶草等。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银政领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银政领办发〔2011〕1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专家委员会。

现将人员组成通知如下:一、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誉组长:周建萍北京韩美林艺术馆馆长组长:李卫东银川市副市长副组长:郭广华银川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翟彦君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主任张克凡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温辉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李志刚银川市建设局副局长苏广清银川市审计局副局长李晓玲银川市规划局副局长屈彦学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志宏银川市旅游局副局长高卫东银川市财政局副调研员胡志刚贺兰县副县长王玉国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副主任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选址、建设用地、设计、建设招投标、资金筹措、工程实施、内外装饰、布展等工作。

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翟彦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银川韩美林艺术馆项目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卫东银川市副市长北京方面专家成员:刘秀晨国务院参事、中国风景园林协会理事长、北京园林局前局长、著名园林设计规划师刘健中国美术家协会秘书长顾森中国汉画学会会长、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前建筑研究所所长陈履生中国国家博物馆副馆长、北京市美协副主席韦荣慧中国民族博物馆副馆长、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明贤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建筑研究所副所长龚田夫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岩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邹文清华大学美院教授、中国美协陶瓷艺委会副主任、全国城雕艺委会秘书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公安、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森林防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采取宣传教育、科技扶持、发展替代能源等措施,帮助和指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逐步改变原有的资源利用方式。

宁夏贺兰山岩画的数字化保护与利用

宁夏贺兰山岩画的数字化保护与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

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1]文物的数字化,是指通过采集文物各个维度的信息,将其转化为数据存入系统,建立数字化模型后转变成代码,利用计算机对其加以运算处理的过程。

相比于以往依赖修复、加固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物理手段,依靠数字化测绘、建模等科技手段摘要:近年来,将数字化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展示和传承在我国得到广泛推广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资源,将传统保护手段与数字技术相结合,让岩画这一不可再各种数字形态进入公众视野,在开放的实体和虚拟空间可持续地发挥岩画遗产的社会重要的时代意义和文化传承价值。

宁夏贺兰山岩画作为北方岩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岩画续利用等方面,尽管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但仍有多种问题亟待解决,急需运用新数字技术进行多维空间保护与文化传承研究,构建岩画数据库、数字博物馆,探索数字化成利用,实现岩画遗产“活起来”。

关键词:贺兰山;岩画;数字化;保护与利用中图分类号:J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584(2023)01-0114-园怨宁夏贺兰山岩画的数字化保护与利用左长缨,潘晓,刘思文,马波,张航宇(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研究中心,宁夏银川750001;西北大学科学史高等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69;宁波大学潘天寿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浙江宁波315211)基金项目:2021年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贺兰山岩画资料数字化采集与保护性研究”(项目编号:21NXBKG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左长缨(1970—),女,陕西铜川人,历史学硕士,副研究馆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民族学、岩画数字化保护与研究。

对宁夏文物保护与执法现状的思考

对宁夏文物保护与执法现状的思考
第 3 卷第 2 l 期
Vo | 1 No 2 l3 .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
Ju a o igi T ah r U i ri Sc l c ne or l f nx ece n esy( oi i c ) n N a s v t aS e
21 00年 4月
Ap . 2 0 r 01
政 府 对 文 物保 护 工作 制 定 的 相 关 法规 的 实施 情 况 , 宁 夏 文 物执 法与 保 护 工作 进 行 了思 考 , 就 并提 出 了一 些 积 极
可 行 的 建议 。
关键 词 : 夏 ; 物 立 法 ; 宁 文 文物 安 全 ; 文物 保 护
中 图分 类 号 : 82 K7 收稿 日期 :0 9—1 2 20 0— 1
对性 强 的地方 性 法 规 , 化 了 文物 部 门在 文 物 方 强
原北 朝至 隋 唐 墓 地 、 城 遗 址 、 弥 山石 窟 列 入 开 须 “ 绸之路 跨 国联 合 申报 世 界 文 化遗 产 ” 录 ; 丝 名 西
夏王 陵进入 首批 十三家 中国 国家 自然 与 文化 双遗
面的职能 , 明确 了法律责任, 提高 了管理效率 , 对 宁夏 文物保 护事 业健 康发展 起 了积极作 用 。
建设 工程 , 就有 可能 发 现文 化 遗存 , 少 重要 的考 不
古发现具有偶然性。《 实施办法》 据此规定大、 中
型建 设工 程 , 设 单 位 应 当事 先 报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建
经过 反复学 习 、 论 , 方 征 求 意 见 , 心修 改 论 讨 多 精 证 , 20 于 05年 1 形成 了《 2月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文 物 保护 条例》 订稿 及其起 草 说 明 , 报 自治 区人 民 修 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摘要:一、引言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1.批次背景2.文物保护单位列表三、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特色及价值1.银川市2.石嘴山市3.青铜峡市4.固原市5.中卫市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重视,各地纷纷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继第一批、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也相继公布。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展示这些单位的历史、文化及艺术价值。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1.批次背景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是在2013年公布的,这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多个类别。

这些单位见证了宁夏地区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对于研究历史文化及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2.文物保护单位列表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98处,分布在全自治区各地。

其中,银川市16处,石嘴山市14处,青铜峡市8处,固原市27处,中卫市29处。

三、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特色及价值1.银川市银川市的文物保护单位涵盖了多个时期的历史文化遗产,如新石器时代的贺兰山岩画,唐代的明长城遗址等。

这些单位反映了银川市深厚的历史底蕴,为研究古代历史文化提供了珍贵资料。

2.石嘴山市石嘴山市的文物保护单位以近现代重要史迹为主,如大武口发电厂、石嘴山矿务局等。

这些单位见证了石嘴山市近现代工业发展的历程,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3.青铜峡市青铜峡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遗址、古建筑等,如青铜峡峡口遗址、大坝古建筑群等。

这些单位反映了青铜峡市悠久的历史文化,对于研究古代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

4.固原市固原市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古墓葬、古建筑为主,如固原古城遗址、火石寨古建筑群等。

这些单位为研究固原市历史文化及建筑风格提供了重要参考。

5.中卫市中卫市的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包括古遗址、近现代重要史迹等,如中卫古城遗址、中宁电厂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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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Yinchuan Helan Mountain rock painting protection regulations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贺兰山岩画,是指分布在银川市行政
区域内贺兰山东麓诸山口及荒漠草原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
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
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贺兰山岩画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岩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受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贺兰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贺兰山岩画的保
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建设、环保、园林、水务、公安、工商、民政、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贺兰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

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贺兰山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贺兰山岩画的义务,对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对在贺兰山岩画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贺兰山
岩画保护范围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贺兰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

贺兰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应当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岩画管理机构应当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树立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并建立贺兰山岩画档案。

第九条贺兰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贺兰山岩画;
(二)买卖贺兰山岩画;
(三)脱模复制贺兰山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贺兰山岩画;
(五)在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贺兰山岩画,但需对贺兰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六)其他危害贺兰山岩画的行为。

第十条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砂;
(二)放牧、掘土、建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
(三)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六)其他有碍贺兰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贺兰山岩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二条经批准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及其他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报告。

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8小时内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在划定的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凡不符合保护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迁。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贺兰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拓印贺兰山岩画,但是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资料除外。

第十七条公安、工商、文化(文物)、海关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贺兰山岩画,应当移交岩画管理机构登记收藏。

对散失在民间的贺兰山岩画,由岩画管理机构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工具,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未造成贺兰山岩画损坏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贺兰山岩画损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的,除应当赔偿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施工中发现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追缴;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复制、拓印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境内其他地区分布的岩画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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