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人社部明电[2017]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11.16【实施日期】201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厅(委、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发):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专项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人数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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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建城[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沪民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45号各区民政局:日前,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民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转变职能,改进作风。
要树立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
民政部门在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上,要敢于牵头统筹协调,敢于跨部门协调,当好政府负责人的参谋助手。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严格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开拓创新,提质提效。
要强化“精准救助”思维,以深入求精准、以精准提效能,不断编密织牢困难群众托底保障网。
要进一步拓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和覆盖面,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针对推进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创新思维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提高部门协同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统筹推进格局。
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问责,严格办事规章,严格资金监管,从重从严处理社会救助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
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商务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1.08•【分类】其他正文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民政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19条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有效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若干措施》指出,在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方面,要求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推动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支持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2014修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7.25
•【文号】人社厅发[2014]88号
•【施行日期】2014.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标准化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
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次颁布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备注
3-02-02-01 保安员2014年修订。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废止】2008年12月30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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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建城[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
(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